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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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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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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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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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7日,青海省湟中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苟某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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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6日,苟某乘坐火車從武漢返回西寧,1月19日就診。其後苟某謊稱已返寧40餘天,未按要求登記武漢返回人員信息。1月27日診斷為疑似病例,1月30日被確診,翌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2月6日轉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起訴)。因苟某違反防疫規定,造成村民在內的共900餘人整體隔離,密切接觸人員中3人被確診感染並住院治療[14]。該案為中國大陸首例因抗拒疫情防控被立案偵查的案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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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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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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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2日,田某某乘坐火車從濟寧前往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返回山東成武縣大田集鎮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現發熱、乾咳等症狀就診。1月22日,被診斷為肺炎,其後隱瞞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謊稱從石家莊返回家中。1月26日,田某某被確診。因田某某違反防疫規定,故意隱瞞從武昌、漢口返鄉的事實,造成醫護人員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離觀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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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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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郭偉鵬有期徒刑1年6個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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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9日至3月7日,郭偉鵬從鄭州出發前往北京,從北京乘飛機經阿聯阿布達比中轉,先後到義大利米蘭、法國巴黎旅行,後乘飛機按原路線返回。3月7日,郭偉鵬從阿布達比出發經北京返回鄭州。回到鄭州後,郭偉鵬違反防疫規定,返程次日到單位上班。其間,郭偉鵬出現咽痛、發熱等症狀,仍多次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入公共場所。3月11日,郭偉鵬被確診,與其密切接觸的43人被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其工作單位所在大廈全樓封閉7天[17][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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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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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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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3日,常某獲悉武漢即將封城駕車帶著妻兒前往長沙,當晚在長沙乘飛機抵達北京,1月24日凌晨返回家中。常某未向社區報告武漢居住史,且不執行居家隔離規定,多次出入公共場所,並乘車往返北京市多區。2月16日,常某的母親被確診;18日,常某被確診為無症狀感染者,與其密切接觸的28人被隔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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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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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日,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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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2日至20日期間,吳某某與丈夫劉某某從河源回廣水,返鄉期間分別參加了親屬的葬禮和婚禮。1月22日二人從廣水返回河源。1月26日上午,吳某某因身體不適就診,其後叮囑吳某某居家隔離14天。期間,吳某某故意隱瞞其與丈夫從湖北返回及在河源市經營餐飲店的情況,且餐飲店仍繼續營業。2月7日,吳某某被確診。因吳某某不遵守疫情期間隔離等相關規定,導致累計排查與吳某某直接、間接接觸者574人,其中173人被不同程度隔離(定點醫學隔離10人,集中場所隔離87人,居家隔離76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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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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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9日,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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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2日,馮某某從武漢返回河南省寧陵縣孔集鄉。25日,村委會幹部通知馮某某居家隔離,此後因身體不適三次就診,且就診時均故意隱瞞從武漢返鄉的事實。其間,范某某在衛生院與馮某某曾同處一診室。1月30日因發燒被送至寧陵縣人民醫院治療,次日被確診。因馮某某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故意隱瞞從武漢返鄉的事實,致其密切接觸者范某某感染,孔集鄉衛生院8名醫務人員被隔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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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季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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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判處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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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季某某從武漢返回浙江省青田縣,其後參加了章某某組織的聚會活動,與章某某等32人密切接觸。23日季某某發病,25日被確診,在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期間隱瞞了1月19日參加聚會活動的事實。1月24日,章某某也因發病多次去醫院就診,期間故意隱瞞與季某某密切接觸史。2月4日,章某某被隔離治療,2月7日被確診。治療期間章某某仍故意隱瞞與季某某密切接觸史,以及組織聚會與多人密切接觸等事實,一直至1月19日才確認。因季某某隱瞞密切接觸史,造成32人未被及時隔離;因章某某隱瞞密切接觸史,造成113人未被及時隔離,還造成就診時的醫護人員14人、同診病人等7人被集中隔離觀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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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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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日,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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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7日晚,王某某從武漢返回淮安,返回後曾至當地休閒酒店洗浴、過夜。