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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醫院

香港北區的公立醫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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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醫院(英語:North District Hospital)位於香港新界北區上水保健路9號,成立於1998年2月27日,是首間由醫院管理局全盤籌建的小型公立醫院,歷時3年2月建成,於1998年11月14日開幕,隸屬於新界東聯網

快速預覽 北區醫院 North District Hospital, 基本資訊 ...

北區醫院提供24小時急症室服務、日間醫療護理服務和社康護理服務,設超過600張住院病床、專科門診服務以及日間醫療護理和社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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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醫院至保健路一帶原本是一個名為Dodwell's Ridge的小山嶺,醫院用地前身建於1949年的天祥軍營,於1976年改建為皇家香港警察少年訓練學校天祥營,於1990年2月停用。

北區醫院於1998年建成投入服務。

擴建計劃

有20年歷史的北區醫院擬擴建,計劃興建一座新醫院大樓,以及翻新原有的設施,新大樓可提供1,500張住院及日間病床,亦設專科服務及專職治療等。連同原本提供的600張病床,擴建後北區醫院可以提供約2,100張病床[1][2]。另外亦會提供專科服務、日間服務中心及專職醫療服務等,新大樓會與現存的醫院大樓相連[3][4]。擴建籌備工作於2019年12月開展,而工地平整及地基工程則於2021年7月開展,整項計劃預計於2028年完成。

服務範圍

醫療事故

  • 2008年9月19日,一名三十六歲女病人本年七月七日因左邊乳房懷疑有硬塊而向北區醫院求診。七月三十日外科醫生根據病人提供之私家檢驗紀錄、當時的臨床症狀及X光檢查結果,初步判斷病人患有乳房腫瘤,為進一步確定腫瘤屬於良性或惡性,七月三十一日為她進行抽取乳房活組織作化驗以釐訂治療方案。當時的化驗結果顯示為惡性腫瘤,經醫生確診及與病人家屬商討後,遂決定為病人進行左乳房割除手術。北區醫院病理學部其後為病人手術後組織覆檢,化驗結果與手術前之樣本不脗合,因此於九月三日至十一日曾多次化驗餘下組織,確定手術後取出的樣本並無癌細胞,九月十二日為病人手術前之活組織進行DNA測試,九月十七日傍晚DNA初步化驗結果顯示,其中有惡性腫瘤的樣本並非屬於該病人,因而導致病人接受不恰當之手術。[6]
  • 2009年8月19日, 北區醫院1名內科護士,錯誤將口服水劑止痛藥當作為普通無菌生理鹽水,替1位患末期癌症的50歲女病人作靜脈注射。病人情況一直穩定,但其後情況惡化,經搶救後不治。該個案已轉交死因裁判官跟進。[7]
  • 2015年11月18日, 一名女護士學生為八旬末期皮膚癌女病人更換鹽水營養液時,「搞錯」控制輸注量的儀器掣,誤將嗎啡劑量的輸送速度調校至與鹽水輸送速度相同,病人一小時內被輸入多27倍嗎啡。病房護士得悉事件後立即通知醫生及病人家屬,並密切監察病人情況,但女病人在事發後5小時離世。[8]
  • 2017年9月15日,北區醫院切除女病人乳腺組織 送驗過程中遺失樣本。 北區醫院在上周五(15日)為一名59歲女病人,進行乳腺組織切除手術以移除病灶。結果,本周一早上9時許,負責處理樣本的副化驗師核對樣本時,發現手術樣本容器內只剩藥水,並無組織樣本。院方即時安排院內搜索,未能尋獲。[9]
  • 2018年4月11日,一名71歲老婦的遺體腦部存放在殮房標本保存室,其後發現遺體的腦部遺失。院方在4月13日得悉事件後即時報警,並通知家屬及呈報醫管局。院方就事件向家屬表示深切歉意,事後已加強殮房保安[10]。專家小組檢討報告提出改善措施,包括將儲存室上鎖、嚴格執行保安管制、改善器官樣本進出紀錄、程序和加裝閉路電視等。醫管局接納建議,但報告無交代事件中器官如何遺失[11][12]
  • 2018年4月底,一名64歲男病人因腹痛、嘔吐和下肢乏力經急症室入住北區醫院,確診患上胰臟癌,他留醫至5月4日出院,獲醫生處方心臟科、血糖及血壓控制藥物,但病人在等候出院期間,有關藥物被放置於病房內出院病人藥物儲存櫃,病人離院時未有交給他。病人出院後家屬曾向病房查詢出院時是否獲發藥物,獲答覆沒有處方藥物。病房職員其後發現儲存櫃內多出一名病人的藥物,追查後證實屬該名64歲男病人,男病人同日在家人暈倒,送院搶救後不治,死因報告指他死於已擴散的胰臟癌。職員事後沒向醫院通報事件,直至病人家屬寫投訴信後,醫院才發現發生漏派藥物事件。[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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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毆打病人案

2019年8月20日,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公開醫管局提供的閉路電視,證實6月26日兩名警員於醫院急症室「紊亂病人休息室」內虐待一名62歲老翁,包括被捆綁四肢的情況下,連環拍打事主頭部、用手指按壓事主眼睛、掌摑臉部、以警棍戳下體及肛門。[15][16]事主一度因受驚過度而失禁。警方後來更以其家人的安危恐嚇事主[17]。事主兒子曾於6月27日到上水警署投訴,但一直未獲警方回應。直至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被公開後,同日兩名現職警員及一名前警員被捕,分別被控於「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串謀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18][19]香港人權監察認為涉事警員「泯滅人性」[20]

其後,兩人承認同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不過另一人不認罪,案件於2020年12月4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陳仲衡裁決時指出,第一和第二被告在病房的行為,是「不折不扣的非法和惡意襲擊」。而第三被告證供毫不真實,裁定非誠實可靠證人,而他更蓄意沒有制止事件和不拘捕,同時沒有向上級或警方報告,違背警員的基本責任,裁定第三被告罪名成立,還押至12月11日。民主黨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感謝事主及家人挺身而出。[21]

12月18日,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比「七警案」嚴重,三人的行為令人蓄意及震驚,是惡毒、不人道、無人性,相關的事件毫無疑問摧毀警隊在市民眼中的形象及國際聲譽,行為不但影響到警隊,亦影響到香港法治社會的形象,分別被判監17個月至32個月。[22]民主黨林卓廷表示,事主鍾志華在遇襲後曾嘗試自殺,並患上抑鬱症,事主至今未收道歉信,將於2021年3月向警務處處長提出民事索償。[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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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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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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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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