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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叛亂法
美国联邦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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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年《反叛亂法》是一部授權美國總統在特定情況下在美國境內部署美軍和聯邦國民警衛隊部隊的聯邦法律,以有效制止國內動盪 。
根據「美國國會研究處」2006年文件,啟用《反叛亂法》前,總統首先需要發表聲明、要求「叛亂分子」解散。[1]
目的和內容
- 每當任何州發生反對其政府的叛亂時,總統可應該州立法機構的請求,或在立法機構無法召集的情況下,應該州州長的請求,徵召其他各州的民兵在聯邦服役,人數由該州要求,並使用他認為必要的武裝部隊鎮壓叛亂。[2],
- 當總統認為非法阻撓、聯合或集結,或反抗美國權威的叛亂,使得在任何州通過普通司法程序執行美國法律變得不切實際時,他可以徵召任何州的民兵加入聯邦軍隊,並使用他認為必要的武裝部隊來執行這些法律或鎮壓叛亂。[3],或
- 總統應通過使用民兵或武裝部隊,或同時使用兩者,或以任何其他手段,採取他認為必要的措施,鎮壓一國境內的任何叛亂、家庭暴力、非法聯合或陰謀,如果它反對或阻礙美國法律的執行,或阻礙這些法律規定的司法程序[4]。
該法案已被修改兩次。 1861年,增加了一個新章節,允許聯邦政府在發生「反抗美國政府權威的叛亂」情況下,違背州政府的意願使用國民警衛隊和武裝部隊 。 [5] 1871年,《 第三執行法》修改了本節( 美國法典第10編 § 第253節 )保護非裔美國人免受三K黨的攻擊。 當時添加的法條允許聯邦政府使用該法案來維持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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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應用
2020年6月1日, 唐納·川普總統揚言要援引該法案,以應對喬治·弗洛伊德去世後所發生的抗議活動。[7] [8] 截至2020年6月9日,聯邦部隊尚未部署。[9]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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