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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憲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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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憲法草案是在1921年12月由廣東省議會制定並通過的一項憲法草案,是中國近代聯省自治運動的產物之一。草案共15章135條,與1921年率先完成的《湖南省憲法》關係密切,結構和內容多有相似,但在財政、教育、實業、軍事等方面單獨列章,較湖南經驗有所改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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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該草案的出台背景在於20世紀20年代初全國憲法危機,軍閥割據,政局混亂,聯省自治思想在南方各省廣為流行。湖南、浙江、四川等地率先提出省憲運動,廣東在輿論和政治氛圍影響下,結合在第一次粵桂戰爭後自身擺脫舊桂系控制、地方統一與財政富庶的條件,積極響應。時任省長陳炯明是其中的核心推動者之一,陳提出以美國式聯邦制為藍本的「聯省自治」方案,強調由鄉、區、縣、省逐級自治,最終組成聯邦國家,以南北妥協實現統一。憲法草案中參眾兩院、行政架構與省權獨立等安排,都體現出明顯的聯邦制色彩[2]。
當時的廣東在政治相對統一、財力充足及僑資支撐的條件下,被視為最有可能率先實行自治與立憲的地區。草案的制定得到社會輿論和地方士紳的支持,被寄望為建設「廣東模範省」的制度基礎。美國駐華公使雪曼在1921年9月評價廣東是中國「最開明、最有效率的省份之一」[1]。
制定過程
第一次粵桂戰爭後,陳炯明與孫文回到廣州建立省政權。陳炯明在《告廣東父老兄弟文》中提出施行平民政治、推動兩廣合作及實現統一和平的目標,並著手建設「廣東模範省」。1920年底,廣東設立省制編纂會,聘請孫科、陳融等人制定暫行省制,調整省署機構。隨後,積極推行縣長、縣議員民選政策,制定了《廣東省暫行縣自治條例》等法規,明確縣級行政和立法的分權關係,並採用「列舉主義」界定縣的事權,涉及教育、實業、水利交通、公共衛生、慈善等十一項。這些措施為制定省憲打下了基礎。
1921年3月,廣東省議會正式提出制定《廣東省自治法》的議案,並邀請各省參考。5月成立起草委員會展開討論。6月,省議員黃毅參照湖南省憲法及歐洲國家的憲法起草了一份私人《廣東自治法》,在報刊發表後引發激烈爭論,但其內容最終成為省憲草案的藍本[3]。經過多次修改,1921年9月,省憲草案提交省議會審議。為避免專斷,議會決定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印發兩千餘份草案徵詢意見。12月2日完成審查,12月19日省議會正式通過《廣東省憲法草案》的二讀程序。草案規定須經三讀及全民投票方可生效,以符合「主權在民」的原則。
草案送交省署後,陳炯明成立憲法討論會,邀請二十餘名學者與十餘名議員準備最終評議。然而,因陳炯明與孫文在北伐問題上矛盾激化,草案最終未能付諸全民投票,停留在「草案」階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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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廣東省憲法草案》全文共15章135條,主要借鑑了湖南、浙江省憲及歐美諸國(如瑞士、美、英、德)憲法。起草主任黃毅與王正廷有密切的聯絡,而王正廷是湘、 浙兩省省憲的起草人和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的起草人之一[1]。
草案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廣東為中華民國的「自治省」,強調自治權為省民固有,不是國家授予。省籍認定方面,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廣東連續居住兩年以上者,即為廣東人民。在中央與地方關係上,草案採取「中央概括、地方列舉」的模式。省的事權包括教育、實業、財政、司法、軍政、警察、公共衛生等14項,未列明者歸屬中央。儘管如此,草案仍賦予廣東在法律執行、對外條約及軍務上的一定變通與同意權。
草案以較大篇幅規定人民權利義務。包括:
- 平等與自由:確認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種族、宗教、階級而有差別。賦予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遷徙、持有槍械及宗教信仰自由。
- 人身與司法保障:強調人身自由和無罪推定,限制非法逮捕、搜查與刑罰,確立了較為完整的司法保護。
- 政治參與:人民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任受公職權,但選舉範圍並未完全普及。公民可請願、訴願並提起訴訟。
- 社會經濟權利:保障私有財產權與營業自由,規定徵收必須補償;同時確認教育權。
- 義務:規定人民必須接受六年義務教育,負有納稅與服兵役義務。外省人在廣東享有與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草案構建了省級政權的完整權力秩序,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與財政監督,力求在制衡中推進自治。
- 立法:省議會為最高立法機關,由全省公民選舉產生的議員組成,任期三年。其職權包括制定法律、批准預算、監督行政、彈劾省長和政務員等。議會可提出法律案,職業團體亦享有有限提案權。法律案須經省長公布,如被駁回則可複議。議會本身也受公民三分之一連署可提案解散,體現「主權在民」。
- 行政:省長由各縣、特別市議員總投票選舉,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其職責包括統率軍隊、公布法律、任免官吏、召集議會及戒嚴權,但其命令需經政務院副署。政務院由省長任命的政務員組成,實行議院政府制,需對省議會負責。
- 司法:設三級三審制,省法院為最高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法官享有任期保障。行政訴訟亦由普通法院審理,體現英美法系影響。
- 財政監督:設審計院,院長由省議會選舉,負責事前審核與事後監督,確保財政公開透明。其權力涵蓋經費支出核准、簿記調查及決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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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省憲不同,《廣東省憲法草案》單列財政、教育、實業、軍事四章。
- 財政:強調稅收法定與財政公開,預算須經議會批准;軍費不得超過歲出總額的三成。
- 教育:義務教育六年,教育經費須占省預算至少20%,並設基金資助貧困兒童。此規定在全國範圍內屬進步性舉措。
- 實業:鼓勵新發明與實業發展,設立獎勵和專利制度,但規定較為簡略。
- 軍事:規定軍人不得干政,省軍隊平時受省政府管轄,對外戰爭時部分可受中央指揮,並明確軍費上限,以防止軍閥坐大。
草案確立了縣與特別市的自治制度。縣為基本行政區域,由縣長和縣議會通過直接選舉產生。特別市(人口十萬以上)由市民直選參事員與市議會,不屬縣轄而直隸於省。這種安排體現出對地方民治的高度重視。
修憲程序需經省議會三分之二議員或過半數地方議會聯署,並交全省公民投票決定。憲法解釋權由省法院選出的七人合議負責,帶有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影子。附則部分則規定了省議會、省長選舉及軍費逐步削減的過渡性安排。
評價
武漢大學法律學者周葉中等認為《廣東省憲法草案》雖然未能正式施行,但仍有顯著的歷史進步意義,主要體現在結構、權利保障、權力秩序設計及理想與現實的結合等方面。如在公民權利保障方面,對人權的規定比其他省修訂的憲法更加詳細,幷放在「總則」之後以示重視。同時在權力秩序設計上融合中西制度,構建了立法、行政、司法、審計「四權分立」的架構。一方面體現出美國式制度特徵,如省長由民選產生並享有較大權力、法院擁有憲法解釋權;另一方面又帶有英國式內閣制因素,政務院類似內閣並受議會不信任案約束。省長地位介於總統與首相之間,形成多元化的權力制衡格局[1]。
另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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