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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
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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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英語:civil society)是由圍繞共同的利益、目的和價值上的非強制性的集體行為所組成的一種共同狀態。它不屬於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屬於企業的的一部分[1]。換言之,它是處於傳統意義上區分的「公」與「私」之間的一個領域。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為了社會的特定需要,為了公眾的利益而行動的組織[2],諸如非政府組織、社區組織、宗教團體、專業協會及工會等等。公民社會是民主憲政體制的重要成分,而民主憲政也為公民社會的正常運轉提供制度保障。[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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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獻中,「公民社會」一詞,也被用於指代,(1) 展現市民利益和意願的非政府組織與機關的總稱;(2) 社會中獨立於政府的個人和組織。[7]有時,公民社會一詞也有更寬泛的意思,指代「民主社會的組成元素,比如言論自由、司法獨立等」,或用於指代「民衆皆為品行良好、思考周全而活躍的公民的地方」[8]。公民社會廣泛地被西方思想家當成一個社會民主自由開放程度的評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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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源
哲學家亞里斯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學》中提出了koinōnía politikḗ ( κοινωνία πολιτική )一詞,意為像城邦( polis )那樣為集體生存而建立的政治共同體。[9]這樣定義的政治共同體或目標即幸福( τὸ εὖ ζῆν , tò eu zēn ),常譯為人類繁榮或共同福祉,其中人被定義為「政治 (社會) 動物」 ( ζῷον πολιτικόν zōon politikón )。這一概念被西塞羅等羅馬作家使用,用來指古老的共和國( res publica )概念。在列奧納多·布魯尼將中世紀晚期的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譯成拉丁文之後,該詞重新進入西方政治話語。布魯尼將koinōnía politikḗ譯為societas civilis(「公民社會」)。隨著君主自治與公法之間區別的出現,該詞開始流行,用來指代土地所有者封建統治階級的企業財產( Ständestaat ),與君主或王子所行使的權力相對立。[10]公民社會一詞在國家理論中歷史悠久,並在 20 世紀後期在東歐尤為強勁地復興,直到 20 世紀 90 年代,瓦茨拉夫·哈維爾等異見人士還用它來指代受到東歐共產主義國家主導的侵入式政權威脅的公民協會領域。[11]公民社會一詞首次在後現代意義上被用作指稱政治反對派,源自亞歷山大·斯莫拉爾 (Aleksander Smolar) 1978-79 年的著作。 然而,團結工會在 1980-1981 年並沒有使用過這個術語。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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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古羅馬人深知民主與合作社會之間的聯繫,而君主制則與競爭性或不合作的社會之間存在著聯繫。歷史學家卡西烏斯·狄奧以奧古斯都將軍阿格里帕的口吻,懇求奧古斯都不要推翻羅馬共和國,因為他在羅馬內戰中擊敗了其他權力對手,因為這會對社會造成預期的影響。[12]
