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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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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規定的罪名。該罪名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現行法律條文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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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1997年公布之《刑法》增設的一個獨立罪名,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危害公共衛生罪,適用於懲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1]。
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此次修訂調整了針對甲類傳染病的防控策略,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其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應採取隔離治療或者必要的醫學干預措施[2]。然而其對應的刑法法律條款則未有修改。2020年6月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和需要,此次修正草案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將「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修改為「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擴大了入罪範圍,增強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該草案補充完善構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規定了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運輸疫區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為[3][4]。同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修訂後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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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
在2020年法律修訂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僅適用於《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的甲類傳染病。2003年SARS疫情暴發後,鑑於非典型肺炎未有列入甲類傳染病範圍,對「已經發生的一些非典病人逃避治療、強制隔離等措施而造成傳染病傳播等行為,有的儘管情節惡劣,造成十分嚴重的後果」的情形,無法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2003年5月13日公布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第1條,也沒有提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而適用了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
2020年1月,隨著2019冠狀病毒病[註 1]在中國大陸開始暴發,1月20日國家衛健委將該疾病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即「乙類甲管」)。在疫情初期,辦案機關對於妨害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疫情傳播或有引起疫情傳播危險的行為,大多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的[7]。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除確診患者、無症狀感染者、疑似患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外,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8]。《意見》出台後,實務部門逐步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的案件,調整為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刑[7]。對於將妨害2019冠狀病毒病防治的行為納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否具有正當性存在一定爭議,主要爭議點是將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染病認定為甲類傳染病是否合理。一些人認為,抗擊疫情的同時也必須嚴格遵守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措施等作為支撐時,僅因國家衛健委的公告適用刑罰,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9]。
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修正了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將防控對象擴大至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7]。該罪作出修訂後,妨害該疾病防治的行為可以構成該罪得到了明確[9]。
2022年12月26日深夜,國家衛健委宣布,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採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轉為「乙類乙管」[10]。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出台《關於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自1月8日起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之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不再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目前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羈押狀態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11]
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作工作報告。報告指出,新冠感染「乙類甲管」期間,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起訴542人;情節輕微不起訴的167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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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乙類甲管」期間,根據傳染病防治法以及實踐情形,對於一般社會公眾而言,有下列情形並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行為,均可以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13]:
- 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拒不履行指定場所單獨治療、隔離觀察及其他防控措施的行為;
- 拒不配合政府依法對疫點以及相關場所進行的衛生處理、戴口罩、測體溫以及其他管制措施等行為;
-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採取的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群體性活動的行為;
-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採取的停工、停業、停課措施的行為;
-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採取的封閉、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禁止買賣、捕食野生動物等措施的行為;
-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採取的緊急封閉相關場所措施的行為;
- 不遵守政府依法採取的對出入疫情區或其他區域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交通管制或封鎖等措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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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乙類甲管」期間,當事人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且未有公開披露判決結果或未進入審判程序,具有一定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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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 在中國大陸,該疾病於武漢暴發初期的2020年1月初因病例原因不明,而稱為「不明原因肺炎」;1月13日國家衛健委將此種病毒引發的病症稱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2月7日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2022年12月26日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世界衛生組織在2020年2月11日將此疾病定名為「2019冠狀病毒病」。參見2019冠狀病毒病名稱爭議條目。
參考資料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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