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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內亞比索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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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內亞比索總統(葡萄牙語:presidentes da Guiné-Bissau)是幾內亞比索共和國的國家元首。幾內亞比索總理和政府成員均由總統任命。
憲法規定
根據憲法,總統通過自由、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的選舉產生(第63條)。該條款還規定,總統候選人必須是幾內亞比索籍公民,父母均為幾內亞比索人,年齡在35歲以上,並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共和國未來的總統必須以絕對多數票當選;否則,將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最多選票的兩位候選人之間進行決選(第64條)。幾內亞比索總統每屆任期為5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任期
共和國總統任期五年,可連任(第66條)。該條款還規定,總統不得連任第三屆,也不得連任第二屆任期後的五年。總統辭職後,不得參加下屆總統選舉或辭職後五年內舉行的任何選舉。
總統當選後,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宣誓就職(第67條),任期內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私人職務(第65條)。 關於總統任期突然終止或暫時喪失能力,該國憲法包含多項條款。根據第72條,在總統出國或暫時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下,臨時擔任共和國總統;以及在總統死亡或永久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由國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代行共和國總統職務。如果國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無法履行職責,則由其繼任者代行總統職務,直至舉行新的選舉。無論如何,臨時總統不得行使第68條規定的所有憲法權力(政府更迭;司法任命;部長會議主席;或授予榮譽)。
此外,第73條規定,共和國總統在任期內犯下的任何罪行均可由高等法院起訴。經三分之一的國民議會議員提議並經三分之二的國民議會議員批准,國民議會有權要求共和國總檢察長起訴共和國總統。共和國總統一旦被定罪,將被免職,且不得再競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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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權力
根據 1996年修訂的1984年憲法,共和國總統代表幾內亞比索共和國(第 62 條),其憲法權力載於第 68 條:
- 保衛共和國憲法。
- 向國民議會發表講話。如有緊急公共利益理由需要,可召開國民議會特別會議。
- 批准國際條約。
- 依法確定總統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地方政府首腦選舉的日期。
- 頒布法律、法令和命令。
- 赦免和減刑。
- 授予榮譽學位和國家獎項
- 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總統的其他職責。
- 主持國務委員會。
- 應總理要求擔任部長會議主席。
除第七十條規定外: 在履行職責時頒布總統命令。 該第68條還規定了總統任命公職的權力,即總統負責任命、確認和罷免總理,同時尊重立法選舉產生的議會多數票。他還根據總理的提議任命部長會議成員。總統還負責根據總理的提議設立或解散各部委和國務秘書處。他確認最高法院的任命;根據政府的提議任命或罷免總參謀長、共和國總檢察長和幾內亞比索大使。作為國家元首,總統負責接受外國大使的認可。
關於其與立法機構的關係,共和國總統有權在事先獲得國民議會授權的情況下宣布戰爭或媾和;實施戒嚴或宣布緊急狀態。總統還可在收到國民議會或國家政府頒布的任何立法文件後30天內頒布或否決該文件。但是,總統的否決權可被立法機構三分之二多數票推翻(第69條)。
共和國總統對政府的特殊權力之一是,如果總統認為存在嚴重的政治危機,威脅到共和國機構的正常運作,他可以強制政府辭職,儘管他必須首先與國務委員會和國會中的政黨協商(第104條)。
國務委員會
根據該國憲法第三章,共和國總統由一個名為國務委員會的諮詢機構陪同。國務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共和國總統(由總統兼任);國民議會主席;總理;最高法院院長;國民議會中各有席位的政黨代表;以及總統任期內選舉產生的五名公民。
其權力是審議總統在下列情況下採取的措施:
- 宣布解散全國人民議會。
- 宣布戒嚴或緊急狀態。
- 宣布宣戰並恢復和平。
- 為總統履行職責提供建議。
最近選舉
參見:2009年幾內亞比索總統選舉 幾內亞比索歷來有政變和企圖政變的傳統。上一次政變是2008年11月議會選舉之後,當時軍人襲擊了總統的辦公室,兩人被打死,但政變失敗。[1]
2009年3月31日,維埃拉總統被譁變的士兵打死,在那之前幾個小時,維埃拉的主要政治對手。總參謀長巴蒂斯塔·塔格梅·納·瓦伊將軍死於炸彈爆炸事件。 據信,這些士兵想為武裝部隊總參謀長瓦伊將軍報仇。軍方領導人說,這些士兵是獨立行動,軍隊沒有發動政變。維埃拉被暗殺的一天後,幾內亞比索議會議長佩雷拉宣誓就任總統。幾內亞比索憲法規定,在60天之內舉行新的選舉之前,由議會議長擔任臨時國家元首。[2]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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