關於公民社會與民主政治社會關係的文獻,直接源於蘇格蘭啟蒙哲學,包括亞當·弗格森的《公民社會史論》以及黑格爾的著作。亞歷克西斯·德·托克維爾[13]、卡爾·馬克思[14]和費迪南德·滕尼斯[15]借鑑了黑格爾的這些概念。20世紀的研究者加布里埃爾·阿爾蒙德和西德尼維爾巴對這些概念進行了重要的發展,他們認為政治文化在民主秩序中至關重要。
他們認為,政治組織的政治元素可以促進公民提高認識和了解情況,從而使公民能夠做出更好的投票選擇、參與政治,並最終使政府承擔更多責任。[15]公民社會為具有共同目標和利益的人們提供了一個論壇,以進一步發展民主理想,從而建立一個更加民主的國家。[16]這類協會的成員資格可以作為信息來源,減少集體行動的障礙。[17]這些團體隨後通過向政府施加壓力來影響政策。[18]這意味著公民社會有助於平衡國家權力。[19]這些政治組織的章程被認為是微型憲法,因為它們使參與者習慣於民主決策的形式。
近期,羅伯特·D·普特南 (Robert D. Putnam)指出,即使是公民社會中的非政治組織對民主也至關重要,因為它們在社會中構建社會資本、信任和共同價值觀。[20]社會資本,即社會網絡及其相關的互惠規範,可以幫助社會解決集體行動的困境;擁有密集社會網絡的個人更有可能對社會其他成員做出可信的承諾,並利用其社會資本來構建公共物品。反過來,擁有強大公民社會的國家更有可能成為成功的民主國家。一些學者以普特南的觀點為基礎,認為特定類型的公民社會組織——植根於日常關係的非政治組織——參與民主轉型進程,是推動民主轉型成功的關鍵。[21]波吉 (Gianfranco Poggi) 也持同樣的觀點,他認為,要維護共和社會,人際信任必不可少。[22]
然而,另一些人質疑公民社會與健全的民主之間的聯繫。正如托馬斯·卡羅瑟斯所指出的,公民社會的形成並不一定有正當理由,也不一定宣揚民主價值觀。[23]例如,謝里·伯曼認為,公民社會組織實際上可以用來動員人們反對民主。[24]德國威瑪共和國的垮台就是明證。威瑪共和國未能解決經濟蕭條和國內鬥爭的破壞,導致了大量德國公民社會的誕生。[24]這些團體的一個決定性、可論證的致命缺陷是,它們加劇了德國人之間的社會衝突和差異。[25]德國社會分裂成各個社會群體意味著他們極易受到民族主義理想的影響。[25]納粹滲透到這些不滿群體中,他們最終成為納粹黨及其宣傳的骨幹和基礎。[24]結果,納粹黨在1932年大選後,從一個政治上無關緊要的政黨一躍成為德國國會中最大的政黨。[26]與普特南的觀點相反,在這種情況下,密集的公民社會網絡損害了民主。納粹黨利用了德國的社會組織,最終導致了德國第一個共和國的垮台。
也可能會阻礙代議制機構的運作,並扭曲政策結果,使其有利於富人、人脈廣泛或組織嚴密的人。[27]此外,根據肯尼斯·牛頓收集的調查數據,幾乎沒有證據表明社會信任和政治信任存在重疊,這使得公民社會的力量與民主之間的關係變得過時。[28]事實上,正如拉里·戴蒙德所言,為了理解公民社會服務民主的眾多方式,還必須理解公民社會為民主產生的緊張和矛盾。[29]
托克維爾指出,在美國,人們傾向於結成能夠體現公民社會的社團,這推動了美國民主政府的成功。[30]普特南認為,美國公民社會的力量在歷史上為公民帶來了更多的社會信任和社會資本。[31]另一些人則認為,對公民社會的依賴可能導致公民質疑美國政府的有效性,並可能通過分裂社會造成不穩定。[32]
在現代美國,尤瓦爾·萊文 (Yuval Levin) 寫道,公民社會被視為美國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門戶。[33]一些人認為,公民社會有助於維護個人自由,制約著美國政府的權力;而另一些人則認為,公民社會的作用是維護國家的努力,幫助國家推動社會事業,同時限制不民主的權力鞏固。其他人,例如戴維·里夫 (David Rieff) 指出,與非政府組織 (NGO) 等公民社會相比,美國政府在財政上更有能力開展社會事業,而非政府組織由於缺乏相對實力,因此能力不足。[34]哈佛大學教授西達·斯考切波爾 (Theda Skocpol) 的研究表明,儘管公民社會為美國帶來了更多的民主,但從大型工會和組織轉向針對特定政治問題的小型運動,不太可能激發大規模的民主參與。[35]加爾斯頓 (Galston) 和萊文 (Levine) 指出,事實證明,這些新興的公民社會參與政治進程的可能性較小,而更有可能帶來社會行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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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參與
