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中華民國文化資產考古遺址類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6條,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中華民國文化資產考古遺址類,是中華民國行政院文化部審查指定的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1]。其中可再分為文化遺物自然遺物。考古遺址最初在1982年施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屬於古蹟的其中一項;2005年自古蹟的範疇獨立為「遺址」;2016年更名為「考古遺址」。

部分文化資產雖然名稱內有遺址,但不屬於此考古遺址類範疇,如屬台北市市定古蹟遺址類的芝山岩遺址台東縣歷史建築傳統聚落類的柚仔湖聚落遺址高雄市歷史建築傳統聚落類的茂林區得樂的卡(瑪雅)部落遺址

國定考古遺址

更多資訊 序號, 名稱 ...
Remove ads

縣(市)/直轄市定考古遺址

Thumb
巴蘭考古遺址解說牌
Thumb
都蘭遺址石棺
Thumb
三分子日軍射擊場遺址
Thumb
魚寮遺址所在地
Thumb
惠來遺址
Thumb
牛罵頭遺址出土文物
Thumb
舞鶴遺址掃叭石柱

不含後來升格為國定考古遺址者。

更多資訊 序號, 名稱 ...
Remove ads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Loading related searches...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