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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
通常由國家元首發出的法律規則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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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英語:decree)是一種法律文告,通常由國家元首(共和國總統或君主)根據一定程序(通常在憲法中確立)發出,具有法律效力。用於此概念的特定術語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例如,美國總統發布的政令稱作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儘管政令並不等同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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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管轄區的政令

根據《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第110條,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總體政策由最高領袖制定。
在西班牙,政令(西班牙語:decreto)有多種形式:
- 皇家政令(西班牙語:real decreto)
- 皇家法令(西班牙語:real decreto ley)
- 皇家議會法令(西班牙語:real decreto legislativo)
土耳其的政令由1982年憲法第107條界定。憲法的一項重要修正案連同第6771號法令與總統令有關。
在英國,樞密院頒令(Orders-in-Council)是以君主特權訂立的法例,由樞密院以君主的名義頒布,或由大臣以國會法令或其他方式頒布。兩者皆可受司法覆核,前者部分情況下例外。
參見
備註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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