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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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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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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簡稱國教署國民學前教育署[1]),為中華民國教育部的所屬機關,負責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階段教育業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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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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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文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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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時期的第二代辦公廳舍
  • 1945年8月25日,中華民國政府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之後為全台灣省教育行政及學術文化的最高機關。
  • 1947年5月,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教育處亦改組為「臺灣省政府教育處」(後又改為「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隨之擴充。
  • 1955年,組織調整為六科、四室、八委員會[3]
  • 1956年,為防止戰爭時一次被摧毀全部的政府機構,臺灣省政府決議遷到臺灣中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也從臺北州廳(今監察院址)遷到臺中縣霧峰鄉原省政府臨時辦公建築[3],其後省府再遷到中興新村
  • 1992年,組織擴編為六科、九室(秘書、總務、軍訓、會計、統計、人事、督學、研考、政風)、三小組(訓育、資訊、法規)、二委員會(國語推行、國民體育)及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 [3]
  • 1993年10月1日,遷建霧峰鄉本堂村中正路台中高分院舊址。
  • 1999年7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教育廳改隸教育部,更名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下設十一科,第一科至第六科為業務單位,其餘五科(秘書科、總務科、會計科、人事科、政風科)為幕僚單位,負責督導臺澎金馬公私立高中職及特教學校。[3]
  • 2007年12月,秘書科、總務科調整為行政科及學產管理科。
  • 2013年1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以及將要實施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整併教育部下的國民教育司、中等教育司、訓育委員會、特殊教育小組、環境保護教育小組及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等單位與接收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關於國民教育部份的業務,升格為三級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負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階段教育政策、並協調地方政府辦理國民教育學前教育[3],並於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97號10F~12F(臺大行遠樓)增設臺北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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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4]

  • 署長(1人,簡任第十三職等)
    • 副署長(2人,簡任第十二職等)
    • 主任秘書(1人,簡任第十一職等)
    • 組長(5人,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
    • 副組長(5人,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
    • 專門委員(10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主任(1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科長(22人,薦任第九職等或上校
      • 秘書(6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2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視察(17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上校
      • 專員(25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少校中校
      • 科員(81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中尉上尉少校
        • 助理員(13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7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辦事員(2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書記(4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行政業務單位
  • 高級中等教育組:行政及資源科、課程及教學科、入學及教務行政科、實習及國際教育科、私校管理科[5]
  • 國中小教育組:行政及資源科、課程及教學科、偏遠學校及創新發展科[6]
  • 學前教育組:行政及資源科、課程教學及人力資源科、學前特殊教育科[7]
  • 原民特教組:特殊教育科、原住民族教育科、國際及少數族群教育科[8]
  • 學務校安組:學生輔導科、校園安全科、學校衛生科、學生事務科、學校午餐科[9]
  • 秘書室:綜合企劃及管考科、事務管理科(保管、出納)、文書檔案科[10]
  • 人事室:編制及任免科、考訓及退撫給與科[11]
  • 主計室:預算科、審核科[12]
  • 政風室[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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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首長

臺灣省政府時期
更多資訊 任別, 姓名 ...
教育部時期
更多資訊 任別, 姓名 ...

交通

臺中市市區公車

位置

更多資訊 名稱, 地址 ...

資料來源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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