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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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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佛山市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 | 此條目應避免有陳列雜項、瑣碎資料的部分。 (2022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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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條,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 領導或者主持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 召集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 討論、決定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 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的建議,審查和批准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 監督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審查監督政府債務;
- 監督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監察委員會、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佛山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聽取和審議有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等;聯繫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 監督佛山市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聽取和審議佛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 聽取和審議佛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 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 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 撤銷佛山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在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市長和佛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監察委員會、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市長的提名,決定佛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廣東省人民政府備案;
- 根據佛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佛山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 在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佛山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 在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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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置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構設置如下:[1]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 法制工作委員會
- 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
- 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
- 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
- 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
- 農村農業工作委員會
- 華僑民族外事工作委員會
-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現任領導
歷任領導
任期(1980年8月28日-1983年6月1日,地市合併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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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1983年6月1日-1983年10月19日,地市合併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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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1983年10月19日-198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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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1988年5月16日-199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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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1993年4月17日-199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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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1998年4月24日-200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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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2003年5月15日-200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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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2007年1月11日-20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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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2012年1月11日-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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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2017年1月12日-202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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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2022年1月9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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