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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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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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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是旨在制定國家繼承財產、檔案與債務規則的國際條約,[1]於1983年開放簽署。通過該公約的背景之一是為了應對「非殖民化進程為國際社會帶來的深刻變化」。公約對新獨立國家給予特殊待遇,允許其基於永久主權原則處置自然資源,此種偏向性安排導致眾多國家拒絕加入該公約。[2]由此,公約當前僅有7個締約方與7個簽署方,故尚未生效。該條約還因過度依賴衡平法的原則而備受爭議:南斯拉夫和平會議仲裁委員會稱該《公約》體現了南斯拉夫繼承爭端的國際法原則,然而隨後的談判中《公約》發揮的作用很小。不過在天鵝絨分離中,捷克斯洛伐克的繼承國贊成按各自人口的大致比例(2:1)解決繼承問題,體現了衡平法的原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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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國

締約方

7個締約國家批准或加入了公約:克羅埃西亞愛沙尼亞喬治亞賴比瑞亞北馬其頓斯洛維尼亞烏克蘭;另外7國簽署了公約: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埃及黑山尼日秘魯塞爾維亞[1]

另請參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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