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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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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1]
特困人員指的是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014年,中國國務院頒布施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將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和城市「三無」人員救助制度統一為特困人員供養制度。[1]
原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的供養對象通常稱為五保戶。
歷史
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始於20世紀50年代。1956年出台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提出要保障老弱孤寡殘社員的吃、穿、燒(燃料)、教、葬。[2]自此,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初具雛形。[3]
1994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將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定性為「農村的集體福利事業」,並把「五保」的供養內容調整為「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孤兒保教)」,所需經費從村提留或者鄉統籌列支。[3]
2000年起,伴隨農村稅費改革的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的經費逐漸調整為從農業稅附加列支。[3]
2006年1月1日,《農業稅條例》正式廢除。同年1月11日,新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頒布。條例對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的經費來源做出如下規定:「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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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國國務院頒布施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將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和城市「三無」人員救助制度統一為特困人員供養制度。[1]
2021年,民政部修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為了切實解決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年滿16周歲後面臨的生活困難,維護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權益,修訂後的《認定辦法》明確「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同時規定,「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5]
供養對象
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特困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的規定: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6]
供養內容
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特困人員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7][1]:
-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這些既可以是實物,也可以是現金。
-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 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後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
- 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後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街道)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喪葬費用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
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1]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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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見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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