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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藏印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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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藏印續約》(英語:Regulations Regarding Trade, Communications and Pasturage Appended to the 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Relating to Sikkim and Tibet of 1890),又稱《藏印議訂附約》或《中英藏印條款》,是清朝政府與英國根據1890年(清光緒十六年)簽訂的《中英藏印條約》的規定續訂的不平等條約。《中英藏印續約》於1893年(光緒十九年)12月5日在當時是英國殖民地的印度大吉嶺簽訂。中方代表為參將何長榮,英方代表為政務司艾爾弗雷德·沃利斯·保爾。中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中英藏印續約》並不是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簽訂的《中英續訂藏印條約》,而是《中英藏印條約》的一部分。
條約內容
共十二款。主要內容為:
影響
由於噶廈政府並未參與談判,噶廈否認清廷所簽的本條約,拒絕開放與印度的貿易。為了打開印度與西藏貿易,印度總督喬治·寇松侯爵數次試圖與西藏的統治者第十三世達賴喇嘛直接通信,但是信件都被原封退回。1903年英軍由錫金入侵西藏。由於清廷無法迫使噶廈政府聽令,寇松1904年4月對國會表示,清廷對西藏的宗主權是假裝的政治姿態(英語:a constitional fiction, a political affectation)。[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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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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