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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戒嚴
1989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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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戒嚴,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是1989年5月19日晚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中央和北京市黨政軍幹部大會後[1],由時任中國國務院總理李鵬,在1989年5月20日發布的一份國務院令。
該命令宣布即日10時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根據第一號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實行戒嚴的區域為北京市下轄的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石景山區、海淀區、豐臺區和朝陽區。[2]六四戒嚴為六四天安門事件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戒嚴令直到1990年1月11日才由李鵬簽署另一份國務院令正式解除。[3]
由於李鵬頒布戒嚴令時沒有根據《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通過即自行簽署,該戒嚴令不時被批評者指控為屬「重大問題」未開會因此違憲違法的戒嚴[4][5]。相反,同年3月7日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實行戒嚴的命令》是經國務院開會決定後才實行,而北京戒嚴並沒有。(詳情可參閱1989年5月的國務院公報)。
而與在拉薩迅速嚴格執行不同,北京部分地區戒嚴令一開始並未得以徹底履行;至6月2日穿單衣未攜帶武器的軍隊試圖徒步進入市區受阻後,廣播和宣傳車及直升機開始反覆播報戒嚴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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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原文
“ | 鑑於北京市已經發生了嚴重的動亂,破壞了社會安定,破壞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秩序,為了堅決制止動亂,維護北京市的社會安寧,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共財產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國家機關和北京市政府正常執行公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9條第16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1989年5月20日10時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具體戒嚴措施。 | ” |
——國務院總理 李鵬 1989年5月20日 |
報道
5月22日的《人民日報》頭版右下角赫然刊出粗體大字「不准用軍隊解決內政問題」新聞標題。時任《人民日報》副總編輯陸超祺對此解釋:「匈牙利總理內梅特說《不准用軍隊解決內政問題》這則新聞,原來國防部放在國際版,我看大樣時,看到文裡有『史達林模式的一個最可恨的特點就是肆意動用武裝力量整治本國人民。我們應該最堅決地同過去的這種做法決裂……』。這句話對我們很有現實意義,決定把這條新聞移到一版來。有些人看了可能會不高興。」[8]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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