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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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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是旨在制定國家繼承規則的國際條約,於1978年開放簽署。通過該公約的背景之一是為了應對「非殖民化進程為國際社會帶來的深刻變化」。公約於1996年11月6日生效,當時北馬其頓共和國繼承了該條約,達到了所需的15個締約方。[1]

該條約備受爭議,主要是因為它區分了「新獨立國家」(前殖民地的委婉說法)和「國家部分分離的情況」(所有其他新國家的委婉說法)。條約第16條規定,新獨立國家不繼承殖民國的條約義務,而第34條第(1)款規定,所有其他新國家仍受其分離國家的條約義務的約束。此外,第17條規定,新獨立國家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不經其他締約方同意而加入其前殖民者為締約方的多邊條約,而第9條規定,所有其他新國家只能在其他締約方同意的情況下加入其被繼承國為締約方的多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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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情況
截至2019年2月,23個國家締約並批准。14個國家締約但未批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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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請參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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