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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礦場井下勞動使用婦女公約

1935年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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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礦場井下勞動使用婦女公約(英語:Underground Work (Women) Convention)是1935年6月21日第十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35年井下勞動(婦女)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45號公約(C045)[1][2]公約於1937年5月30日生效。[3]

快速預覽 各種礦場井下勞動使用婦女公約, 簽署日 ...


內容

公約[4]第二條規定任何女性都不得使用於任何礦場的井下勞動。

例外

公約[4]第三條規定了四種例外:

  1. 擔任管理職務而非從事體力勞動的婦女;
  2. 從事衛生和衛生福利的婦女;
  3. 學習期間在礦場井下受訓練的婦女;
  4. 偶然需要進入礦場井下的婦女。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98個國家批准該公約,但有30個國家先後退出了公約。中華民國於1936年12月2日批准該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於1984年6月11日承認該公約,公約同日對中國生效。[1][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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