公民社會組織為公民提供政治參與所必需的知識,例如公民在政府程序中的義務和權利、不同類型的政治問題和政策議程、公民合作解決社會問題的方式,以及如何在社區中創造有意義的變革。[37]卡魯·E·博爾丁教授和賈米·納爾遜-努涅斯教授斷言,公民社會組織的好處在於,當公民能夠集體行動並圍繞共同的政策偏好與他人建立聯繫時,他們更傾向於參與政治。[17]然而,其他學者指出,公民社會組織在政治參與和政策制定過程中存在一些缺陷。[31]托馬斯·卡羅瑟斯教授解釋說,由於公民社會組織在政治參與中發揮著如此重要的作用,這些組織的激增使得政府越來越難以同時滿足日益擴大的政策偏好和快速變化的社會需求。[31]學者大衛·里夫討論了與公民社會和政治參與相關的另一個問題:單一議題行動主義。[38]由於大多數民間社會組織只關注某一領域或社會問題,這有時會導致選民的注意力從社會面臨的多方面廣泛問題(如全球化挑戰)上轉移開,而選舉的焦點則集中在幾個特定的熱點話題上,如墮胎。[38]
大量數據支持公民社會組織能夠顯著提高政治參與度的觀點。[39]羅伯特·普特南博士在 20 世紀中期對義大利的公民社會進行了研究,發現參與公民社會組織的人比未參與這些組織的人表現出更高的「政治成熟度、社會信任度、政治參與度和『主觀公民能力』」。[40]同樣,謝里·伯曼博士發現,納粹黨 (NSDAP) 公民社會組織利用中產階級中強大的公民社會網絡,動員德國民眾參與政治。[41]這些努力的強大影響力體現在納粹黨在 20 世紀中期成為德國最強大的政治力量。[42]這些案例研究證明了社會網絡在促進政治參與和公民參與方面發揮的關鍵作用。[43]
經濟學
強大的公民社會通常被認為對經濟增長至關重要,其理由是,它可以為經濟決策提供重要意見,促進私營企業和創業精神的發展,並防止國家扼殺經濟。[44]例如,勞工領袖可以確保經濟增長惠及勞動人民,宗教領袖可以倡導更大程度地參與經濟事務,非政府組織可以舉報和記錄有害的商業行為等等。[45]
從本質上講,公民社會創造了社會資本。世界銀行將其定義為「塑造社會互動質量和數量的制度、關係和規範」。[46]社會資本越高,社會相互依存度就越高,從而提高生產力和經濟增長。[46]例如,一項研究發現,美國社會網絡較好地區的高中輟學率低於社會網絡較弱的地區。[47]
托馬斯·卡羅瑟斯 (Thomas Carothers) 等人對這種說法有所質疑。[44]他認為,儘管公民社會有利於經濟增長,但它並非經濟增長的必要條件。他舉例說明了韓國巨大的經濟成功是如何建立在缺乏強大公民社會的基礎上的,而公民社會是在經濟增長起步之後才出現的;以及孟加拉國雖然擁有極其豐富的公民社會,但經濟卻基本上未能增長,仍然是世界上最貧窮的國家之一。卡羅瑟斯還更進一步指出,至少在某些領域,公民社會過多可能會對經濟產生有害影響,他引用了一些經濟學家認為拉丁美洲的工會限制了經濟增長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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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經濟學
憲政經濟學是經濟學和憲政主義的一個領域,它描述和分析憲法問題與經濟運作(包括預算過程)之間的具體相互關係。「憲政經濟學」一詞由美國經濟學家詹姆斯·M·布坎南用來指代一種新的預算規劃,而預算規劃對公民社會的透明度對於法治的實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此外,一個有效的司法系統,供公民社會在政府支出不公平和行政部門扣押任何先前授權的撥款的情況下使用,是任何有影響力的公民社會成功的關鍵因素。[48]
