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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
1973年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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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英語:Minimum Age Convention)是1973年6月26日第五十八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73年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公約(C138)。[1][2]公約於1976年6月19日生效。[3]
內容
公約[4]第二條規定締約國應在聲明書中詳細說明最低年齡,該年齡不應低於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且不得低於15歲。但如締約國經濟和教育設施不夠發達,在相關協商後的最低年齡為14歲。
第三條規定對有害年輕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任何職業或工作類別,最低年齡限制不得低於18歲。
與其他公約的關係
在本公約通過之前,國際勞工組織已經通過了有關童工和准予就業最低年齡的若干公約,如最低年齡(工業)公約1919,最低年齡(海上)公約1920,最低年齡(農業)公約1921,最低年齡(扒炭工及司爐工)公約1921,最低年齡(非工業就業)公約1932,最低年齡(海上)公約(修訂)1936,最低年齡(工業)公約(修訂)1937,最低年齡(非工業就業)公約(修訂)1937,最低年齡(漁民)公約1959,最低年齡(井下工作)公約1965,但這些公約均只適用於有限經濟領域。為達到全部廢除童工的目的,本公約於第五十八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4]
公約第十條規定本公約的生效不應停止下列公約的批准:
- 最低年齡(海上)公約(修訂)1936
- 最低年齡(工業)公約(修訂)1937
- 最低年齡(非工業就業)公約(修訂)1937
- 最低年齡(漁民)公約1959
- 最低年齡(井下工作)公約1965
第十條(第4、5款)同時規定了依法對本公約以外的相關公約解約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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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173個國家批准該公約。[3]
中國於1999年4月28日交存批准書,聲明在中國領土和中國註冊的運輸工具上就業或工作的最低年齡是16歲。公約於2000年4月28日對中國生效,並適用於港澳。[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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