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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
1988年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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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英語:Safety and Health in Construction Convention)是1988年6月20日第七十五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88年建築業安全和衛生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167號公約(C167)。[1][2]公約於1991年1月11日生效。[3]
內容
公約[4]第二章(第4, 5, 6條)規定,締約國應承諾在對所涉及的安全和衛生外海作出估計的基礎上,制定法律或條例並使之生效。同時該法律或條例可規定適當方法確保其具體實施,並應充分考慮相關國際標準。
第三章列明了具體的預防和保護措施,包括
等。
公約修訂了安全規定(建築業)公約1937。
批准情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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