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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共和制國家元首,组织的最高领导人请改用Q1255921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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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英語:President),日本及朝鮮半島稱為「大統領」[註 1](日語:大統領/だいとうりょう Daitōryō ?;韓語:대통령/大統領 Daetongnyeong ?),是共和制國家或者某些議會制國家的國家元首稱呼之一,根據不同國家的憲政結構,總統可以是擁有實權的元首、象徵性的禮儀元首,或同時兼任政府首腦。
「總統先生」是一種用於稱呼國家元首或主持政府機構的尊稱,通常適用於男性總統。該稱謂也是對某些非英語頭銜的常用翻譯,如法語中對法蘭西共和國總統的稱呼「Monsieur le Président」即常譯為「總統先生」。在正式外交或禮儀場合,則常使用「總統閣下」,以表示更高的尊敬,類似於「陛下」或「殿下」等稱謂。「總統女士」則為女性總統的對應尊稱,英語中為「Madam President」,法語為「Madame la Présidente」,在中文中有時也稱為「總統女士閣下」,以增強禮儀正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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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任期:1789年4月30日-1797年3月4日
總統的英語譯稱「President」,在英文中是指領導者或領導人(由拉丁文 pre-「之前」+sedere「坐」而來),在羅馬帝國時期為副執政官或行省總督的職位,並非執政官。在法國大革命時政府稱為督政府或執政府。
但「President」不一定是政治領袖,而且經常與「Chairman」交替使用,某些機構或團體的負責人(主席、會長、理事長、委員長、議長等),公司的總裁和大學的校長也使用這稱謂。
民國初年及北洋政府時期,皆冠以「大」字以區別或彰顯之;如「中華民國大總統」、「臨時大總統」、「非常大總統」。
1931年制訂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中,採用委員會制,僅設國民政府主席作為象徵元首。
1936年制訂的《五五憲草》中,始稱「總統」,不再冠以「大」字。1947年頒布之《中華民國憲法》亦明確將國家元首之職銜定為「總統」[1],自此沿用至今。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中國共產黨官方拒絕稱呼中華民國國家元首為「總統」,改稱「臺灣地區領導人」,甚至嘲諷為「省長」[2][3][4][5]。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1982年憲法》恢復設立國家主席職務後,其官方英文譯名由「Chairma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改為「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自此,國際上遵循中國的外交文件,稱中國國家主席為「President」,相當於西方國家的「總統」。不過到了美國總統川普執政期間,美中經濟暨安全檢討委員會的2019年報告建議:美國不應該再稱呼中國領導人習近平為「President」,應該以中國共產黨最高領導人的職銜「General Secretary」(總書記)稱呼他。[6][7]2020年8月,美國有國會議員推動一項法案,要求美國政府在官方文件中,以「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CCP」(中共中央總書記),而非「President of China」來稱呼中國最高領導人。[8]美國國務院在2025年更新指引,要求在公開場合或新聞稿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領導人習近平時稱其為「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CCP」(中共中央總書記),取代外交場合較常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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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美國憲法並未規定總統的稱呼方式。然而,當喬治·華盛頓於1789年4月30日宣誓就任美國第一任總統時,就職典禮結束時卻宣讀了「美國總統喬治·華盛頓萬歲」。就職典禮上除了行政官職名稱外,沒有正式使用任何其他頭銜。然而,當時國會正在就總統頭銜問題進行辯論,並於1789年4月23日理察·亨利·李提出動議,使其成為正式的立法事項。李的動議要求國會考慮「除了憲法賦予的頭銜之外,哪些頭銜適合附加在美國總統和副總統的職位上」 。副總統約翰·亞當斯以美國參議院議長的身份組織了一個國會委員會。在那裡,亞當斯極力主張為總統採用「殿下」的尊稱(以及「美國自由的守護者」的頭銜)。亞當斯和李都是崇高總統頭銜最直言不諱的支持者。