自由主義者認為,市民社會使個性得以存在和發展,是自由的體現,因此神聖不可侵犯。自由主義者認為,社會的多樣性和民主國家的合法性依賴於市民社會的充分自治,國家權力對公民社會的干預是不正當的、也可能是無效的。這種觀點認為公民社會與國家政權之間存在著對抗關係,國家權力的擴張會對市民社會形成壓制,構成侵害;市民社會的擴張也會削弱國家的自主性,影響政府決策。因此國家政權與市民社會應該截然分離,互不侵犯。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國家與市民社會相互制約並相互依存[42],國家政權作為「仲裁者」角色、以中立態度調節市民社會的矛盾[42]。其中,黑格爾主義者認為市民社會就是一個私人利益為基礎的名利場,主張通過國家共同體來控制市民社會。這種觀點強調了公民參與公共政治的積極性,1990年代以後,政治學界將市民社會界定為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一個具有公共性質的社會作用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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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的

目前,批評家和活動家經常將「公民社會」一詞應用於需要防範全球化的社會生活領域,以及抵制全球化的根源,因為它被視為超越國界和跨越不同領土的活動。[49]但是,由於公民社會可以由支持全球化的外國企業和機構資助,因此這種使用存在爭議。[50]共產主義體制垮台後,全球範圍內公民社會的迅速發展是與華盛頓共識相關的新自由主義戰略的一部分。[51]也有一些研究發表,探討了有關該術語的使用與國際援助體系的影響和概念力量之間的懸而未決的問題(例如,參見 Tvedt 1998)。
另一方面,另一些人則認為全球化是一種擴大古典自由主義價值觀範圍的社會現象,這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公民社會發揮更大的作用,而犧牲了政治衍生的國家機構。
經濟和社會事務部(DESA)開發的綜合民間社會組織(iCSO)系統[52]促進了民間社會組織與 DESA 之間的互動。[53]
公民社會也參與到了環境政策制定過程中。這些團體通過制定解決環境損害的議程來影響環境政策。他們還向公眾宣傳環境問題,從而增強了公眾對環境變革的訴求。[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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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從歷史角度看,「公民社會」概念的實際含義與其最初的古典形式相比,經歷了兩次轉變:第一次轉變發生在法國大革命之後,第二次轉變發生在歐洲共產主義垮台期間。
公民社會的概念在其前現代古典共和主義的理解中通常與18世紀啟蒙時代的早期現代思想相聯繫。然而,它在政治思想領域有著更悠久的歷史。一般來說,公民社會是指通過實施規則來約束公民相互傷害,從而管理社會衝突的政治協會。[55]在古典時期,這一概念被用作美好社會的同義詞,被認為與國家難以區分。例如,蘇格拉底教導說,社會內部的衝突應該通過公開辯論來解決,運用「辯證法」,一種理性對話的形式來揭示真理。在蘇格拉底看來,通過「辯證法」進行公開辯論對於確保城邦的「文明」和人民的「美好生活」至關重要。對柏拉圖來說,理想國是一個公正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人們致力於公共利益,踐行智慧、勇氣、節制和正義等公民美德,並扮演最適合自己的職業角色。「哲學王」的職責是以文明的方式照顧人民。亞里斯多德認為,城邦是一個「協會的聯合體」,使公民能夠分享統治與被統治的美德任務。[55]他的《政治共同體》( koinonia politike)描述了一個政治共同體。
「公民社會」(societas civilis)的概念源自羅馬,由西塞羅引入。古典時期的政治話語強調「良好社會」的理念,以確保人民的和平與秩序。古典時期的哲學家們並沒有區分國家和社會。相反,他們認為國家代表著社會的公民形式,「文明」則代表著良好公民素質的要求。[55]此外,他們認為人類天生理性,因此他們可以共同塑造自己所屬社會的性質。此外,人類有能力自願為共同事業聚集在一起,維護社會和平。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可以說古典政治思想家贊同公民社會最初意義上的起源。
