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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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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在亞洲金融風暴與香港回歸後的勢態變化於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9年頒佈,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範。
- 2004年8月28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第1次修正
-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第1次修訂
- 2013年6月29日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第2次修正
- 2014年8月31日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修正
-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第2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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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法中證券定義為:[1]
本法未規定的新生票據,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適用其他法規定。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或累計超過200人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即視為公開發行定義,必須經過法定審核上市為合法股票,否則為非法募資。[2]
基本原則[3]
重要內容
-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條件
- 後續增發股票條件
- 公司信息公開的強制規定
- 可轉換債券發行方法
- 可轉換債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 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條件
- 上市公司收購規定
- 證券中介機構成立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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