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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乃武與小白菜案
清朝浙江命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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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乃武與小白菜案,刑部稱浙江民人葛品連身死案[註 1],俗稱楊乃武與小白菜案、楊乃武案,是清末浙江省杭州府餘杭縣發生的一件死刑改判案件。案件的起因是同治十二年(1873年)年末平民葛品連因病暴斃,先是葛品連家屬、仵作和門丁錯判屍格,後又有餘杭縣令劉錫彤錯信新科舉人楊乃武與葛品連妻子小白菜(葛畢氏)通姦,遂令楊乃武與小白菜二人屈打成招,定讞死囚。由於《申報》報道和朝野內外輿論的持續關注,楊乃武家屬在浙江官紳協助下不斷上控直至兩宮太后;案件經過多次重審維持原判後最終由北京刑部審理,確定葛品連非係毒死,楊乃武、小白菜的死刑改判輕罪,包括劉錫彤在內的一干官吏因此獲罪或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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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界認為此案是清朝法律史上的標誌性案例。法學研究者鄭定、楊昂研究此案時認為:「閣部大臣到地方官僚,甚至上至兩宮太后,下至小小仵作,都在此案的審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這一案件是大清律制度的最集中、最全面的體現。官方重視,故而檔案卷宗保存較為完備;再加報紙報導、民間傳說、正史、野史,以及眾多涉案人員的公牘、筆記、文集、日記、回憶錄等相關文獻的大量出版。凡舉清律研究之重要課題,略如刑訊、驗屍等證據制度,上控、京控、會審等上訴制度之諸端,皆可由此案而詳察其過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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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傳統上,中華法系將將笞、杖、徒、流、死列為最基本的五刑,其中死刑是最嚴重的刑罰;根據《大清律例·名例律》,死刑只有絞、斬兩種行刑方式,然而實際判例中卻有凌遲、梟示等極刑。[2]:2-4按照《大清律例》,謀殺包括丈夫之內的親屬,遂行中止以斬立決論處,既行則以凌遲,因此因奸謀殺情節一旦做實將處以凌遲,凌遲者即便自殺,死後也會被碎屍萬段。[3]
由於清代實行死刑監候制度,按照《大清律例·名例律》,死刑犯人如果沒有被判處「應決不待時」(立即執行死刑),程序上都應該先在監獄中等候等候刑部秋審、朝審覆核同意,之後才能執行死刑。刑部秋審則會根據呈報的案情,將案件分為「情實」(情況屬實,理應死刑)、「緩決」(暫緩決定)、「可矜」(情有可原)、「可疑」(案情可疑)等類別,分別向皇帝奏請調整刑罰或維持原判,最後由皇帝定奪。司法程序上,地方州縣官員只有判處笞、杖等較輕罪的權力,總督、巡撫等可以判處徒、流等刑罰,只有皇帝才有資格判處死刑,地方督撫只有按照律令擬辦罪名的權力。[2]:3-6

清代死刑案件需要經過偵查初審、審轉解司、覆審具題、中央審理5道程序。偵查初審一般由州縣一級負責,《律例》對人命案件尤為重視,要求縣官務必親自到場檢驗屍體,官員如不及時到場或轉委他人則可判處杖刑;在獲得案件「實情」之後,需要按照《律例》或者判例進行擬罪,州縣官員雖然無法直接判處死刑,卻可以就十惡、命盜等重大案件擬死罪上報;由於法律規定州縣結案需要犯人「服輸口供」,官員所面臨的責罰嚴苛,刑訊逼供十分普遍。州縣完成偵查初審之後案件進入到審轉解司階段,州縣會將結案的案件轉呈上級的府,按照慣例府一級不僅要審查下級遞交的案件材料、人犯,還需要重新升堂再審,如果和縣審沒有出入就可以提交省一級的按察司和督撫;司法實踐中,這一級的審判往往敷衍了事、很少平反,經常有地方知府為圖方便將案件打發下屬首縣處理。覆審具題的程序中,按察司主要負責「覆審」,督撫主要負責「具題」(向朝廷題本上奏),案件經過按察司和督撫兩次審理無異後轉呈中央;實踐中,清代按察司為彰顯其權力幾乎每案必駁,經常固執成見、不以實情定案,而督撫審理主要關注官員在案件中的履職情況,不一定會深究案情。中央審理主要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負責,理論上「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最後三法司提交審理結果由皇帝形式上批准;由於清代刑部權力獨重三法司,大理寺、都察院、皇帝一般不會干預,刑部在事實上主導了案件的審理。[4]
