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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中央銀行

西亚巴林中央银行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巴林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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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43098°N 50.586944°E / 26.243098; 50.586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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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中央銀行(英語:Central Bank of Bahrain,簡稱CBB),系巴林王國中央銀行,設立於2006年,總部位於首都麥納麥[1]。其屬於一個公共法人實體,負責維持巴林王國的貨幣穩定,而同時作為巴林金融業的唯一監管機構,其職責範圍也覆蓋了全國的銀行業保險業,投資業務與資本市場活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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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1971年8月14日,巴林英國獨立。到了1973年,巴林埃米爾發布法令,設立巴林貨幣管理局行使央行與金融監管職能[6]。巴林貨幣管理局一直持續運作了33年。
直到2006年9月6日,巴林國王頒布了《2006年第64號法令》(Decree No. (64) of 2006),即日起施行《巴林中央銀行與金融機構法》(The Central Bank of Bahrain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Law 2006,簡稱CBB Law)),並廢除原來以《1973年第23號法令》(Decree No.(23) of 1973)頒布實施的《巴林貨幣管理局法》(BMA Law)[7]。此舉確立了巴林中央銀行為巴林貨幣管理局的繼任機構,新設立的央行成為巴林王國金融服務業的單一監管機構,與原貨幣局相比,其加強了自身的獨立性,簡化了監管程序,並擴大了權力範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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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與職能

目標

巴林中央銀行依《巴林中央銀行與金融機構法》之規定,被授以追求實現之目標有[9]

  • 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信貸政策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相關政策;
  • 向王國政府以及金融機構提供有效的央行服務;
  • 發展國內之金融業;
  • 保護存款人及金融服務消費者之利益,提高巴林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之信譽;

職權

巴林中央銀行依《巴林中央銀行與金融機構法》之規定,被賦予之職權包括[10]

  • 發行國家貨幣;
  • 實施適度寬鬆的貨幣政策,以保持貨幣與王國貨幣體系之穩定;
  • 採取適當措施應對區域及國際經濟環境之變化;
  • 規範與開發金融機構,受理執照發予事務,並監管其活動;
  • 作為政府的銀行;
  • 擔任政府之經濟事務顧問;
  • 管理政府之黃金及外匯儲備
  • 代表王國政府參與國際經濟事務;
  • 促進及鼓勵金融服務行業之創新;
  • 維護持牌金融機構對客戶的合法權益;
  • 其他依法應履行之事務。

組織架構

巴林中央銀行最高決策機構為董事會,其依法應由七人組成,其中應包括一名財政部之代表。而全部的七名成員皆由巴林國王任命,每任四年(可連任)[11]。巴林中央銀行行長則由國王根據董事之建議任命,每任5年(可連任)[12]
以下為巴林中央銀行組織架構圖[13][14]

董事會
對外通訊組
品管及
內部審計
行長
資本市場
監管局
金融
穩定局
法務組副行長許可證及
政策局
經辦
銀行監管
經辦
銀行業務
經辦
集團事務
經辦
金融機構監管
督查局貨幣發行人力資源
管理
保險局
零售銀行
監管
儲備管理信息技術金融機構
監管
批發銀行
監管
銀行服務帳目會計金融
合規
伊斯蘭金融
機構監管

董事會成員

更多資訊 巴林中央銀行董事會成員列表(2008-2012年屆)[15], 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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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外部連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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