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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日報藐視法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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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日報藐視法庭案是香港的一宗《東方日報》因藐視法庭而被控告及被判刑的案件,起因於1996年《東方日報》對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簡稱「淫審處」)裁定其刊登不雅圖片及該報對《蘋果日報》盜用圖片的兩宗法庭裁決感到不滿,於1997年起在其報刊內以白皮豬及黃皮狗辱罵法官及淫審處,接連發表對法官人身攻擊的社論,後來更發文恐嚇法官,繼而報復性地派遣狗仔隊跟蹤審理案件的法官[1],《東方日報》 及該報總編輯黃陽午於1998年被律政司控告藐視法庭,高等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黃陽午入獄4個月,東方報業集團亦被判罰款500萬港元[2],黃陽午上訴至上訴庭但維持原判,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需要入獄服刑,該案轟動香港社會,被視為傳媒藐視法庭的最嚴重案例[3],也是香港在六七暴動後首宗有新聞工作者因報刊內容而被判入獄的案件[4]。
背景
1996年6月29日及30日,《東方日報》刊登了兩輯由國際通訊社提供的圖片,圖中一名韓國裸體女模特兒在漢城表演人體繪畫,她的乳頭及陰部雖已被馬賽克,但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仍然認為屬於不雅圖片,向《東方日報》發出傳票,於1997年9月評定該批圖片為二級不雅物品,即刊登該圖片的報刊需要使用不透明的封裝並在包裝袋印上警告字句。另一報紙媒體《明報》亦為因刊登相同圖片而被控告,同樣被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評為二級不雅,但淫審處向《明報》附上10多頁報告,詳細解釋裁決的理據。《東方日報》認為淫審處卻未有對東方的裁決作出交代,東方報業集團及後於9月2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庭下令淫審處日後為物品評級時訂明理據,讓香港傳媒參考[3]。
1996年10月底,上訴庭駁回東方報業集團的上訴,上訴庭未有推翻淫審處對《東方日報》刊登不雅圖片的裁決,也未有提供《東方日報》的刊登的裸體圖片屬於二級不雅的評級理據,但法庭頒下一份判詞,指出淫審處應為其評級解釋原因,而經此判例後,淫審處日後須依照有關判決辦事。東方報業集團不服,於1997年12月10日要求上訴庭簽發將案件提交到香港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書,但上訴庭認為此舉與公眾利益無關,拒絕批出將案件上訴到終審法院的許可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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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時期,《東方日報》與《蘋果日報》發生訴訟,東方報業集團的一名政治新聞記者前往中國北京時遇見當時正懷孕的香港女歌手王菲,於是舉機拍照,東方報業集團旗下的《東方新地》於1996年10月5日刊登有關照片。1天後,《東方日報》的主要競爭對手《蘋果日報》盜印該照片,《蘋果日報》在事後願意賠償東方報業集團1萬港元損失及1萬港元律師費,但東方報業集團認為該張照片具有高度新聞價值,遂於1996年10月16日入稟法院要求蘋果賠償15至20萬元[3]。
高等法院法官羅傑志於1997年4月8日裁定東方報業集團勝訴,《蘋果日報》需要支付8,001港元的罰款及賠償,當中3,000元為引致東方報業集團損失的罰款,5,000元為翻印該張照片的罰款,1港元為象徵式賠償;法官同時裁定《蘋果日報》在是次訴訟中的100港元萬訴訟費開支,悉數由東方報業集團承擔。這次裁決的結果,不但比蘋果當初主動提議向東方賠償的金額少得多,東方還要支付蘋果的訴訟費,使東方得不償失,等同處罰東方報業集團濫用訴訟程序[3]。
1997年9月5日,東方報業集團不服原訟庭判決,將案件上訴至上訴庭。同年12月9日上訴庭法官高奕暉推翻部分原決,裁定《東方新地》不須負擔《蘋果日報》在原訟庭的訴訟費,但維持《蘋果日報》罰款8,001元的原判。對於雙方在上訴庭的訴訟費,法官裁定東方報業與《蘋果日報》把各自的訴訟費合計後得出的總和,由《蘋果日報》支付訴訟費總金額的四分之一,總金額餘下的四分之三由東方報業支付,東方報業承擔的訴訟費逾200萬港元,遠高於《蘋果日報》需承擔的金額。上訴庭法官高奕暉在判詞指東方報業集團的記者是在侵犯歌手王菲的隱私下拍得照片,即使該照片被盜印,也不值得獲取太高的賠償金。東方報業不滿連番裁決的結果,在1998年1月8日向上訴庭申請將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上訴庭法官高奕暉以該案件不符合公眾利益為理由,拒絕保薦該案件上呈終審法院[5]。
除了這兩宗案件外,自1994年9月至1995年2月的半年內,東方報業集團曾收到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共33張傳票,但其中23張傳票經該報上訴或覆檢後被撤回,集團卻已付上逾100萬元的律師費。這些案件包括:
- 1994年10月9日,《東快訊》刊登一個畫廊減價廣告,以義大利文藝復興巨匠米高安哲羅創作的「大衛」雕像作招徠,審裁處以大衛像裸露,評定為二級。高院大法官稱任何有理智的人均不會以「不雅」形容大衛像,指出有關裁決「難以理喻」,經發還審裁處重新評級後被列為一級。
