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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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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英語:Beijing Financial Court)是中國北京市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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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2020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並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將北京定位為國家金融管理中心,要求設立金融法院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1]

2021年1月2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決定》[2]

2021年3月12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任命北京金融法院院長、副院長和首批員額法官[3]

2021年3月1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通報北京金融法院已正式成立,首批配備25名法官[4][5],成立當日即受理一起資產管理公司起訴債券發行服務機構的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首例銀行間債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案件,標的額超過5億元人民幣[6]

2021年7月22日,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北京金融街服務局、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管理委員會合作設立的「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在北京金融法院揭牌[7]

2022年9月28日,「金融司法大數據研究(北京)中心」與「最高人民法院金融司法大數據研究中心(北京)調研基地」在北京金融法院揭牌成立[8]

截至2024年2月底,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21,925件,總標的額超過8,000億元人民幣,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678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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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將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具體範圍明確為:

第一條 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一)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糾紛;(二)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徵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准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三)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破產糾紛;(五)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六)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第二條 下列金融糾紛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一)境內投資者以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或者期貨交易活動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二)境內個人或者機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

第三條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精選層掛牌的公司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交易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以及證券推薦保薦和持續督導合同、證券掛牌合同引起的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第四條 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場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第五條 以住所地在北京市並依法設立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第六條 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國務院組成部門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對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本規定第一條第一至三項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

第八條 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審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

第九條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裁決,由北京金融法院執行。北京金融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異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複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上訴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國務院組成部門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作為申請人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查和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規定的主要創新之處在於[10][11]

  1. 境外公司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相關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跨區域集中管轄;
  2.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企業相關證券糾紛,由北京金融法院跨區域集中管轄;
  3. 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引發的行政訴訟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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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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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按照直轄市中級法院的組織架構,設置7個內設機構[12]

  1. 立案庭(審判管理辦公室)
  2. 審判第一庭
  3. 審判第二庭
  4. 審判第三庭
  5. 執行
  6. 政治部(司法警察支隊)
  7. 綜合辦公室

知名案例

  • 2023年1月,中國民生銀行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對武漢中心大廈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武漢中央商務區股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盧志強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借款本息合計超過70億元人民幣[13]。10月7日,北京金融法院一審判決武漢中央商務區有限公司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民生銀行北京分行償還貸款本金30.46億元以及相應的利息、逾期罰息、複利並支付律師費[14],截至2024年8月8日已被法院強制執行7.16億餘元[15]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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