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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文化資產水下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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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法律於2016年公布《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中華民國文化資產水下文化類為依據現今臺灣、澎湖列島、臺灣海峽等範圍之海域,所保存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價值之文化資產,該資產被視為具有考古脈絡和自然脈絡,還包括船舶、航空器、其他載具及其相關組件或裝載物的保護。[1]
定義
1987年,馬公市漁民黃加進在大塭礁潛水捕龍蝦,意外於該海域發現古老的陶片及瓷片,之後多次下水撈起陶瓷器等大量的器物,並在1990年陳報教育局發現疑似古代沉船。1995年,教育部與國立歷史博物館啟動「澎湖海域古沉船發掘研究計畫」,經過多次搜尋後,於大塭礁附近發現疑似古沉船與散落的陶瓷器,隨後將其命名為「將軍一號」; 由於在此之前,臺灣考古學界並無「水下考古」的相關經驗,將軍一號被視為由政府主導、有計畫性的水下考古調查與發掘工作,因而使水下考古逐漸備受關注。[2]此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自2006年,推動「台灣附近海域水下文化資產調查計畫」,並對於包括澎湖、綠島、蘭嶼、馬祖列島、東沙群島與臺灣敏感區海域調查。[3]
2013年,文化部正式成立,專責推動全國文化資產業務,執行及督導全國文化資產保存等工作。為了保存、保護和管理水下文化資產,建立歷史之間的聯繫,同時尊重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和其他國際相關協議的精神,2015年11月,文化部制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該法旨在進行水下文化資產的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合作以及其他與水下文化資產相關的活動。三讀通過後。[4]並自2016年12月9日開始施行。並持續於臺灣附近海域進行水下文化資產總體價值評估。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水下文化資產審核須符合下列條件:[5][6]
- 場址、結構物、建築物、器物及人類遺骸,並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脈絡及自然脈絡。
- 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載具,以及該載具之相關組件或裝載物,並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脈絡及自然脈絡。
- 具有史前意義之物件。
由於水下文化遺存則紀錄史前時代到至今人類生活所發展出技術,或反映出船舶行過程、社會、經濟壯況,故被認定具有重要學術研究價值。截至2019年12月底,經由中央研究院水下考古團隊水下驗證發現具體目標物共90處,其中已經辨識確認為沉船等目標物者共計20處,其中6處已完成水下文化資列冊。[7]此外為深耕在地研究,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自2018年起於澎湖郵便局設置澎湖水下考古工作站,並同步展出一系列水下文化資產相關主題展覽。[8][9]
2020年,為發展水下文化資產之探測調查技術、強化列冊沉船監測保護工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與國家海洋研究院共同簽署合作備忘錄,針對海洋及水下文化資產之法政文史、調查技術、環境監測及沉船環境生態研究、海洋探測儀器使用、海洋資料庫共享等方面進行合作。[10]
2022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配合刑法整體修正「沒收」之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法制,並授權主管機關得依需求,設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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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名單
依序現有考古具體目標物及具有高度文化資產與研究價值,下列船舶已經會議通過列冊為水下文化資產為基準:[13][14][1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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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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