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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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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主權(法語:Suzeraineté)是指一個國家擁有代表其屬國或附庸國處理外交事務的權力。[1][2]在宗主權下,屬國仍保有對其內政的主權或自治權。[3][4]行使宗主權的國家通常被稱為「宗主國」。[5]
定義
「宗主權」原是指封建領主對諸侯行使之權利,當時領主被視作封臣的「宗主」。[6]隨著現代國際法體系的建立,「宗主權」一詞逐漸用來描述土耳其鄂圖曼帝國與其屬國之間的關係。
與主權下的屬地或領土不同,宗主權體制下的屬國在內政方面仍擁有最高權力。[3][4]在某些案例中,屬國甚至具備一定程度的「國際法人」(personnalité juridique internationale)地位,能就通郵、通商、興建鐵路等非外交事務,直接與外國簽訂條約。[7]學術界普遍認為,以現代國際法來詮釋宗主國與屬國的關係存在一定困難。[8][9]
中國
藩屬國是藩國和屬國的合稱,歷史上中國主張自身是天下的中心,周圍國家承認中國的宗主地位,中國則為其提供保護。例如越南、朝鮮等。即使在天下分治時期,中國政治理論通常仍只承認統治中原的君主具有正統的地位(如周、秦、漢、曹魏、西晉、前秦、北魏、北周、隋、唐、五代、北宋、金、元、明、清等)。
理論上,藩屬國從中國皇帝身上得到主權的代理權,但中國皇帝對從屬國的影響力因朝代而不同。藩屬國常以「進貢」之名行貿易之實。屬國進貢後中國常還以等值或更多的禮物,其價值往往遠遠超過朝貢者所進貢的物品。荷蘭、葡萄牙等歐洲殖民國家在早期也以朝貢的名義來華貿易。但這套系統在18世紀之後便逐漸衰敗,因清朝皇帝開始區分實質統治的地區(藩部)和名義上稱臣納貢的「藩屬國」(也稱「冊封國」或「朝貢國」)。西方勢力進入中國之後加速其瓦解。[10]
歐洲國家常用宗主關係和有限主權論,形容清朝和其週邊國家的關係。譬如李氏朝鮮、越南阮朝等等。向中國朝廷朝貢的國家,因中國並不能干預其對外交往,被歐洲國家視為獨立國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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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李成桂立國之始,就派使節到明朝,擬兩個國號方案「朝鮮」(古朝鮮國國名)和「和寧」(李成桂之父李子春就仕之地)奏請明太祖朱元璋裁定,朱元璋圈定朝鮮二字,於是開始以「朝鮮」為國名。朝鮮為明清兩代的藩國,直至中日甲午戰爭為止。
阮朝嘉隆帝立國之始,便派使到清朝,自稱為「南越國長」求封為「南越國王」,清朝嘉慶帝不認同「南越」二字,改封阮福映為「越南國王」,於是開始以「越南」為國名。
元朝政府設置緬中行省,管理緬甸東北部地區後併入雲南行中書省。明朝中葉後一度斷絕來往,直至乾隆十五年(1750年)遣使往來,納貢求封。
1790年廓爾喀入侵西藏,乾隆帝派福康安等人領兵入藏增援。1792年中,清軍攻入廓爾喀境內並逼近加德滿都,廓爾喀最後遣使求和。此戰之後,廓爾喀成為中國的屬國,並「定下五年一貢之制」。[12]
暹羅從康熙年代開始向中國進貢,1767年,暹羅首都被緬甸攻陷,國王被殺。後來,華僑鄭昭成功擊退緬甸軍隊,被推舉為王,遷都曼谷,繼續向中國朝貢。後來大將帕佛陀約華朱拉洛篡位,號稱拉瑪一世,並遣使中國接受冊封。[12]
1791年,中國清代西藏出兵支援錫金對抗廓爾喀。廓爾喀戰敗後,甘丹頗章政權暫時確立了對錫金的控制,錫金向其進貢。[13]
浩罕立國後與鄰國連年交戰,加上清軍壓境,1758年浩罕君主伊爾達娜向阿富汗國王求援未果後,接受中國宗主權,成為大清屬國。[14][15]
按照《清史稿》的記載(與周邊國家文獻有出入),中國的屬國或朝貢國,還包括南掌、蘇祿、阿富汗、蘭芳、拉達克、不丹、坎巨提等等。[16][17]
在7至9世紀,吐蕃是一個獨立的帝國,與中原的唐朝建立了平等的盟友關係,並在今中國西北地區與唐朝維持長達兩百多年的軍事對峙。
進入元朝時期,由於蒙古帝國的經略,以及藏傳佛教薩迦派對蒙古貴族的影響力,雙方在涼州會盟後,元朝統治者透過薩迦政權在西藏行使治權。西藏成為元朝宣政院轄地,納入中國版圖。
在清朝建立前的1720年之前,西藏的和碩特汗國被視為中國的藩屬。1720年後,清政府派駐駐藏大臣,逐步加強對西藏的掌控,將其視為藩部。18世紀,清軍驅逐入侵西藏的準噶爾汗國軍隊,並持續駐軍西藏,設立駐藏大臣,實施實質管理,同時保留甘丹頗章政權的自治。[18][19]