華盛頓同意了美國眾議院的要求,將這一稱號改為「總統先生」。儘管如此,後來「尊敬的」成為了總統在正式稱呼中的標準稱謂,「閣下」成為了總統在國際上正式稱呼時的稱號。
美國採用「總統」作為其共和制國家元首後,許多其他國家也紛紛效仿。

1807年,亨利·克里斯托夫就任海地總統,海地成為加勒比地區第一個總統制共和國。幾乎所有在19世紀10年代至20年代初脫離西班牙獨立的泛美國家都選擇總統作為其行政首腦。第一位歐洲總統是1802年義大利共和國的總統,該共和國是法國大革命的附庸國,由拿破崙·波拿巴擔任。第一位非洲總統是賴比瑞亞總統(1848年),而第一位亞洲總統是中華民國總統(1912年)。
漢語舊稱
對於「President」一詞的中文,清朝末年曾取其發音['prɛzədənt],譯為「伯理璽(xǐ)天德」、「普利璽天德」[10],又曾於1850年間譯為總統領[11]。
各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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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總統制國家,總統兼任政府首腦,直接領導行政機關,不設總理,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最典型的案例為美國,其他如墨西哥、阿根廷、巴西、智利、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土耳其以及拉丁美洲和非洲的不少國家,皆實行總統制。部分國家設總理,但實際上是總統制,如韓國、秘魯。
- 在議會制國家,總統作為國家元首通常只是虛位元首,真正行使行政職權的是總理(部分共和國或稱部長會議主席),總統由議會組成的選舉團選出,如德國、希臘、匈牙利、印度、以色列、義大利、拉脫維亞、巴基斯坦、孟加拉國。
- 在議會制國家,總統作為國家元首通常只是象徵性職位,但由直選產生,因此擁有部分外交權力,如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芬蘭、冰島、新加坡。
- 在總統領導的議會制國家,總統兼任政府首腦,直接領導行政及立法機關,不設總理,總統由民選的議會選出,如波札那、蓋亞那、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諾魯、南非、蘇利南。
- 在半總統制(又稱雙首長制)國家,總統與總理職權的劃分,依其國情的不同,實行「合法性二元化」措施,總理代表政府向國會負責,總統直接對人民負責。但總統的權力普遍較總理大,總統擁有國防及外交權力,且擁有解散國會的權力。最典型的例子是法國,其他如中華民國、奧地利、波蘭、葡萄牙、俄羅斯、烏克蘭、羅馬尼亞等也可視為半總統制。
- 在委員制國家,「瑞士聯邦主席」(也有翻譯成總統)在法律上與總統制類似,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但其實際權力及地位都不比其他委員高,如同議會制下的國家元首。現今實行這一制度的只有瑞士、波赫及聖馬利諾三國。
- 在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元首一般不稱總統,因為一黨執政的原因,其地位和權力比不上共產黨的最高領導人(總書記、第一書記),部分國家元首甚至是虛位元首。中國、越南、寮國、古巴稱其國家元首為國家主席,朝鮮稱其國家元首為國務委員會委員長。曾經使用「總統」為國家元首名稱的社會主義國家有古巴(1959-1976)、蘇聯(1990-1991)、捷克斯洛伐克(1948-1989)、東德(1949-1960)、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1974-1989)、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1945-1990)和波蘭人民共和國(1947-1952、1989--1990)。
- 在不同國家設定上,總統職位可任職一定年期,可連任或不可連任,或任職一定年期後不能再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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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總統,是指在共和制度下經憲法、法律、選舉制度或國會決議保障其「終身執政」的總統、或與其相當之職位(國家元首、最高領導人)等。終身總統可被視為事實上的君主,其中一部分終身總統有指定繼承人的權利。終身總統的歷史可溯源自羅馬共和國獨裁者凱撒。傳統上獨裁官只有6個月任期,但凱撒在公元前45年自稱為永久獨裁官。後來在法國大革命後的混亂時期,拿破崙亦於1802年成為終身執政。1804年經修憲,拿破崙正式成為法蘭西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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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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