中世紀政治哲學家們討論的議題發生了重大變化。由於封建制度獨特的政治安排,古典公民社會的概念幾乎從主流討論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正義戰爭的問題,這一話題一直持續到文藝復興時期的末期。[55]
三十年戰爭和隨後的《威斯特伐利亞條約》宣告了主權國家體系的誕生。條約承認國家是以領土為基礎、擁有主權的政治單位。因此,君主可以通過組建自己的武裝部隊來繞過封建領主,從而對國內事務實施控制。[56]從此,君主可以組建國家軍隊,部署專業的官僚機構和財政部門,從而對臣民保持直接控制和權威。為了滿足行政開支,君主對經濟施加了更大的控制。這催生了專制主義。[57]直到十八世紀中葉,專制主義一直是歐洲的標誌。[57]
啟蒙運動時期,專制主義的國家觀念受到了質疑。 [58]作為文藝復興、人文主義和科學革命的自然結果,啟蒙思想家提出了一些基本問題,例如「遺傳賦予了什麼合法性?」「為什麼要建立政府?」「為什麼有些人比其他人擁有更多基本權利?」等等。這些問題促使他們對人類思維的本質、政治和道德權威的來源、專制主義背後的原因以及如何超越專制主義做出了某些假設。啟蒙思想家相信人類思維具有推理能力。他們反對國家與教會的聯盟,認為它們是人類進步和福祉的敵人,因為國家的強制性機構限制了個人自由,而教會則通過提出神權起源論來使君主合法化。因此,兩者都被認為違背了人民的意願。
當時的政治哲學家深受三十年戰爭暴行的影響, 認為社會關係的安排方式應有別於自然法。他們的一些嘗試促成了社會契約論的誕生,該理論質疑社會關係是否符合人性。他們認為,人性可以通過分析客觀現實和自然法來理解。因此,他們認為,人性應該被納入國家和既定實證法律的框架之中。托馬斯·霍布斯強調強大的國家需要維護社會的文明。在霍布斯看來,人類的動機是自身利益(Graham 1997:23)。而且,這些自身利益往往本質上是相互矛盾的。因此,在自然狀態下,存在著所有人反對所有人的戰爭狀態。在這種情況下,生活是「孤獨、貧瘠、骯髒、野蠻和短暫的」(同上:25)。人類意識到無政府狀態的危險後,意識到需要一種機制來保護自己。在霍布斯看來,理性和自身利益促使人類團結一致,將主權移交給一個共同的力量(Kaviraj 2001:289)。[需要完整引文]霍布斯將這種共同的力量稱為國家,或利維坦。
約翰·洛克對英國政治狀況的看法與霍布斯相似。當時正值光榮革命時期,王權神權與議會政治權利之爭愈演愈烈。這影響了洛克,他創立了有限國家與強大社會的社會契約論。在洛克看來,人類在自然狀態下也過著不平靜的生活。然而,在缺乏完善的制度的情況下,這種狀態可以維持在次優水平(Brown 2001:73)。出於這一主要考慮,人們聚集在一起簽訂契約,組成一個共同的公共權力機構。然而,洛克認為,如果沒有可靠的限制,政治權力的鞏固可能會演變成獨裁統治(Kaviraj 2001:291)。因此,洛克制定了兩個關於政府的條約,並規定了相互的義務。在第一個條約中,人們服從共同的公共權力機構。該機構有權制定和維護法律。第二條約包含權力的限制,即國家無權威脅人類的基本權利。洛克認為,人類的基本權利是維護生命、自由和財產。此外,他認為國家必須在民法和自然法的範圍內運作。
霍布斯和洛克都構建了一個體系,通過社會契約或契約來確保人類和平共處。他們認為公民社會是一個維持公民生活的共同體,公民美德和權利源於自然法。然而,他們並不認為公民社會與國家割裂開來,而是強調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共存。霍布斯和洛克在分析社會關係時所採用的系統方法,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他們那個時代經驗的影響。他們試圖解釋人性、自然法、社會契約和政府的形成,挑戰了神權論。與神權論相反,霍布斯和洛克主張人類可以設計自己的政治秩序。這一思想對啟蒙運動時期的思想家產生了巨大影響。
