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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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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業,即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的一種,名下所有財產都歸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制企業是一種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可以受政府委託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全民所有制企業管理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管理體系主要由廠長、職工代表大會組成。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或經理),由政府任命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1]。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屬於國家工人,其編制由政府勞動部門核定,企業不得自行超編制增加人員[2]。同時,政府對全民所有制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編制定員
依據《全民所有制公司職工管理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應當依據機構編制定員方案招錄職工。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機構編制定員方案,經公司主管單位審核,按勞動工資管理隸屬關係,報同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編制定員嚴格執行,不得超計劃增加人員。全民所有制企業跨地區和跨部門調入或調出職工,也需經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調動手續。全民所有制企業非經法定事由,無權開除在編職工[2]。
和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的區別
全民所有制企業不同於國有獨資公司和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有控股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由國家承擔無限責任[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實行現代企業管理體制,由控股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根據《公司法》管理,主要由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也不能承擔行政管理職能。
因此,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名稱,不帶「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字樣,而直接以「公司」結尾,如中國菸草總公司、中國電影集團公司[註 1]。2017年7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央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69號),要求2017年底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登記、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中央企業(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業),全部改制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5]。
改制後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統一按照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由身份管理向合同管理和崗位管理轉變,打破終身制[6]。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選人用人機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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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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