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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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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競爭行為是指為防止或減少市場競爭而做出的商業、政治或宗教行為。對商業慣例中某些反競爭行為的道德問題的爭論在經濟學和流行文化方面一直不斷,例如布魯斯·斯普林斯汀於2012年在歐洲的表演中唱稱銀行家是「貪婪的小偷」、「強盜貴族」。[1]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8年5月14日) |
雖然說內部競爭的效果通常是毀滅性的。研究指出內部競爭往往會演變成職場鬥爭[2],也會反過來對員工士氣和生產力造成負面影響,並造成工作壓力、職業倦怠[3][4]等負面影響。甚而有看法認為特定情境下,內部競爭必然是惡性的,像是Tom DeMarco的《怠惰:超越倦怠、忙碌工作,及完全效率的神話》(Slack: Getting Past Burnout, Busywork, and the Myth of Total Efficiency)一書就有段話說「在知識組織中,沒有『良性』競爭這回事,所有的內部競爭都具毀滅性。我們的工作,在本質上是不能由單一個人獨力完成的,知識工作定義上就是合作性的。」(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healthy" competition within a knowledge organization; all internal competition is destructive. The nature of our work is that it cannot be done by any single person in isolation. Knowledge work is by definition collaborative.)[5]然而來自外部的競爭,可以是帶來好處的。研究指出,在面對企業彼此間存在競爭性的環境時,人們會變得更加樂於與同儕合作,並促進生產力,「高風險、高收益」的情境會讓人變得更加合作,這被認為是演化心理所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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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反競爭行為可能包括:
- 傾銷:公司在虧損的局面下在競爭激烈的市場銷售產品。儘管公司每次出售都會虧損,但公司希望迫使其他競爭對手退出市場,之後公司就可自由提高價格以獲得更大利潤。
- 獨佔交易:零售商或批發商按合同有義務僅向合約供應商採購。
- 固定價格:公司間串通制定價格,有效地廢除自由市場。
- 拒絕交易:合夥拒絕特定供應商
- 市場劃分協議:兩家公司達成協議,互不進入對方領地以減少競爭。
- 壟斷限價:壟斷方設定一個阻止他方進入市場的售價。
- 搭售:將非關聯商品強制捆綁售賣。
- 轉售價格維持:不允許經銷商自主設定價格。
- 宗教/少數群體主義:企業必須向社區中重要(通常為宗教)的集體上貢才能與該社區貿易。
也有批評認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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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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