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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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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元首馬來語Yang di-Pertua Negeri語範的統一譯名是州長)是馬來西亞砂拉越檳城麻六甲沙巴這四個州的元首的正式頭銜,由最高元首任命,每屆任期4年,可連任。在馬來西亞,砂拉越、檳城、麻六甲和沙巴,這四個沒有世襲君主的州屬,由最高元首在諮詢該州首席部長的意見後任命。[1]州元首的尊稱是閣下馬來語Tuan Yang Terutama, TYT),英文稱謂為{His Excellency}。

法定職權

在上述四個「非世襲君主」州屬,州元首為該州之首長,其主要職權為:任命州立法議會議長Yang di-Pertua)及州行政議會首席部長Ketua Menteri),並根據首席部長、總理的建議任命行政議會的行政議員,此外,也包括在州內行使特赦權,以及根據榮譽制度法令授予勳章於冊封榮譽頭銜。[2]

州領導人制度

馬來西亞現有的十三州之中,上述四個州屬的(非世襲)「州元首」和另九個州屬的「世襲君主」有幾個不同點:

  • 州元首雖然是統治者理事會的成員,但不具備成為最高元首的條件,對此也沒有投票權。
  • 州元首不是有關州屬的伊斯蘭教領袖。

語彙演變

在1976年以前,砂拉越、檳城和麻六甲元首的頭銜採用英語Governor(沿革自殖民地時期的總督,在馬來語中是Gabenor),馬來語為Yang di-Pertua Negeri;沙巴元首的頭銜同樣採用英語Governor,在馬來語中則是Yang di-Pertuan Negara[3]1959年,新加坡成立自治邦,新加坡元首同樣使用Yang di-Pertuan Negara頭銜;1963-65年,新加坡成為馬來西亞的第14個州,沿用Yang di-Pertuan Negara的頭銜。[4]由1976年開始,砂拉越、檳城、麻六甲和沙巴元首的馬來語頭銜統稱為Yang di-Pertua Negeri,在英語中則依然是Governor[3][5]

馬來西亞華語規範理事會頒佈Yang di-Pertua Negeri的統一譯名是州長,惟民間約定俗成的慣用語為州元首。[6]

現任州元首

以下列出上述四州的現任州元首:

更多資訊 州屬, 州元首 ...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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