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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利·福爾曼·里德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斯坦利·福尔曼·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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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利·福爾曼·里德(英語:Stanley Forman Reed,1884年12月31日—1980年4月2日),是美國律師法學家。他曾在1935年至1938年被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任命為美國訟務次長,並於1938年至1957年期間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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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德於1884年12月31日出生於肯塔基州梅森縣,他從肯塔基衛斯理學院英語Kentucky Wesleyan College畢業後,曾就讀於哥倫比亞法學院但並未獲得法律學位,這使他成為最後一位沒有法律學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他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志願在軍隊服役,戰后里德在肯塔基州梅斯維爾開設了一間律師事務所,並在聯邦農業委員會英語Federal Farm Board復興金融公司任職,期間他曾被選為肯塔基州眾議會議員。1935年,羅斯福總統任命他為總檢察長,負責為多項新政政策的合憲性提供諮詢[4][5][6][7]

1938年,喬治·薩瑟蘭英語George Sutherland大法官退休後,羅斯福總統成功提名里德為最高法院大法官[8][9]。他在「史密斯訴奧爾賴特案」、「戈林訴美國案英語Gorin v. United States」、「亞當森訴加利福尼亞案英語Adamson v. California」和「麥科勒姆訴教育委員會案英語McCollum v. Board of Education」等案件中撰寫了大量的裁決意見[10]。里德在大法官任內一直任職到1957年退休,之後其席位由查爾斯·埃文斯·惠特克英語Charles Evans Whittaker繼任[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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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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