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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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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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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的駕駛執照之一,全名為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快速預覽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簽發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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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華民國職業汽車駕駛人執照

種類與格式

駕照種類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3條規定,共分為15種:

更多資訊 普通(汽車)駕照, 職業(汽車)駕照 ...
  • No09.「國際駕駛執照
  • No10.「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輕型機車),不再發照(民國96年)
    • 劃分為:No11.「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小型輕型機車) 及 No12.「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輕型機車)。
  • No13.「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重型機車),不再發照(民國91年)
    • 劃分為:No14.「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重型機車) 及 No15.「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大型重型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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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格式

自2010年7月1日起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正面資料格式如下[1],反面則作印有駕駛人資料更正之備用註記欄位。

2013年7月1日,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改為終生有效、不需再定期換照;此日之前發行的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無論過期與否,自動視為永久有效;在此日之後所發行的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不再列出有效日期。

2017年7月1日,普通汽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再度改為使用至駕駛人75歲以前有效,滿75歲後需每3年通過體檢及認知功能測驗合格後換發;此日之前發行的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無論過期與否,自動視為75歲以前有效;此日之後所發行的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改列出駕駛人屆滿75歲之有效日期,屆滿75歲後需每3年換發。申請各項異動時,仍需換發駕駛執照。但職業駕駛執照、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初次取得的駕駛執照,及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含金門縣及連江縣)無戶籍國民考領的駕駛執照,仍需定期換照。[2]

更多資訊 駕照 號碼, 性別 ...

駕駛執照考試及駕駛人訓練

駕駛執照考試

駕駛執照考試由各縣市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考普通汽車駕駛執照、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最低年齡為18周歲,最高年齡無限制;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最低年齡為20周歲,且須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滿一年以上,最高年齡無限制。經筆試、路試合格後予以核發,[2],自2017年7月1日起,普通汽車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再度改為使用至駕駛人75歲以前有效。[7]

報考輕型機車及普通重型機車之駕駛執照為網路預約,於填妥報名表、繳交相關費用和體檢表(至承辦駕照體檢之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體檢),在筆試通過後可至路考場通過考試後現場領取駕照;報考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在2015年12月31日前僅需通過筆試免路考,在2016年1月1日起必須參加筆試及路考並合格後始得核發輕型機車駕照,在新制之後取得之汽車駕照必須參加路考取得輕型機車駕照,即可駕駛輕型機車。

目前筆試皆為電腦答題,也有多種模擬軟體可供練習,不識字者可改以口試應考。大多數監理站會針對不識字者及不熟悉中文讀寫的新移民等人士開辦考照輔導班。

取得普通汽車駕照後滿3個月可報考職業汽車駕駛執照者;最低年齡為20周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經筆試(機械常識)、路試(僅普通小型車轉考職業駕照需應考路試[8],普通大貨車、普通大客車及普通聯結車轉考職業駕照免考路試)合格後予以核發同等級之職業汽車駕照。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於考試及格且核發後的第一個生日起算),但其中每3年需進行審驗(逾期1年以上未審驗者,逕行註銷其職業駕照)。且超過60周歲後需每年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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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訓練

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輕型機車、小貨車、小客車、代用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持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大貨車,以及其他小型車駕照可駕之車種;持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曳引車(僅母車無子車),以及其他大貨車駕照可駕之車種;持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以上所列之所有車種[9](機車除外)。部分較高級之駕駛執照必須完成「駕駛人訓練班」所開設之學科及術科課程後,方可舉行駕駛執照考試。

更多資訊 駕照 類型, 報名前具備條件 ...
  • 報考小型車:體檢完後可領取小型車學習駕駛證,在指定區域練習駕駛(並由領有小型車駕照者在旁監護),滿3個月後可報名路考;若參加駕駛訓練班則可於35天課程結訓後報名路考(通常由當地監理機關外派監考官至駕訓班場地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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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駕駛之車輛型式

更多資訊 車型, 聯結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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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駕照及免試互換駕照協議

國際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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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際駕駛執照

中華民國為1968年《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之締約國,各締約國駕照持有者可辦理國際駕駛執照(IDP)以在其它締約國駕駛汽車,方便跨國旅行者出行。但由於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有部分國家不承認中華民國之締約國身份,亦不承認其國際駕照。

免試申換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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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與官方日文譯本。依照協定,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持有者,只要有官方日文譯本,就可以在日本開車

中華民國與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簽有免試互換駕照協議,中華民國定居相關地區者可持中華民國駕照免試申領當地駕照,而相關地區定居中華民國(台灣)者亦可持原有駕照依平等互惠原則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中華民國普通駕駛執照。[13]持有外國正式駕駛執照而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免考換發同等車類之中華民國普通駕駛執照,不受平等互惠原則限制。[14][15]在臺以外國駕照換取中華民國駕照,外國駕照需應經中華民國駐外辦或經外國駐臺部門驗證[16],如美國在台協會的美國駕照驗證服務。[17]

與中華民國簽訂免試互換駕照協議之國家(地區)如下[13]

北美及歐洲

亞太

拉美

西亞

非洲

參見

備註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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