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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
審判裁定機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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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又稱司法機構、司法部門,是官方機構之一,其職責是維護法律、確保法律正確執行、解決爭議;但「司法」的具體定義和司法部門的權力在不同法制有些不同。
歐陸法系
在歐陸法系中,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具體調查;法官會傳召證人,盤問證人、被告等。法院有解釋法律的權力,但不一定具有對法律的最終解釋權。
另外,檢察機關通常都是司法系統的一部份。
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法制中,法院不會對案件進行具體調查。法官或裁判官的角色只是確保原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則是代表政府的律師)和被告人能公平地提出自己的論據,並作出判決。如果被告人被控告的是嚴重罪行(如謀殺、強姦等),有些地區(如香港、英國及美國)是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只負責決定處罰方式。在英美法系系中,只有法院有解釋法律的權力,而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和判案,都對以後的同類訴訟有約束力,成為案例法。
另外,檢控機關通常都是行政系統的一部份。
職能
司法機構最主要的職能就是行使司法權,即通過公共強制力維持社會秩序,進行利益仲裁,在有些國家也包括對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
司法機構根據法律審理案件,解決法律衝突。遠東法系強調在對爭端和法律衝突裁決時注重社會影響,維持社會穩定。而西方法系,則更為認可個人和團體在對抗性的司法過程中勝訴[1]。
司法審判權由法院履行,法院為司法機關。有些國家(地區)專設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包含公訴權),亦將檢察機關列為司法機關。
參考文獻
參見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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