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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審計長

中華民國審計部首長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審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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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中華民國審計部之機關首長,任期6年[1]。依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2],秉承監察院院長之命,綜理審計部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3]。其職務前身為行憲前之審計部部長。1947年頒布憲法後,《審計部組織法》於1948年配合修正,審計部裁撤部長職位,改設「審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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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資格

依《審計部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審計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 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2. 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3. 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計、審計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4. 曾任高級簡任官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5. 曾任監察委員六年以上,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外部連結

審計長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華民國審計部

文獻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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