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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副最高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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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副最高元首(馬來語:Timbalan Yang di-Pertuan Agong Malaysia;英語:Deputy Supreme Head of Malaysia),1957年馬來亞獨立至1963年馬來西亞聯邦成立期間稱為馬來亞副最高元首,1963年起改為現稱。既是馬來西亞的選舉君主立憲制副國家元首,也是最高元首的副手,[1]尊稱為「殿下」。不同於最高元首,副最高元首任期5年,能多次擔任和連任。[2]現任副最高元首為霹靂州蘇丹暨統治者蘇丹納茲林沙,於2016年12月13日就任。[3][4]
不同於世襲君主制,馬來西亞以選舉君主制方式產生出副最高元首。副最高元首是由統治者會議在9位來自不同州屬(馬來西亞13個州屬中9個擁有君主的州屬[註 1])的世襲統治者中,通過副最高元首選舉選出一位得票最高的統治者擔任副最高元首。[5]不同於最高元首,副最高元首在擔任副最高元首期間,依然可以繼續行使原州屬的統治者職權和職務。[6]
副最高元首的主要職責是在最高元首出國、患病或其他原因而無法視事期間接替最高元首的工作。[7]假如最高元首在任期內逝世或提前退位的話,副最高元首並不能夠直接成為最高元首的繼任者,他必須代理最高元首的工作直到新任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繼任為止。[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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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在馬來語中,Yang di-Pertuan Agong的涵義被解釋為「被推舉為君主的人物」,[10]中文規範譯名為「最高元首」或「國家元首」。在中文裡面,「元首」原本就有「最高」、「國家元首」之意,所以這裡可以將「最高元首」解釋為「元首的元首」,而「元首」則是馬來西亞個別州屬的統治者。馬來語中的Timbalan則有「副」和「副手」等之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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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最高元首選舉
副最高元首的遴選制度基本上與最高元首相同,採用選舉君主制,[13]是當今主權國家和君主制國家中較少見的一種制度。[14]副最高元首必須是由統治者議會在9個州屬的世襲統治者中遴選產生,會議在參考各統治者的年齡和資歷後,通過選舉選出一位統治者擔任副最高元首。[15]
如果副最高元首在任期內逝世或任期屆滿的話,同樣的遴選會議將會再次舉行以選出另一位繼任者。
在遴選過程中,遴舉者和被遴舉者需要符合幾項條件,包括:[16]
- 只有世襲統治者能夠被推舉
- 只有世襲統治者擁有表決權
同時,當統治者符合以下的條件的話,將會被剔除在候選者名單外:[16]
- 世襲統治者未成年
- 世襲統治者事先已知會掌璽大臣,不想被推舉成為副最高元首
- 世襲統治者的身心健康或其他理由讓他不適合擔任此職務(此決議需獲得至少5位統治者通過方能成立)
投票採取不記名的方式進行,選票上不記錄編號,使用相同的筆和墨水做標籤後,投入投票箱內。只有世襲統治者、掌璽大臣和會議秘書長參與選舉過程。當一位統治者無法出席會議的時候,他被允許委託一位代表代為出席會議。[17]
在遴選過程中,掌璽大臣先將密封的選票發給統治者,被推舉者必須至少獲得5票的多數票數方能當選。當選舉結束後,會議將會宣布副最高元首的人選,同時將選票銷毀。[17]
歷任副最高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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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參考資料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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