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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仲裁法院

国际仲裁机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常设仲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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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仲裁法院[3](法語:Cour permanente d'arbitrage,縮寫:CPA; 英語: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縮寫:PCA),是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仲裁機構,創立於1899年。常設仲裁法院並非聯合國國際法院(法語: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縮寫CIJ;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縮寫為ICJ)或國際聯盟常設國際法院,彼此之間為獨立的不同機構。

快速預覽 常設仲裁法院, 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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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宮內的常設仲裁法院的使用的法庭

常設仲裁法院有一份由成員國提出的仲裁員名單。如果成員國將其爭端訴諸仲裁,便可在名單中選定仲裁員,再由選定的仲裁員推選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常設仲裁法院的國際局,相當於書記官處,並向仲裁法院範圍以外的仲裁法庭提供技術或行政協助。常設仲裁法院由一個名冊上的法學家(每個締約國最多四人,這些人共同組成該國的「國家團體」)組成,爭端的當事方可以從中挑選仲裁庭成員。在仲裁開始前,各方必須商定各種實際事項和程序。程序不公開,費用由當事方承擔。仲裁結果也可以不公開。[來源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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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常設仲裁法院座落於荷蘭國際法之都海牙。該院根據第一屆海牙和平會議的建議於1899年建立(時譯為常川公斷衙門),這使其成為世界上歷史最為悠久的國際爭端中介機構之一。

到2012年11月止,已經有115個國家加入了該院的建院公約。該院基於國家之間或者國家與私人之間的合意,處理他們之間的爭端。

常設仲裁法院位於海牙的和平宮,該建築是1913年依靠卡內基基金會的捐贈建立起來的。起初只由常設仲裁法院使用,現在由該院和國際法院共同使用。

國際法院不同,常設仲裁法院並不是一個國家之間的法庭。爭議雙方可以請求該院對其進行仲裁調解或者僅僅是調查事實。該院不僅接受來自國家間的申請,同時也接受國家與私人團體或者個人之間的衝突解決申請。

常設仲裁法院不為公眾所熟知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在1946年到1990年期間,該院受理的案子比較少。二是庭審很少對公眾公開,而且判決書也應仲裁雙方的要求而保密。不過近來,常設仲裁法院又因為衣索比亞厄利垂亞之間的邊界爭端與菲律賓控告中國案重新走入人們的視線。

該法院成立117年共接受105起仲裁請求,包括46個國家之間的仲裁[4]。另外,在菲律賓控告中國案後,一些評論也指出這個法庭對於與大國相關的裁決從來沒有被執行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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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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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仲裁法院締約國
  根據1907年公約
  根據1899年公約
  非締約國

截至2016年6月,共有121個國家成為常設仲裁法院的兩個建院公約中的一個或兩個的締約國。[6]

更多資訊 締約國, 1899年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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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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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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