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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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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快速預覽 第十四屆2023年1月至今委員, 主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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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憲法及地方組織法並未規定設置省級人大的常務機關。

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其中規定:「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1]。1979年12月,召開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2]

主要職責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安徽省人大常委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 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的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3. 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4. 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5.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6. 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
  7. 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8. 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9. 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0.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成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1. 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廳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12. 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3.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省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
  14.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5. 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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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置

  • 辦公廳
  • 研究室
  • 法制工作委員會
  • 預算工作委員會
直屬事業單位
  •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服務中心
  • 安徽省直機關老幹部第三活動室

歷屆組成人員

第五屆

第六屆

第七屆

第八屆

第九屆

第十屆

第十一屆

第十二屆

第十三屆

第十四屆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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