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戰時造謠惑眾罪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前可判死刑。

歷史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以153票贊成、2票反對、4票棄權[1]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同日由習近平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該修正案取消了戰時造謠惑眾罪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等9個罪名的死刑規定,其第五十一條為:

刑法規定

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3條,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製造謠言,迷惑群眾,動搖軍心的行為。這包括:編造散布虛假情況、煽動怯戰、厭戰或者恐怖情緒、蠱惑官兵、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不論散布方式是什麼(公開或私下),無論是否已經產生了動搖軍心的實際後果,都可適用於本罪。

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2]

參考文獻

參見

Loading related searches...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