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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自我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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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自我認定、性別自我認同(英語:Gender self-identification)或性別自決(英語:Gender self-determination)是指一個人的法定性別由其性別認同決定,而不需符合醫療或司法上的要求。[2][3][4][5]

這是跨性別者權益運動的核心目標所在。[2][3][4][6]支持者認為,將醫療要求作為性別承認的條件,乃是一種具有侵擾性且令人感到羞辱的門檻設置,極有可能迫使跨性別者接受其並不願意的醫療程序。他們亦主張,性別自決能夠簡化跨性別者在無偏見和歧視之環境中生活的過程。
支持者強調,在已實施性別自決法律的國家(如 2015 年採用性別自決政策的愛爾蘭)當中,缺乏能夠顯示不良結果的證據。[3][7]反對者則認為,性別自決會損害女性庇護所和監獄等空間的安全性,以及競技體育中的公平性。[6][8][9][10]
截至 2024 年 11 月,已有二十一個國家頒布法律,准許性別自我認定而無需司法或醫療批准。這些國家包括:阿根廷、比利時、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丹麥、厄瓜多、芬蘭、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紐西蘭、挪威、巴基斯坦、葡萄牙、西班牙[11]、瑞士和烏拉圭。[12][13][14]類似法律的提案在一些國家(特別是英國)引發了爭議。[4]
在諸如澳大利亞、加拿大和墨西哥這般的聯邦國家,性別承認法律通常會因省或州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在同一司法管轄區域內,不同的官方文件(例如出生證明和護照)的程序也可能有所不同。此類法律未必能夠涵蓋性別承認的所有領域,諸如醫療保健或者設施使用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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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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