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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州同性婚姻
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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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在美國加州合法。加州同性婚姻的狀況是美國50個州中是獨一無二的。她曾正式向同性伴侶頒發結婚証書,但其後沒有這樣做。加州向同性伴侶頒發結婚証書的日期由2008年6月16日,(加州最高法院以平等保護條款為由,推翻早前禁止同性婚姻的條文)至2008年11月5日(加州8號提案通過,[1]加州憲法修正為婚姻只限於一男一女結合)。8號提案通過前,加州是繼麻薩諸塞州後,美國第二個准許同性婚姻的州份。8號提案通過前的同性婚姻,無論是在美國或其他國家註冊,加州在法律上仍然視為婚姻,並享有婚姻方面所有的權益,[2]而8號提案通過後在外州或其他國家的同性婚姻關係,在加州亦可享有所有婚姻權益,除了在法律上使用「婚姻」一詞外。[3]
![]() | 此條目需要更新。 (2013年6月29日) |


同性婚姻可執行
接受同性婚姻
不接受同性婚姻(條紋:混合管轄權)
*美國原住民的部落司法轄區,關於同性婚姻各有自己的法令規範。
2010年8月4日,北加州聯邦法官沃爾克(Vaughn Walker)判決拒絕同性戀者結婚的加州第8號提案違犯美國憲法,但暫緩執行判決。[4]8月6日,雙方向該法官遞交書面摘要支持或反對長期暫緩執行判決。[5]8月12日,沃克爾法官計劃撤銷暫緩令,8月16日,第九巡迴上訴法庭裁定暫緩執行判決,並下令相關團體提出上訴理據摘要及提供摘要解釋上訴為何不應因缺乏理據而撤銷。[6]8月17日,第九巡迴上訴法庭下令在因皮里爾郡提出上訴理據摘要。[7]法庭並安排於2010年12月6日那個星期於舊金山為那兩項上訴進行口頭質詢。第九巡迴上訴法庭現在要求加州最高法院裁決第九巡迴上訴法庭是否有權審理此上訴。[8]2012年2月7日,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庭裁決第八號提案違反美國憲法,使同性戀者無法享受平等婚姻的權利。[9]
同性婚姻在加州仍很有爭議性,但自從八號提案通過後,有更多人支持同性婚姻。支持者計劃在2012年發起另一次公投,以使加州再度向同性伴侶頒發結婚証書。[10]2012年7月31日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11]。聯邦最高法院2013年6月26日作出判決[12],判定8號提案的支持者沒有資格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將加利福尼亞州同性婚姻禁令退回聯邦第九巡迴法院。6月28日,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駁回上訴,加州恢復同性婚姻登記。[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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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2004年2月12日–3月11日,加州舊金山市長加文·紐森發佈婚姻證書而不問申請者的性別,保護傳統婚姻的團體立即進行法律抗爭。
2008年5月15日,加州最高法院以4:3推翻早前禁止同性婚姻的條文,[14]並於6月16日正式生效。[15]在兩星期前,旨在否定此判決的8號提案已獲准在11月進行投票,但法庭不願暫緩執行裁決直至投票有結果為止。[16]有報告指因加州並不規限只有本州居民才能註冊結婚,所以外州的同性伴侶也可以在加州結婚。
題為「排除同性配偶婚姻權利」的州憲法修正案提案8號提案[17]於2008年11月在加州進行公投並以52%多數支持通過。[18][19]
2009年3月,加州最高法院聽取了挑戰8號提案的意見,[20]但最終支持修憲。8號提案前超過18,000對已登記的同性婚姻仍然有效。
加州繼續容許民事結合,給予同性伴侶幾乎等同於婚姻的權益及義務,[21]但這只限於州層面,因州政府不能給予聯邦層面的權益。[22]2008年6月洛杉磯加利福尼亞大學有推算指加州一半的同性伴侶,有100,000對,會在三年內結婚,而68,000對外州同性伴侶會在加州結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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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04年舊金山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法律行動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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