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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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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英語:act)一般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之總稱,為成文法(statutory law)及規管法(regulatory law)的基石。

法令在不同政治體制司法管轄區的官方使用及定義上會有所不同。在君主制中,法令可包含任何皇家文告(royal proclamation)或皇家政令(royal decree),因為其影響到所有公民。在議會制中,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令被稱為國會法令(act of Parliament,美國國會法令稱為act of Congress);香港立法會通過的類似法令的成文法規則被稱作「條例」(ordinance)。

定義

臺灣

指包括法律、自治條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函釋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1]

中國大陸

在《八二憲法》以前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所作的補充規定[2][3]

香港

香港沿襲英國的普通法制度,中文「法令」對應英格蘭國會大不列顛國會聯合王國國會通過的成文法「act」[4]香港立法會(及英屬時期立法局)通過的成文法只被稱作「條例」(ordinance),不稱作「法令」(act)。

澳門

澳門組織章程》規定立法會及總督行使立法職能,未保留予共和國主權機關或立法會的事項,可由澳門總督制定「法令葡萄牙語Decreto-lei」(Decreto-Lei)規範之[5]

英國

詳情見英國國會法令

比利時

比利時,法令(荷蘭語decreet;法語:décret)是社群或大區議會(例如弗拉芒議會)的法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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