啟蒙思想家認為,人類是理性的,能夠塑造自己的命運。因此,不需要絕對的權威來控制他們。公民社會的批評者讓-雅克·盧梭和伊曼紐爾·康德都認為,人們熱愛和平,戰爭是絕對政權的產物(Burchill 2001:33)。在康德看來,這種制度能夠有效地防止單一利益的支配,並制約多數人的暴政(Alagappa 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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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WF 黑格爾[59]徹底改變了市民社會的含義,使現代自由主義者認為市民社會是一種非政治社會,與現代民族國家制度截然相反。[13]在古典共和主義中,市民社會等同於政治社會,黑格爾區分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隨後托克維爾對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及協會進行了區分,[13]馬克思和滕尼斯重複了這一區分。
與前輩不同,黑格爾將市民社會(德語: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視為一個獨立的領域,一個「需求體系」,即介於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差異「階段」。[60]市民社會是現代工業資本主義社會中存在的經濟關係領域,[61]因為它出現在資本主義的特定時期,並服務於資本主義的利益:個人權利和私有財產。[62]因此,他使用德語術語「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來表示市民社會,即「公民社會」——一個受民法典規範的領域。托克維爾和卡爾·馬克思也遵循了這種新的市民社會思維方式。 對黑格爾來說,市民社會體現了矛盾的力量。作為資本主義利益的領域,其中存在著衝突和不平等的可能性(例如:智力和體力素質、才能和經濟狀況)。他認為,這些不平等影響著成員在選擇工作類型時所能做出的選擇。市民社會中的不同地位可分為三個等級:實質等級(農業)、正式等級(工商業)和普遍等級(市民社會)。[63]一個人能夠選擇自己的等級,儘管他的選擇受到上述不平等的限制。然而,黑格爾認為,這些不平等使得市民社會中的所有等級都能得到填補,從而使整個系統更加高效。
卡爾·馬克思沿用了黑格爾對市民社會概念的運用方式。對馬克思而言,現代國家的出現創造了一個市民社會領域,將社會簡化為相互競爭的私人利益。政治社會被自治於國家,而國家又由資產階級統治(同時考慮到當時只有有產階級才享有選舉權)。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中預見了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分離的廢除,並期待私人領域與公共/政治領域的重新統一(Colletti,1975)。因此,馬克思否定了黑格爾提出的國家的積極作用。馬克思認為,國家不可能是一個中立的問題解決者。相反,他將國家描繪成資產階級利益的捍衛者。他認為國家是資產階級的執行機構,一旦工人階級掌握了對社會的民主控制,資產階級就會消亡。[64]
安東尼奧·葛蘭西(Edwards 2004:10)批評了上述關於公民社會的觀點。葛蘭西與馬克思的觀點略有不同,他並不認為公民社會是一個私人的、異化的關係的領域。相反,葛蘭西認為公民社會是資產階級霸權的載體,而它僅僅代表了一個特定的階級。他強調公民社會作為資本主義霸權生存所必需的文化和意識形態資本的貢獻者所發揮的關鍵作用。[65]葛蘭西沒有像早期馬克思主義的觀念那樣將公民社會視為一個問題,而是將其視為解決問題的場所。新左派誤解了葛蘭西的觀點,認為公民社會在保護人民免受國家和市場侵害,以及在維護影響國家的民主意志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與此同時,新自由主義思想家認為公民社會是顛覆共產主義和獨裁政權的鬥爭場所。因此,「公民社會」一詞在新左派和新自由主義者的政治話語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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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普遍認為,後現代意義上的公民社會理解方式最早是由20世紀80年代前蘇聯東歐國家的政治反對派發展起來的。然而,研究表明,共產主義宣傳對這一理念的發展和普及產生了最重要的影響,其目的是使1989年的新自由主義轉型合法化。 福利制度重組理論認為,公民社會概念的一種新用法成為一種新自由主義 意識形態,它使發展第三部門來取代福利國家合法化。第三部門的近期發展是這種福利制度重組的結果,而非民主化的結果。