在19至20世紀,清政府與大英帝國簽訂了《中英藏印條約》與《中英續訂藏印條約》等涉藏條約。由於噶廈政府未參與談判,拒絕承認條約內容,並拒絕開放與印度的貿易。1903年,英軍自錫金入侵西藏。清廷無法迫使噶廈服從,英國外交大臣寇松侯爵於1904年在國會表示,清廷對西藏的宗主權只是「假裝的政治姿態」(a constitutional fiction, a political affectation)。[20][21]
儘管如此,1906年《中英續訂藏印條約》的條文被部分學者認為變相承認中國清朝對西藏的主權。[22]1907年《英俄條約》亦有「承認中國對西藏宗主權」的條款,[23][24]但由於中國並非簽署國,條文對北京並無約束力。[25]
1911年辛亥革命後,拉薩爆發第一次驅漢事件。1913年,第十三世達賴喇嘛宣布西藏獨立,[24][26]隨後更傳出蒙藏互認獨立的消息,但達賴喇嘛與西藏政府均予以否認。[27]雖然西藏噶廈與南京國民政府有正式往來,並派遣制憲國大代表,但從1912年至1949年,西藏實際上處於割據狀態,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無法有效控制。英國雖未將西藏納入其勢力範圍,但中國亦無法在政治與軍事上施加實質統治。
1951年,中國人民解放軍進入拉薩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開始實際管治西藏,並持續至今,對西藏擁有主權。[28]
2008年10月29日,英國外交大臣文禮彬(David Miliband)正式宣布,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西藏的主權。美國與歐盟亦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29]
1911年蒙古在滿清統治200多年後恢復獨立。1913年《中俄聲明文件》(連《附件》)與1915年《中俄蒙協約》先後承認中華民國對外蒙古之「宗主權」,但兩份文件亦指外蒙古「為中國領土一部分」。[30][31]條文解釋與當時一些西方學者對「宗主權」的定義存在出入。1924年《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更直認外蒙古為「完全中華民國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該領土內中國之主權」。[32]不過隨著同年蒙古人民共和國的正式成立和1946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正式承認蒙古獨立,上述有關主權或宗主權的內容均已告失效。[33]
印度
緊接著印度1947年的獨立,錫金卻嘉與印度總理賈瓦哈拉爾·尼赫魯簽訂了一個宗主條約。此條約確定錫金為印度的保護國,以換取錫金王國的自治,直到1975年錫金王國的君王被廢黜。錫金現為印度人口最少的邦。
位於阿拉伯海上,喀拉拉邦西南方的拉克沙群島是印度最小的聯合屬地。蒂普蘇丹於1787年,統治雅敏迪維群島(Amindivi)(包含雅敏尼(Amini)、喀德馬(Kadmat)、契珥單(Kiltan)、察他喇(Chetlat)及比差(Bitra))。在第三次英禰戰爭(Third Anglo-Mysore(邁索爾)War)後治權轉移至英屬印度的南卡納達區。其他的島嶼成了肯諾(Cannanore)的阿剌克家族(Arakkal)的進貢國。之後英國因阿剌克的欠款接管了這些地區、依附在馬德拉斯省下的瑪拉巴(Malabar)區。印度1956年的國家重組法中,將這些島嶼從印度本島行政單位中劃出,結合所有小島成立新的領域聯盟。
鄂圖曼帝國
1517年,鄂圖曼帝國塞林一世征服埃及,並將之納為行省。19世紀初,埃及成為鄂圖曼帝國之藩屬,在土耳其宗主權下,埃及在國際社會中仍擁有很大活動空間,在毋須知會宗主國情況下,能直接跟外國簽署通郵和通商條約。[7]
根據1878年《聖斯特法諾條約》和《柏林條約》成立的保加利亞大公國,法律上是鄂圖曼帝國的附屬國,[34]但在鄂圖曼帝國宗主權下仍有很大國際活動空間,可直接與外國就通郵和通航等議題簽訂條約。[7]
英國
1881年第一次布爾戰爭結束後,英國與南非共和國簽署《普利托利亞公約》,除確立英國對南非之宗主權外,亦承認南非的「完全自治」地位。根據《普利托利亞公約》,英國能於南非境內自由調動軍隊,並控制南非的對外關係,包括締結條約及與外國進行外交往來。[35]
兩國於1884年簽訂《倫敦公約》,取代《普利托利亞公約》。《倫敦公約》容許南非在毋須英國批准下直接與奧蘭治自由邦締結條約。[36]至於與其他國家所簽訂之條約則仍須交付英國審批,但英方須於六個月內作出決定並知會南非。[37]
其他
在現今的國際關係中,大國控制或者代理小國的外交和國防存在的事實。通常,這和傳統宗主不同處,在於弱國可以通過公民投票取消這關係。
資料來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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