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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車輛號牌
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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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車輛號牌(日語:ナンバープレート)是指日本公路車輛的登記牌照,依據《道路運送車輛法》、《道路運送車輛法施行規則》、《自動車登錄規則》和其他相關的法令制定,由國土交通省下轄地方運輸局的各運輸支局、自動車檢查登錄事務所及輕自動車檢查協會檢驗予以認可。

此外,市區町村可以依據《地方稅法》對管轄區內的附發動機腳踏車、小型特殊車輛和迷你車課稅,納稅車輛同樣有義務展示課稅的標識號牌。日本車輛號牌的名稱根據不同類型的車輛和運作情況,可以分為:運輸支局發行的「汽車註冊號牌」、輕自動車檢查協會發行的「車輛號牌」和基礎地方公共團體/市區町村發行的「標識」三種類型。
概要
依法規定,在日本公路行駛的車輛必須經過安全檢驗、註冊或申報的程序,然後予以認證發出車輛編號。運轉車輛有義務在指定的車身位置展示車輛的編號,展示編號的號牌根據不同類型的車輛和運作情況,正式名稱分為「汽車註冊號牌」和「車輛號牌」兩種。[1]
《道路運送車輛法》將公路運轉車輛的種類分為「汽車」(自動車)、「附發動機腳踏車」(原動機付自転車)和「慢車」(軽車両)三種類型,其中「汽車」根據車輛的大小和結構,細分為「普通汽車」、「小型汽車」、「輕型汽車」、「大型特殊汽車」和「小型特殊汽車」五種類別;[2] 除了「輕型汽車」、「小型特殊汽車」和「二輪的小型汽車」以外的汽車都要經過註冊以後,才能在公路上合法行駛。
註冊車輛使用的號牌稱為「汽車註冊號牌」(自動車登録番号標),是依據《道路運送車輛法》、《道路運送車輛法施行規則》和《自動車登錄規則》制定,裝置於普通汽車、小型汽車和大型特殊汽車,包括:
- 普通汽車(普通自動車),總排氣量2,000cc以上的車輛
- 小型汽車(小型自動車),長4.7公尺以下、寬1.7公尺以下、高2.0公尺以下,總排氣量2,000cc以下的車輛
- 大型特殊汽車(大型特殊自動車),起重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堆高機、除雪機、拖拉機等各種特殊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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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註冊車輛使用的號牌稱為「車輛號牌」(車両番号標),是依據《道路運送車輛法》和《道路運送車輛法施行規則》制定,裝置於輕型車輛和機車,包括:
- 輕型機車(二輪の軽自動車),俗稱「軽二輪」,長2.5公尺以下、寬1.3公尺以下、高2.0公尺以下,總排氣量125cc以上、250cc以下的機車(包括加裝邊車的機車)
- 小型機車(二輪の小型自動車),俗稱「小型二輪」,總排氣量250cc以上的機車(包括加裝邊車的機車)
- 輕型機動三輪車(三輪の軽自動車),長3.4公尺以下、寬1.48公尺以下、高2.0公尺以下,總排氣量660cc以下的機動三輪車
- 輕型車(四輪以上の軽自動車),長3.4公尺以下、寬1.48公尺以下、高2.0公尺以下,總排氣量660cc以下的車輛

基礎的地方公共團體依據《地方稅法》和各市區町村的條例,可以向管轄區內的附發動機腳踏車、小型特殊車輛和迷你車課收輕自動車稅,然後予以發出「課稅標識」(課税標識),納稅車輛同時有義務展示有關課稅的標識編號。
大多數地方的標識號牌樣式是以總務省(前自治省)的公告為基準,然而公告並未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實際上的標識號牌可以由地方公共團體自行設計,通常會在號牌上印製地方上的風光名勝,做為推廣旅遊觀光的用途。[3] 在2007年7月,愛媛縣松山市率先導入「雲型」的標識號牌,採用不規則形狀的號牌設計;[4] 隨後,這股潮流也蔓延至其他的市區町村,此類號牌俗稱為「原創號牌」(オリジナルナンバープレート)或「當地號牌」(ご当地プレート)。[5]

