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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

由政府簽發的旅行身份證明文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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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是一個國家地區政府發放給本國公民國民的一種旅行證件,用於證明持有人的身分國籍,以便其出入本國及在外國旅行,同時亦用於請求有關外國當局給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護。某些情況下,一個國家政府也可給外國籍人士發放護照,如「葡萄牙給外國人護照 (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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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四地的護照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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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和地區護照封面的顏色

護照關係到在國外所受合法保護的權利與進入本籍國的權利。護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照片簽名出生日期國籍和其它個人身分的證明。許多國家正在開發將生物識別技術用於護照,以便能夠更精確地確認護照的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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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護照

全世界最早出現的護照似乎是在公元前450年,根據《聖經》《尼希米記》二章7節記載:「我又對王說,王若以為美,請賜我詔書,通知大河以西的諸省長准我經過,直到我抵達猶大[1]波斯王發給巴勒斯坦的一封詔書,要求沿途官員保障尼希米的旅行安全。

中國歷史上為例,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稱呼,例如稱為、傳、過所、公驗、度牒、路證、通關文牒、安全證書、通行證、暫住證等。到了清朝,根據通行證件的證明身份、提請邊境關防檢查機關予以「保護」和「關照」、給予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之功能,將「PASSPORT」一詞,於1845年首次譯為「護照」,並沿用至今。

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歐美各國政府將護照視為防止外國間諜進入本國的一種方式。第一批現代英國護照於1915年發行。當時這種護照只是一張紙片,但折疊成硬紙板,封面印有英國皇家徽章。與今天的護照一樣是分別代表英格蘭和蘇格蘭的獅子和獨角獸,還有兩句法文格言,「我權天授」(dieu et mom droit)和「心懷邪念者蒙羞」(honi soit qui mal y pense)。因為法國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後,很長一個歷史時期英國上層社會是通行法語。

1920年一戰結束後,為維護世界和平,國際聯盟提出護照應有統一的國際標準,規定內頁為32頁,要使用至少兩種語言,封面頂部印國名,中間為國徽,底部印「護照」一詞。國聯的規定已經成為現代護照設計的統一模式。[2]

二戰後,國際聯盟聯合國國際民航組織,頒布了在護照的設計和特徵的指導標準,這些指導很大方面上形成了現代的護照。近幾年則有可機讀護照(Machine Readable Passport,簡稱MRP)統一規定持照人資料頁在封面內側頁,並有可利用掃描方式讓電腦判讀的資料,以節省移民暨出入國管理人員查驗證照時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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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普通護照:發放的對象是普通公民
  • 外交護照:發放的對象是外交官和外交代表、或者是根據某些國家法規而發放給該國的公務員。持有外交護照並不自動享有外交豁免權。持有外交護照,同時在一些國家會給予不同於非外交護照的簽證禮遇。另外,大多數國家的元首到別國進行訪問時,若不持用護照,則會由該國外交部部長簽發「元首通行狀」供元首及其陪同出訪的配偶使用,此通行狀會記載訪問國家的國名及出訪事由,不需事先申請簽證,可獲禮遇免除通關及證照查驗程序,僅會由邀訪國另行蓋印以茲證明,因此在每次出訪前必需簽發一份新的元首通行狀,出訪完成後交由外交部歸檔列為政府檔案[3][4]
  • 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發放的對象是政府派出執行公務的雇員(或者技術和行政人員),因為他們不具有外交官資格或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認可的外交身分。持有公務護照,在一些國家會有不同於普通護照的簽證禮遇。
  • 特殊護照:發放的對象是高級政府官員和他們的隨從,作為對其免除簽證要求的官方許可。
  • 集體護照:在某些情況,如學校團體旅行,同團的所有兒童在旅行期間共用一本集體護照。
  • 永久居留證:某些國家發給沒有公民身份的居民的身份證明及入境/居留許可。
  • 國內護照:某些國家為管控本國人口遷徙而發行使用。例如沙烏地阿拉伯的iqama,還有實行計劃經濟蘇聯,以及中國的港澳通行證及戶口制度,是一種為監控人口流動情況而發行的內部護照。
  • 加急護照臨時護照:發放給那些原先護照遺失或失竊但急需出國旅行的人。
  • 商務護照:發放給那些頻繁旅行的人,這種護照的頁數較普通護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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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通行證
  • 聯合國通行證(Laissez-passer):聯合國和各專門機構根據《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和《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向本機構的職員頒發一種具有護照效力的身份證件。有紅皮通行證和藍皮通行證兩種,其效力分別相當於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Laissez-passer」是法文「請予通行」之意(註:聯合國部分機構設立在使用法文的巴黎布魯塞爾,以及法國之常任理事國地位,法文亦為聯合國官方語言之一。)。
  • 家庭護照:是一種只發放給家庭(家長和兒童)而不是個人的護照,美國政府已經不再發放此種護照。
  • 難民旅行證:某些國家的政府根據1951年7月28日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28條及1967年1月31日《難民地位議定書》的規定頒發給合法在其領土內居留的難民的旅行證,供持證人到發證國領土以外旅行。
  • 外國人旅行證:發放予定居於護照發出國的外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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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標準

