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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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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全書(日語:ろっぽうぜんしょ roppō-zensho韓語:육법전서 yukbeop-jeonseo)是現時日本[1]中華民國[2]大韓民國對該國主要法規彙編工具書的名稱。在這三個東亞國家中,「六法」亦可以做為該國法律的總稱,或做為該國法律的六個大分類。

名稱

「六法」一詞最早由日本明治維新時期的學者箕作麟祥日語箕作麟祥19世紀晚期提出。其在1870年(明治3年)至1875年(明治8年)間將法國拿破崙五法典法語Codes napoléoniensLes cinq codes)以及當時的法國憲法翻譯後集結出版,並統稱為六法。[3]「六法」包含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此概念被日後的日本法律採用做為整理的分類,然後又傳到東亞各國

採用六法概念的國家在在出版該國的法規彙編工具書時,會題名為《六法全書》,少數亦名《六法大全》。此類書籍所收錄的法律通常並不止這六法,只是這六法較常用,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較有廣大密切關係,所以該國家所使用的法律全集都被稱為「六法全書」。

歷史

19世紀末期,大日本帝國明治維新背景下,依照歐陸法系的「六法」思維開始翻新日本法律。日本的「六法」是指以下六種法典,稱為形式意義。現時日本的六法除憲法以外的五部法律均由法務省管轄[4]

更多資訊 六法, 明治法律 ...

20世紀早期,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主導的中華民國法律立法程序中,也採用「六法」的概念。但由於中華民國的《民法》採取「民商合一」制度,商法的核心內容已包含於民法之中。但是中華民國法律行政法規獨立列為一類,仍稱「六法」[5]:486

1949年2月,中國共產黨發布《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在其控制的解放區內全面廢除了中華民國法律[6]。中國共產黨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制度並不採用「六法」之說。

20世紀中期,大韓民國韓國法律立法程序中,採用與日本相同的「六法」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蒙古國等其他三個東亞國家的法律體系中亦採用歐陸法系或由其衍生出的社會主義法系,並有名稱相當的法律,但在此三國國內並不使用「六法」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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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

但所謂「六法」,有不同的說法,以下是採用六法的三個國家之內容比較。注意六法下之各法也可以包含其相關法律,不限於以此命名的六個法律。

更多資訊 類別, 國家 ...

雖然這三個國家對「六法」的定義略有不同,但是在三國的律師資格考試中必考科目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七大法律科目(中華民國的「商事法」科目包含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故在三國部份法律工作者間有將其統稱為「七法」之說,但此說遠不如「六法」普及。

參見

日本 大韓民國 中華民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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