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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諾伊曼-博內斯-哥德爾集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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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諾伊曼-博內斯-哥德爾集合論(英語:von Neumann–Bernays–Gödel Set Theory,NBG)是種以類為直觀動機的一階公理化集合論,它是配上選擇公理的策梅洛-法蘭克爾集合論(英語:Zermelo-Fraenkel Set Theory with the axiom of Choice,ZFC)的保守擴展(ZFC裡可以證明的定理也都是NBG的定理)[1],而且NBG僅需在一階邏輯基本的公理模式上添加有限數目的公理,但ZFC需添加與集合有關的公理模式[2]。
基本符號
在NBG下,「屬於關係」以一個雙元斷言符號 來表示, 通常簡記為 ,並被直觀理解成「x屬於y」;類似地, 的否定 通稱被簡記為 ,並被直觀理解為「x不屬於y」。
以下都把 簡寫為普通的 。
本條目定理的證明會頻繁引用一階邏輯的定理,定理的代號可以參見一階邏輯#常用的推理性質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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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這個名詞在公理化集合論出現之前,通常被理解為「以集合為元素的集合。」或是集合(如等價類)。
但NBG所談及的一切對象(變數和項)都是類。而所謂的集合,是屬於某個類的類,也就是說以下的合式公式( 來自德語的"集合"「Menge」)式
可直觀理解為「x是集合」,特別注意到,為了避免跟其他合式公式的變數產生混淆, 必須是展開 時首次出現的變數。反之合式公式
可稱為「 是真類(proper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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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觀上「x包含於y」意為「所有x的元素a都會屬於y」,以此為動機,NBG有以下的符號簡寫
以上可稱為「x包含於y」或「x是y的子類(subclass)」;在 和 成立的前提下(也就是「x和y都是集合」),可稱為「x是y的子集(subset)」。
仿造量詞的簡寫,對於任意變數 與合式公式 ,可作如下的符號定義
- (對所有 , 是集合則 )
- (存在 不但是集合且 )
也有書籍以小寫字母來表示被量化的集合變數[3],但考慮到一般的非邏輯數學書籍都將大小寫的差異挪作他用,為避免混淆本條目採用以上的上標表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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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號公理
直觀上,兩個集合相等意為「x的元素就是y的元素」,也就是樸素集合論的外延公理,換句話說,可用以下的嚴謹合式公式重寫為
但一階邏輯的等號可以視為單獨的斷言符號,也可以視為一條複合的合式公式。具體來說,視為一個新的斷言符號 並簡記為 的話,需在NBG內額外添加以下的公理
—
直觀上可理解為「類x的元素就是類y的元素,等價於類x等於類y」。
但視為一條合式公式,則僅需做以下的符號定義
不管是何種看待方法,習慣上都會把 簡記成 (直觀上的「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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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 的確符合直觀上對等號的要求,還需添加以下的公理
—
直觀上,這個公理確保「x等於y,則x屬於z等同於y屬於z」。
這樣,以下的元定理就確保了如此定義的等號是「成功的」。
元定理 — NBG是帶相等符號 的一階邏輯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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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義「相等」以後,可以把「相等的類」排除出子類的定義中,換句話說,NBG有以下的符號定義
可直觀理解為「x是y的真子類(proper subclass),定義為x包含於y且x不等於y」;在 和 成立的前提下(也就是「x和y都是集合」),可稱為「x是y的真子集(proper sub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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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以下的定理可直觀理解為「x等於y等價於,對所有集合z,z屬於x等價於z屬於y」,也就是說,等於的定義可以「限縮」成元素為集合的狀況。
外延定理 —
引入新的函數符號前,常需要唯一存在性的證明,而外延定理大大簡化了證明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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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關於一階邏輯的一般性定理,也大大簡化了 NBG 引入新公理的過程所需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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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集合公理
—
這個公理的直觀意思是「存在集合x,使的所有集合y都不屬於x」。
事實上這個公理還確保了空集的唯一性,嚴格來說,它確保了:
定理 —
也就是直觀上,「空集是唯一存在的」,這樣根據函數符號與唯一性一節,可以在NBG加入新的常數符號 和以下的新公理(嚴格來說,把完全沒有函數符號和常數符號的NBG擴展成有 的新NBG,但兩個理論是等效的)
—
這個新公理直觀上以「為集合,且任意集合y都不屬於」,把 定義成了空集的表示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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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對公理
—
這個公理的直觀意思是「對所有集合x和集合y,存在一個僅以x跟y為元素的集合p」。
這個公理還確保了以下的唯一性:
定理(P-1) —
這樣的話會有
定理 —
所以根據函數符號與唯一性一節,可以在NBG加入新的雙元函數符號 (簡記為 )和以下的新公理
—
這個新公理的直觀意思是「若x和y為集合,則 就是那個只以x和y為元素的集合;但反之,若x和y不全為集合,則 為空集」。
在不跟括弧產生混淆的情況下,也可以把記為。
類函數跟普通函數的差別在於普通函數是個集合。
類的存在公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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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元定理對應到ZFC爾集合論的分類公理。
首先需要遞歸地定義「可敘述公式」(predicative well-formed formula):
- 對任意變數 和 , 為可敘述公式。
- 若 與 為可敘述公式, 為任意變數,則 、 與 都是可敘述公式。
這樣依據上列諸類存在公理,就有以下元定理:
類的存在元定理 —
為一條只內含變數 的可敘述公式,則有
集合的公理
—
—
—
無窮公理
—
取代公理及其替代
—
直觀意義為「 為類函數則對任意集合 ,存在一個集合 ,正好就是在 的規則下映射出的像」。
- 對於任何類 C,存在一個集合 x 使得 (謂 x 是 C 的表示,即 C 和 x 所包含的元素一樣),若且唯若沒有在 C 和所有集合的類 V 之間的雙射。
這個公理貢獻自馮·諾伊曼,並一下實現了分離公理、替代公理和全局選擇公理。他效力相當於原始的替代公理加上這選擇公理。完全的大小限制公理蘊涵了全局選擇公理,因為序數的類不是集合,所以有從序數到全集的雙射。
選擇公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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