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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馬利關係
雙邊關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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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馬利共和國於1960年有短暫的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馬利的相關事務由駐法國臺北代表處兼轄。[1]
政治

1960年6月20日,中華民國承認由法屬蘇丹以及塞內加爾組成的「馬利聯邦」,並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2]。於聯邦首都達卡(今塞內加爾首都)設立中華民國駐馬利聯邦大使館,但只派駐參事等級外交人員。
1960年8月20日,塞內加爾退出馬利聯邦,聯邦制解體。9月22日,馬利退出法蘭西共同體成為完全獨立國家。9月23日,中華民國宣布承認兩國獨立。9月27日,中華民國駐馬利聯邦大使館改為駐塞內加爾共和國公使館,並在馬利首都巴馬科另設中華民國駐馬利共和國大使館。
1960年10月27日,馬利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3],並與中華民國斷交。馬利在建交期間,未設立大使館、派駐外交官。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就馬利等23國[註 1]所提出的「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議案進行表決。最終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提案通過即成為正式決議,是為《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馬爾地夫、阿曼等3國未投票。代表中國正統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外交部長周書楷為代表,在表決之前數小時,於大會上主動宣布退出聯合國。日後,中華民國政府將此決議稱為「排我納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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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2023年的兩國貿易項目如下:
出口至馬利的前10大項目為:種植用種子、果實與孢子;整形用具、夾護板與其他接骨用具、助聽器與其他配帶用具或植入體內之其他用具;碟片、磁帶、固態非揮發性儲存裝置、智慧卡與其他錄音或錄製之媒體;非供零售用之合成纖維棉紗;無線電廣播或電視之傳輸器具、攝影機、數位相機;手用扳手與扳鉗、有無把手之可互換扳手套筒;特殊物品,含出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電話機(包括智慧型手機),以及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之有線或無線網路通訊器具;機器之輔助機械、機器之零件與附件;錄放影器具等。[7]
自馬利進口的項目為:特殊物品,含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磁性或光學閱讀機;碟片、磁帶、固態非揮發性儲存裝置、智慧卡與其他錄音或錄製之媒體;箱盒袋類容器;特定用途機器之零件與附件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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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前往馬利駐外機構申請簽證,入境須出示國際疫苗接種證明(黃皮書)。經馬利轉機需事先確認過境簽證。[9]
持馬利護照的馬利國民抵臺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或其他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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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6月29日):
注釋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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