1月19日王某某發病,25日因病情加重就診,隨即被送至淮安市第四人民醫院隔離治療。治療期間,王某某未如實告知自己曾進入某休閒酒店洗浴的情況,一直至2月3日才承認。因王某某隱瞞活動軌跡,導致相關部門未能及時採取管控措施,共造成38人未被及時採取醫學隔離措施。[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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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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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日,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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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某系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周集鎮某村衛生室負責人。2020年1月30日至2月10日,吳某某擅自收治未經預檢分診的發熱病人劉某某、李某某,並安排在衛生室協助工作的妻子王某為二人輸液治療各5次。吳某某隱瞞收治發熱病人的情況,每日向鎮中心衛生院上報的收治發熱病人數均為零。2月15日至18日,李某某、劉某某、王某先後被確診。截至3月2日,457人為此被隔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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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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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河北省邢臺市內丘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分別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1年,任某輝有期徒刑11個月,任某軍有期徒刑10個月。6月30日任某輝提起上訴,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4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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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左右,劉某某發病。1月17日,梁某某、劉某某與女兒、女婿及外孫一家五口駕駛汽車從武漢市洪山區住處返回內丘縣某村住處。途中及返回住處後,梁某某及其家人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出入多個公共場所,並在飯店與多人聚餐,與不特定多數人群接觸。1月18日,劉某某就診,並邀請村醫每日早晨到家中為其輸液至1月23日,後於1月31日出現咳嗽、胸悶症狀。2月4日晚,劉某某因病情加重轉至邢臺市人民醫院就診。2月6日,劉某某被確診,屬危重型患者。2月8日因失去最佳治療機會而死亡[20][21]。 梁某某被疾控部門流調期間,故意隱瞞武漢旅居史,直到2月6日劉某某病重後才承認從武漢返鄉事實。任某軍系內丘縣某村黨支部書記,其存在隱瞞梁某某從武漢疫區返鄉的事實情節,同時告知村主任任某輝讓其通知梁某某隱瞞從武漢返鄉事實。任某輝同時授意梁某某將其武漢牌照的車輛轉移隱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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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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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1日,湖北省嘉魚縣人民檢察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尹某某提起公訴,當庭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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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3日10時至20時,尹某某在無運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後兩次駕駛小型客車接送乘客往返於武漢、嘉魚兩地。2月4日,尹某某被確診。截至2月7日,與尹某某密切接觸的20人被集中隔離。[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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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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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韋某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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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某某長期在武漢華南水果批發市場某水果行上班,該市場距離華南海鮮市場約2公里。2020年1月23日,韋某某乘坐G439次列車於當日返回來賓。韋某某返回來賓後,未按要求居家隔離,先後多次外出買菜或探親訪友、參加張某某母親葬禮,並與多人有密切接觸。1月30日,韋某某妻子張某某出現咳嗽症狀。2月6日,張某某被確診感染並被隔離治療,次日韋某某也被確診感染並被隔離治療。2月8日,在葬禮期間與張某某密切接觸的4人均被確診感染。2月9日,在葬禮期間與張某某密切接觸的4人也均被確診感染。因韋某某在疫情暴發期間自武漢返回,且與其密切接觸的妻子張某某已經確診感染,2月6日,韋某某居住的小區及周邊被封閉;因張某某回老家參加其母葬禮,該村也於同日被封閉,與二人密切接觸的122人被集中隔離在酒店進行醫學觀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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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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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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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在武漢某醫院從事護工工作的孫某某隨家人駕車返回南充市嘉陵區某鎮。1月23日上午,孫某某因病情惡化,醫生懷疑其疑似感染,要求其隔離治療,孫某某不聽勸阻逃離醫院,並乘坐客車返回某鎮,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14時許,工作人員將孫某某強制隔離治療。孫某某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後,仍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觸人員未找回。有21人被隔離觀察,某鎮2、3、4社三個社區被封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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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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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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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及其家庭成員租住在順義區趙全營鎮聯莊村,是當地「小飯桌」的負責人。2021年1月初,王某及其妻子馬某先後出現發熱等症狀,且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村委會報告,自行到藥店買藥服用,併到私營診所輸液治療三日。其間,王某還出入多處公共場所。同月8日上午,王某就診被醫護人員詢問情況時均未如實回答,致使醫院未及時採取隔離診療措施。次日,王某被確診。與王某密切接觸的927人均被採取隔離措施。王某同住家屬6人中,2人被確診為普通型病例,4人被確診為無症狀感染者;「小飯桌」的2名學生及1名學生親屬也被確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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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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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7日,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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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0日12時,李某與俄羅斯貨運司機安德烈聯繫,轉交替安德烈購買的汽車配件,並受高某某委託從安德烈處接收物品,伴有直接交付現金等行為。