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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各省重複縣名及存廢理由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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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內務總長朱啟鈐曾上書時任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擬改各省重複縣名撮舉理由分別說明請鑒核批示文》,申請對各省具重複縣名情形的124個的縣名進行修改,而該文所附列有該126個縣的清單稱《改定各省重複縣名及存廢理由清單》。據當時該文所統計,二縣同名的有74個,三縣同名的有12個,四縣同名的有4個,五縣同名的有3個,六縣同名的有1個。大總統袁世凱於民國三年(1914年)1月30日批准請求,稱「批據呈已悉,應如所擬辦理」。是次更改重複縣名基本依循「凡兩縣同名存其先置,新名從同仍還故稱」(即保留設置較為久遠,政區較為穩定的縣名,而改掉重名的其它縣名)的主要原則,而在遇到「通商之大埠」(通商口岸)或「新拓之邊方」(新開拓的邊境地區)時則例外處理,而擬須更改縣名的縣的新名的標準,均以古代郡邑境內山川為限。[1]

具體清單

更多資訊 序號, 拼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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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

民國三年二月之後陸續更改的重名縣名:[2]

更多資訊 原名, 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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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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