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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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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英語:tort claims),又簡稱國賠,指因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或公有之公共措施,導致人民之權利受損時,可向該公務員或公有公共措施所屬之公務單位請求之賠償。國家賠償法在多國有立法。

賠償條件

基本的賠償條件有:

  1.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3.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其他條件請參閱當地相關法律法規。

各國法律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1995年頒布了《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侵害公民權益、造成損害後果時,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在2009年各地法院審結的1055萬個案件中,只有大約1500個案件屬於國家賠償案件,占總案件的萬分之一,但其中450個案件獲得法院做出賠償的判決占國家賠償案件的30%,賠償金額為3,400萬元人民幣(下同)。2010年新的《國家賠償法》正式生效,並首次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的範圍,但此類精神損害必須對當事人造成了嚴重後果,國家才會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

2013年至2018年10月,中國大陸的各級法院共受理2.8萬餘件國家賠償案件,使用司法救助資金26.7億元[2]

案例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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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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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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