從那時起,出現了一種用公民社會而非政治社會來代替政治社會的政治實踐。此後,除了過多的定義之外,後現代對公民社會這一概念的運用分為兩大類:政治社會和第三部門。 20 世紀 90 年代的華盛頓共識,包括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向負債纍纍的開發中國家提供有條件的貸款,也給貧窮國家帶來了萎縮的壓力。[51]這反過來又導致了公民社會的實際變化,進而影響了理論辯論。最初,新的條件性導致人們更加強調「公民社會」是靈丹妙藥,取代了國家的服務提供和社會關懷,休姆和愛德華茲認為它現在被視為「靈丹妙藥」。
到20世紀90年代末,在反全球化運動興起和許多國家向民主轉型的背景下,公民社會不再被視為靈丹妙藥;相反,人們越來越多地要求公民社會證明其合法性和民主資質。這促使聯合國設立了一個公民社會高級別小組。[65]然而,到了20世紀90年代,隨著非政府組織和新社會運動(NSM)在全球範圍內的興起,公民社會作為第三部門,被視為構建「替代性社會和世界秩序」戰略行動的關鍵領域。後現代公民社會理論如今已基本回歸到更為中立的立場,但在富裕社會中公民社會現象的研究與開發中國家公民社會的論述之間存在著顯著差異。
連結至公共領域
尤爾根·哈貝馬斯認為,公共領域促進理性意志的形成;它是一個理性且民主的社會互動領域。[66]哈貝馬斯將公民社會分析為「商品交換和社會勞動」的領域,並將公共領域視為政治領域的一部分。哈貝馬斯認為,儘管社會代表了資本主義社會,但其中某些制度也曾是政治社會的一部分。經濟轉型帶來了公共領域的變革。儘管這些變革確實會發生,但當公民社會呈現出非經濟性、具有民眾性的特徵,並且國家不再僅僅由一個政黨代表時,它就發展成為政治社會。需要有一個權威中心,而這正是社會可以開始挑戰權威的地方。吉莉安·施韋德勒指出,公民社會隨著公共領域的復興而出現,當個人和團體開始挑戰可接受行為的界限時——例如,公開反對政權或要求政府回應社會需求——公民社會便開始成形。
評價
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指,世界各地的民間社會組織都在推動、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工作中發揮著作用。無論它們如何稱呼自己——人權維護者、人權非政府組織、律師協會、學生社團、工會聯合會、大學研究所,或者與受歧視群體一同工作的慈善協會——民間社會活動者都在為創造更加美好的未來而努力,並為實現公正、平等和人類尊嚴的共同目標而奮鬥。[67]
2013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文件,指出「當前意識形態領域值得注意的突出問題」並提出七大危險,要求警惕和予以根除,其中一項即為「宣揚公民社會」,認為它「企圖瓦解黨執政的社會基礎」[68]。
王紹光在《人民日報》主辦的《人民論壇》中撰文認為,公民社會實際上是新自由主義編造的粗糙神話,它在概念上含混不清,它那些被吹得天花亂墜的神效未必存在;真正值得中國人追求的,是構築一個以國內勞動大眾為主體的政治共同體「人民社會」;人民社會的理念清晰而無歧義,對外是驕傲地「站起來了」、自豪地「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對內是一個既磕磕碰碰、又休戚與共的有機整體,更容易成為追求的目標[69]。
1997年9月1日,布魯金斯學會高級研究員艾·傑·迪翁(E.J. Dionne)教授撰文介紹了美國國內關於公民社會的一些爭議,他認為雖然公民社會有其不足之處,但是它在提供國家無力承擔的公共服務丶產生良好的價值觀丶傳遞關於個人責任重要性的信息和維持人際關係等方面上具有重要意義,故此, 他認為不應該簡單地拋棄關於公民社會的概念,而是要解決相關問題[70]。
團體的實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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