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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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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司法制度,指的是在人民法院中非職業法官者參與審判(但是不得擔任審判長)、與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來審判案件的司法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是規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法律,於2018年4月27日頒布實施[1]。至2020年12月,人民陪審員總數達33.6萬餘人[2]。《人民陪審員法》實施至 2020年12月,人民陪審員共參審民事案件623.3萬餘件,刑事案件131.5萬餘件,行政案件53.7萬餘件,由人民陪審員參與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結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1.5萬餘件[2]

特點

陪審員選任

人民陪審員人員相對固定,主要由基層推薦、法院審核、人大任命,每屆任期五年[3]。《人民陪審員法》確立了人民陪審員隨機抽選為主、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為輔的方式[1]。《人民陪審員法》對人民陪審員選任作出要求,包括「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時,年齡28周歲[1]。部分法院對涉及醫療、金融、房產、財會等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實現專業案件由專業的人民陪審員隨機參審[1]

有學者認為,人民陪審員制度使人民群眾得以參與司法,通過自己對民風民俗及生活常識的了解,與職業法官一同審判[1]

陪審員審判的適用案件

《人民陪審員法》規定,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適用陪審制,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除外[1]

《人民陪審員法》也規定了7人合議庭的案件參審範圍[1]

  • 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 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 涉及徵地拆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陪審員的作用

《人民陪審員法》規定,在3人合議庭中,不區分「事實審」與「法律審」,人民陪審員與法官有同等權利;在7人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1]

陪審制不同,人民陪審員不僅具有裁決決定權,還參與合議庭具有量刑決定權。

歷史

人民陪審員制度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的中國的中共根據地、邊區和解放區[4]

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一次以單行法的形式明確了人民陪審員制度[4]。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使全國陪審員總數達22萬多人[4]。此後,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作出部署。2015年4月1日,《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

2015年下半年起推行陪審員改革[5],由組織推薦改為隨機選拔,先由北京開始試點,先由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範圍內考核列出數千名符合教育、職業、專長、學歷、政治等條件的優選者再詢問本人意見後海選出數百人,再抽籤一百多人任命,每一案件的數位陪審員則由被告人抽籤選出。此次改革通過加大陪審員人數和陪審制案件數量,降低法官判案的隨意性,免除以往的弊端,同時又用非組織推薦的海選抽選,讓當地中共組織領導和法院組織、法官群的權力都受到制約削弱,以打擊基層的一些司法弊端。

2017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又決定將試點期限延長一年。

2018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公布並施行。

此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出台了《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2018年8月)、《人民陪審員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辦法》(2019年4月)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覆》(2020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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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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