國際民航組織(ICAO)提供了護照規格的標準化建議,如今被大部分國家政府所採用。護照的大小需要符合 ISO/IEC 7810 標準,即 125x88 毫米,B7 規格。

特別情況

君主制國家的君主一般無須護照,如英國國王查爾斯三世不需要護照和簽證就可以自由進出各個國家,因為英國護照是以國王陛下的名義簽發的,因此國王本人不需要護照。

國際旅行不需護照的情況

護照通常在國際旅遊中都必須要用到,通常在跨國與國的邊境時需要使用。但是有些時候,某些國家的公民出境到另外一個國家時,由於國與國訂立了某些契約(如申根區俄白聯盟國),可能就無需出示護照,但可能會以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來證明身份,如駕駛執照,個人身份證,護照上的簽證。

國內旅行需要護照的情況

某些國家,例如實行或曾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為了監控人口流動或管控人民遷徙,要求人民在國內旅行或遷徙時,申請並持有國內護照或相關旅行證件。例如蘇聯、北韓。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前兩者類似,一般情況下在國內旅行遷徙時需要持有身份證或其他相關證件(如戶口本),雖然名稱上沒有護照字眼但是事實上與國內護照相似。至於港澳台下方有詳細描述

由於英國殖民地與國籍法複雜,在大不列顛屬地之間,或英國各屬地之間旅行,也常需要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大陸居民前往香港澳門,需要往來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前往港澳地區定居使用);定居外國的中國大陸居民而無往來港澳通行證者,需要在中國駐外領事機構申請進入許可;中國大陸居民經港澳過境至其他國家者,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在港澳逗留時間各不超過7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台灣地區(包含台澎金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居住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公民前往臺灣地區,亦須持用替代護照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出境,並持由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簽發的「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入境。居住在大陸地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公民前往臺灣地區,只需要在當地的台北辦事處申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即可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入境。

香港, 澳門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港澳地區有獨立簽發護照、進行出入境管控、與外國訂定單獨簽證協定等權力。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有各自的邊境管制

香港居民進入澳門,需於兩地邊防出示《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香港居民身份證(有「*」、「***」、「R」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或回港證

澳門居民進入香港,則需於兩地邊防出示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非永久性居民及其他人士)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港澳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中國大陸,則不得持港澳特區護照,除需於港澳邊防出示上述港澳地區的證件外,還需要於中國邊防出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舊為「港澳同胞回鄉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中華民國

自由地區

中華民國退守台灣後的管轄領土僅治及於台澎金馬地區(包含臺灣本島澎湖東沙群島南沙群島部分島嶼,而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中將領土分為自由地區及非自由地區(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大陸地區)。

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雙方存在各自獨立的法制與邊境管制。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均不認可對方護照為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原則上不在對方護照上注記或蓋章。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台澎金馬)前往中國大陸,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規定,必須持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於口岸入境;前往澳門在實務上可直接使用中華民國護照;前往香港則可使用中華民國護照搭配台灣居民預辦入境登記表入境。

另外自1956年至1992年之間,根據「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金門、馬祖地區往來台灣地區(包含澎湖)需事先申請中華民國金門馬祖台灣地區往返同意書(出入境證),並於出入境口岸交由邊境檢查關口查驗蓋章。該法令與相關出入境管制已於1992年廢止,現今往來金馬與台灣之間已無出入境管制,得以自由往來。

馬來西亞

1963年沙巴砂拉越新加坡馬來亞共同參組馬來西亞聯邦時,依據各方事前同意的決議,沙巴砂拉越兩邦可保有原先獨立的邊境管制。馬來亞人民進入沙巴或砂拉越,以及兩邦之間相互旅行,均需檢查護照,但沙巴、砂拉越人民進入馬來亞時則不需檢查護照。

2006年以後,馬來西亞政府廢除這項規定,西馬人只需出示身份證就可進入東馬,但仍僅有三個月停留期限之限制。

參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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