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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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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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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專門委員會的規定,1988年3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1]。
2016年12月1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2017年4月1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三次委員長會議修改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工作要點》中稱,已設立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分黨組,以便「加強專門委員會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2]。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設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決定》,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3]。
組織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4]
職責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履行以下基本職責[5]:
- 研究、擬定監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案等議案,並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 聯繫、督促、推動有關單位擬定監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案等議案,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或者提請審議;
- 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及聽取和審議國務院、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有關工作;
-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 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司法解釋等,提出意見;
- 承辦有關法律配套法規制定的督促工作;
- 辦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與外國議會相關委員會開展工作交流等外事活動;
- 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其他事項。
辦事機構[6]
- 辦公室:負責本委員會日常行政事務管理、黨的建設等工作。
- 監察室:負責與國家監察有關的立法、監督、代表、議案建議辦理等方面的服務工作。
- 司法室:負責與司法工作有關的立法、監督、代表、議案建議辦理等方面的服務工作。
歷屆組成人員
-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習仲勛)
-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孟連崑)
-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侯宗賓)
-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椿霖)
-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鎮東)
-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馬馼)
-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吳玉良)[1]
-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曉超)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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