使用於附發動機腳踏車、小型特殊車輛和迷你車的標識號牌沒有全國統一規定的格式,通常是尺寸約縱100mm、橫200mm,縱橫比率約1:2的超小型號牌,分爲白色、黃色、粉紅色、綠色和淺藍色5種類型,包括:
- 第1種附發動機腳踏車(第一種原動機付自転車),俗稱「第一種原付」,總排氣量50cc以下,輸出功率600w以下的機動二輪車
- 第2種附發動機腳踏車乙型(第二種原動機付自転車乙),俗稱「第二種原付」,總排氣量90cc以下,輸出功率600w以上、800w以下的機動二輪車
- 第2種附發動機腳踏車甲型(第二種原動機付自転車甲),俗稱「第二種原付」,總排氣量125cc以下,輸出功率800w以上、1000w以下的機動二輪車
- 小型特殊車輛(小型特殊自動車),長4.7公尺以下、寬1.7公尺以下、高2.8公尺以下,最高速度15km/h以下的特殊車輛(並最高速度35km/h以下的農耕拖拉機)
- 迷你車(ミニカー),長2.5公尺以下、寬1.3公尺以下、高2.0公尺以下,總排氣量50cc以下,備有車室的機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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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式
日本車輛號牌的樣式是依據《道路運送車輛法》、《道路運送車輛法施行規則》、《自動車登錄規則》和其他相關的法令來實施,施行規則對號牌的製作材料、尺寸、顏色和文字進行制定,上面記錄有關車輛檢驗和註冊的相關資料。「塗裝式號牌」使用的製作材料是鋁板,文字和數字是以刻印的方式浮凸在鋁板表面;「字光式號牌」使用的製作材料是甲基丙烯酸樹脂板,在號牌背面加裝LED照明裝置,讓其在夜間產生自行發光的效果。
日本車輛號牌的形狀是與「美國車輛號牌」類似的矩形號牌,縱橫比率約1:1.84-1:2之間,分別有大板、中板和小板三種尺寸。國土交通省曾於2012年檢討是否引入橫長形的「歐盟式號牌」,然而因沒有足夠的實施理由而擱置有關提案。[6][7]
- 大型號牌(大型番号標,俗稱「大板」),縱220mm、橫440mm、比率1:2,用4顆螺絲固定
- 使用於總重量8公噸以上、最大積載量5公噸以上的普通汽車(大型貨車,1號牌)、乘客量30人以上的普通汽車(中、大型客車,2號牌)、總重量8公噸以上、最大積載量5公噸以上或乘客量30人以上的特殊用途汽車(大型特殊用途車輛,8號牌)、大型特殊汽車(9號牌)、建築機械(0號牌)
- 中型號牌(中型番号標,俗稱「中板」),縱165mm、橫330mm、比率1:2,用2顆螺絲固定
- 使用於總重量8公噸以下、最大積載量5公噸以下的普通汽車(中型貨車,1號牌)、乘客量30人以下的普通汽車(中、小型客車,2號牌)、乘客量10人以下的普通汽車(中、大型汽車,3號牌)、總重量8公噸以下、最大積載量5公噸以下的小型汽車(小型貨車,4、6號牌)、乘客用途的小型汽車(中、小型汽車,5、7號牌)、總重量8公噸以下、最大積載量5公噸以下的特殊用途汽車(中、小型特殊用途車輛,8號牌)、輕型汽車(輕型車,4、6、5、7、8號牌)
- 小型號牌(小型番号標,俗稱「小板」),縱125mm、橫230mm、比率1:1.84,用2顆螺絲固定
- 使用於輕型汽車(豁免檢驗的輕型車)、機車(總排氣量250cc以上的機車,「小板 I」)、機車(總排氣量125cc以上、250cc以下的機車,「小板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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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車輛號牌的顏色是用於區別有關註冊車輛的營運用途,基本上分為「自家用」和「事業用」兩種類型。車輛的營運用途與車體的類型並沒有直接的關聯,客、貨車等重型車輛如果不是透過運輸來達致盈利目的的話,同樣也是註冊為「自家用客車」(自家用バス)或「自家用貨車」(自家用トラック)。[8]
配色方面,普通汽車、小型汽車和大型特殊汽車裝置「白底綠字」和「綠底白字」的號牌,有「大板」和「中板」兩種尺寸;[9][10] 250cc以上的機車裝置「白底綠字附綠框」和「綠底白字附白框」的號牌,有「小板」一種尺寸。[9][10]
1975年以後註冊的輕型車裝置「黃底黑字」和「黑底黃字」的號牌,有「中板」一種尺寸;[10] 1975年以前註冊的輕型車以及豁免檢驗的輕型車裝置「白底綠字」和「綠底白字」的號牌,有「小板」一種尺寸;[10] 125cc以上、250cc以下的機車裝置「白底綠字」和「綠底白字」的號牌,有「小板」一種尺寸。[9][10]
有關車輛號牌顏色的區分,可以依據號牌基礎的底色,稱為「白牌」(白ナンバー)、「綠牌」(緑ナンバー)、「黃牌」(黄ナンバー)和「黑牌」(黑ナンバ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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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標示的是有關車輛的戶籍,使用的是管轄有關地區的運輸支局或自動車檢查登錄事務所的名稱,而不是車主住所的登錄戶籍;當車主搬遷到另一個運輸支局管轄區的時候,車輛戶籍也要相應地進行轉移。[11][12]
希望編號制度
字光式號牌
國際號牌
特殊號牌
臨時號牌
搬運砂石等大型車輛的標示編號
雙重牌照
另見
參考來源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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