- 1995年2月27日,《東快訊》刊載一篇有關青少年可買到色情漫畫的文章及有關漫畫的插圖,被審裁處評為不雅。上訴至高院,法庭指裁定審裁處未有考慮文章內容及出版目的,發還重新評級後,獲評為一級。
- 1995年3月1日,《東快訊》頭版刊載一幅小童臉部被嚴重燒傷的圖片,上訴後獲重新評定為一級,高院大法官更指審裁處拒絕公開兩名審裁員姓名是違反法律公正原則,其後律政署透露兩人姓名為王寶明及張漢田,前者為沙田蘇浙公學校長,後者則為一名競選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均落敗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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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藐視法庭
《東方日報》為先後刊登不雅圖片案及盜用照片案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但均被上訴庭拒絕接納,《東方日報》開始刊登連串批評文章。在1997年12月11日於《東方日報》的「功夫茶」專欄刊登一篇題為「大法官白皮豬.審裁處黃皮狗」的文章,內容指「淫褻物品審裁處每一個審裁員,都係一隻生滋黃皮狗」,他們背後「有幾隻英國白鬼撐腰,其中一隻,係高院法官羅傑志,另一隻妖力仲猛,盤據上訴庭,乃大法官高奕暉。」[6]
同日,《東方日報》港聞版亦有一篇題為「羅傑志的卑劣 高奕暉的錯亂」的評論文章[3],內容謂「審裁處豢養的每一名審裁員,更全是先天弱智,毫無常識的愚蠢男女」,「審裁員這批黃皮惡犬的主人,卻是提供庇護縱容的司法界港英殘渣餘孽如羅傑志、高奕暉之流。」
東方報業在1998年1月將行動升級為24小時跟蹤該案的上訴庭法官高奕暉[7]。1998年1月13日,《東方日報》「功夫茶」專欄刊載一篇題為「東方即成立狗仔隊俾大法官見識」的文章,指法官高奕暉誣指東方政治版女記者為狗仔隊成員,有必要為他上一課:「功夫茶宣布,由今日起,東方即成立一隊全天候真正狗仔隊,去到港島深水灣高奕暉大法官獨立式豪宅,每日二十四小時不斷潛伏監察,等候高大法官出現一帶有新聞性或趣味性行為,即時舉機影相,拍下珍貴鏡頭...東方專程服侍高大法官狗仔隊,人數龐大,有明有暗。」他指記者會「隨時化裝為清道伕、的士司機、雪糕佬、美女或基佬等等,在附近一帶出現,以特殊器材拍攝任何戲劇性舉動,時間不限。」文章呼籲法官切勿「行差踏錯,以免一個唔覺意成為新聞人物,並祝佢出入平安,晚晚得安穩。」
當天早上,東方的狗仔隊即展開第一天行動。1998年1月14日《東方日報》港聞版報道「堂堂大法官所乘坐的政府車輛涉嫌公然違反交通條例,罔顧他人安全在雙白線掉頭,猶幸有驚無險,並沒有引致傷亡事例。」同時,《東方日報》亦在同一版發表一篇題為:「羅傑志高奕暉:看你們做的好事!」的文章,內容指法庭的裁決,令《新報》娛樂版刊出一幅盜自《東方日報》的娛樂圖片[3]。
連續3天的狗仔隊跟蹤行動在1月16日結束。《東方日報》以全版篇幅刊登聲明,大字標題指出集團就連串不公正事項,並指集團將陸續披露「前港英政府、彭定康、霍德等領導之多個政府部門,惡意打擊本集團及馬氏家族種種恐怖驚人內情,敬希垂注。」此後,《東方日報》均以極大篇幅披露「集團受政治迫害」的內情,包括「馬卓安收取東方創辦人馬惜珍一百萬英磅始末」、「彭定康鼓勵東方辦《東快訊》以建立利用關係」等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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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被控藐視法庭及罪成
1998年1月下旬,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決定起訴《東方日報》藐視法庭。1998年6月30日高等法院宣判,東方報業集團及《東方日報》總編輯黃陽午被裁定兩項藐視法庭罪名成立,東方報業集團被判罰款500萬港元,黃陽午被判入獄4個月,東方報業集團主席馬澄發則無需承擔罪責。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在判詞指,維持司法機關的尊嚴非常重要,並且指出辱罵法官是對法官人身攻擊,而非指出其錯誤,而此等行為會動搖公眾對法律適當執行的信心;跟蹤法官亦會影響司法,足以構成藐視法庭。原審法官指《東方日報》的行動已經構成恐嚇,在普通法史上絕無僅有[8]。黃陽午成為香港在1967年六七暴動後首個因報刊內容違法而被判入獄的新聞工作者[9]。
黃陽午在高等法院被判監後提出上訴,法官批准上訴期間保釋外出[2]。黃陽午以私人名義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上訴,但在1999年2月9日被上訴庭駁回,維持罪名成立及判監4個月的原判[2],黃陽午要求將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官准予繼續保釋。黃陽午以案件涉及新聞自由及公眾利益為由[10],要求終審法院發出上訴許可,終審法院的3名法官以2比1,在1999年6月23日宣布由於缺乏足夠上訴理據,終審法院拒絕就此案召開終審庭[2],黃陽午須要即時入獄服刑兼支付上訴堂費。終審法院法官列顯倫指出,今次判監4個月已經是非常輕,故此駁回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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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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