李某將物品放置其駕駛的車輛內,先後到達密山市內多個場所活動,期間大部分時間未採取防護措施。11月10日21時許,安德烈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11月11日,安德烈交給李某的鞋盒外表面核酸檢測結果為雙靶標弱陽性。李某的行為造成疫情嚴重傳播危險,致使自身及其42名接觸者被密山疾控部門集中隔離管控、多家商鋪暫時停業封閉進行消殺處理。[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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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某管理有限公司及三名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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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大連某管理有限公司三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4年9個月到3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處大連某管理有限公司予以人民幣八十萬元的處罰[25]。一審宣判後,被告單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4月,大連市中院對該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3年4月中旬,大連中院駁回了原審被告單位和兩名原審被告人的申訴。[註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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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12·15疫情涉事企業和人員妨害傳染病防治案:2020年11月中旬,載有進口冷鏈貨品的某外籍貨輪停靠大連港大窯灣碼頭。12月1日至12月12日,張某勇僱傭勞務人員對該外籍貨輪上的進口冷鏈貨品進行裝卸搬運作業,並擔任現場作業負責人。後經查證,涉事公司違反進港作業人員備案且持有7日核酸檢測陰性報告的疫情防控規定,現場負責人張某勇虛增、篡改備案作業人員名單。在搬運作業中,該公司違反全程規範防護的要求,張某勇對作業人員疏於監管,致使作業人員存在未按要求佩戴隔離面罩、穿著防護服就餐等多項違規行為。在作業人員管理上,該公司未嚴格執行閉環管理規定,被告人付某軍在受被告人付某浩指派給作業人員安排住宿旅店時,未將住宿人員從事進口冷鏈貨品搬運和閉環管理的要求告知面向社會正常經營的旅店經營者。作業人員下班後經常出入人員密集的多個公共場所,導致社會生活小區多名居民、某商廈內多名商戶和顧客感染。2020年12月15日發現受僱於被告單位的4例無症狀感染者後,此輪疫情共發現確診病例及無症狀感染者83人。[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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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甲、楊某乙(均為緬甸籍)[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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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9日,雲南省瑞麗市人民法院以偷越國(邊)境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楊某甲有期徒刑2年10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楊某乙有期徒刑2年4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刑滿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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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期間,楊某甲先後五次從緬甸木姐至瑞麗往返偷渡,曾與丁某某在緬甸聚餐,此後丁某某確診為無症狀感染者。楊某甲後其與被告人楊某乙等人在其境外的家中共同生活十餘天。8月30日,楊某甲在奧某某(另案處理)的組織下從緬甸偷渡進入瑞麗。其後楊某甲在醫院就診期間謊稱自己長期住在瑞麗市從事化妝品銷售工作。同年9月1日,楊某甲明知楊某乙已經有部分症狀,便再次找到奧某某等人,讓其安排楊某乙等人偷渡進入瑞麗。9月3日,楊某乙從境外偷渡進入瑞麗。楊某乙未執行疫情防控規定,隱瞞情況,拒絕接受疫情防控措施,並多次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頻繁在人員密集場所活動。9月10日,楊某乙以陳某某身份信息在當地醫院進行核酸檢測。9月12日,楊某乙被確診感染。楊某甲、楊某乙違反疫情防控的一系列行為,造成了201名密切接觸者集中醫學隔離觀察、瑞麗市全城封閉和居民居家隔離,市區全員開展核酸檢測,市區營業場所停業,學校推遲開學等結果,給瑞麗市居民的生活、生產、工作、學習造成嚴重影響,致使瑞麗市的經濟遭受損失[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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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李某甲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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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七個月至十個月有期徒刑,判處某某公司罰金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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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7日凌晨4時,某某公司自國外採購的一批冷鏈牛肉製品到達濟南,李某甲指使、縱容李某乙偽造核酸檢測報告。之後該批次冷鏈牛肉製品陸續違規售出。其中90件在銷往濟寧市梁山縣後,經當地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檢測,發現其中1件冷凍牛肉外包裝新冠病毒檢測呈陽性,梁山縣隨即封存該批次的肉製品。濟南、濟寧多地為該批次冷鏈牛肉製品的封存回收、產品核酸檢測、人員隔離管控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除對冷庫內存儲的冷鏈食品全部封存並進行檢測外,還對相關從業人員及周邊群眾進行了隔離。[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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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冶某某、冶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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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3日,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對被告人馬某以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對被告人冶某某以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對被告人冶某某某以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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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0日,馬某、冶某某、冶某某某駕車從上海出發前往西寧。4月1日抵寧後,三人未按規定第一時間向社區報備,擅自離家外出購物,前往某餐館聚餐,又至馬某父母家中與親友聚會。後向社區報備時,隱瞞在滬、在青旅居史及與抗原檢測異常人員密切接觸史。次日,馬某等五人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後均確診感染,引發疫情傳播,致124人感染。[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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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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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北京一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黎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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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3日,北京報告1例從美國輸入的確診病例黎某。其在美期間已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在美國登機前曾服用退燒藥。航班起飛一小時之後向乘務員自述未服用藥品,降落前兩小時坦白自身情況。3月16日,黎某被順義區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註 3],對黎某立案偵查。[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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