太平天國戰爭之後,清政府為了應對各地農民起義頻發的動亂局面,不得不放寬死刑覆核制度,允許地方官員直接將囚犯「就地正法」,這也導致了原本的死刑裁決權分散到地方,各地官員直接把控生殺大權,一旦有人鳴冤則官官相護、阻撓打壓,對抗中央干預案情,因此冤假錯案數不勝數,其中以浙江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本案)、江寧的三牌樓案、河南的王樹汶頂兇案最為典型。因此在本案平復之後地方大員往往持牴觸態度,例如當時沈葆楨就評論「不冤殺匹夫匹婦而反黜學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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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法的「上控」相當於現代司法的上訴,指的是當事人如果不滿審理過程或結果,可以按照府、道、(省)按察司、(中央)都察院的次序逐級向上級部門提出控訴。按照《清史稿》和《大清律例》,清代以州縣審理為初審,如果不涉及官員作弊的情形,初審階段不接受上控,一般會將上控案件發還原來部門;初審以上或已經審結的案件,上級部門必須受理,但也有本級提審、發還初審部門重審、委轉其他部門審理等做法,多數情況下都是發還重審;如果案情重大,譬如案情複雜、御批重審或者涉及官員作弊的情況,上級部門必須在本級審理,然而實踐中往往只是上級掛名、轉委下屬處理,例如各地知府往往會將需要重審的案件交給名下首縣,督撫經手案件最後往往轉給道台。「京控」這是上控的最後手段,指的是在地方上控不濟後到北京的都察院、通政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上控的情形;由於清代嚴格限制「越訴」(越級上控),違者可判笞刑,因此上控者不到萬不得已不會京控。[6]由於太平天國戰爭後司法權力下放,「近年各省京控,從未見一案平反」,「官吏一聞京控,即視原告若寇讎,輒欲加以越控之罪」,反而導致「愈冤則愈告、愈告則愈冤」,實際上很難起到作用。[7]
「叩閽」,即直訴,直接向天子秉明申訴,這一制度與上控制度平行,不受「越訴」罪名的限制,然而限制嚴格、處罰較重。順治十七年(1660年)《木榜條例》針對叩閽規定,非軍國要務、大貪大奸、奇冤慘異不得到衙門前擊鼓申訴,如果違反則可能視作刁民、奸人杖責示眾。然而由於《木榜條例》過於嚴苛且不便,康熙七年(1668年)宣布「叩閽之例,永行停止」,廢止了叩閽相關法律規定,實際上放寬了「叩閽」的限制,但仍舊限制於事關重大的案件。隨著清末報紙等大眾傳媒的流行,民眾也不一定需要到北京擊鼓鳴冤或攔截御駕才能上達天聽,也可以通過輿論影響案情,間接起到直訴的作用。[6]
案件起因

畢生姑,訛名畢秀姑,乳名阿生,與葛品連完婚後稱葛畢氏,其父畢承祥。關於畢生姑的背景說法眾多,按照楊乃武女兒楊濬的說法,其為天京出逃的太平天國遺民後裔,這在清代屬於逆賊餘孽[8],畢生姑又因為常常穿著白色上衣和綠色褲子,人送外號「小白菜」[9];但是,根據畢家塘村和畢生姑侄女畢阿秀的說法,畢生姑出生於餘杭倉前鎮南畢家塘村(今浙江省省委黨校附近),畢家塘村在1930年因推廣洋種蠶所引發的糾紛毀於火災,今不存。[10]葛品連是葛奉來與葛喻氏獨子,葛品連幼年喪父,葛喻氏獨力撫養,但在太平天國戰亂中葛品連被擄掠,失去兒子的葛喻氏也在同治二年(1863年)改嫁木匠沈體仁稱沈喻氏。次年,葛品連從太平軍處逃回餘杭,認沈體仁為繼父。同年,畢生姑母親畢王氏改嫁喻敬天稱喻王氏,畢生姑也隨之搬至餘杭縣城(今杭州餘杭區餘杭街道),稱喻敬天為繼父。畢生姑母親喻王氏與喻敬天為同姓的遠房親戚,成年後的經由繼父沈體仁介紹,在豆腐店當夥計,為人老實,而畢生姑生來貌美生來俏麗;雙方的繼子女在兩家母親的撮合下訂婚,11歲的畢生姑被許配與葛品連。同治十年(1871年)畢生姑及笄,葛品連準備向喻敬天提親。[11]
當時,畢生姑繼父喻敬天索要彩禮,要求葛品連自造婚房,葛品連負擔不起。葛品連義母馮許氏為其說情,並以80銀圓作為彩禮,另附60銀圓置辦宴席,借喻敬天家為婚房操辦婚事,又托楊乃武擇定吉日次年三月初四成親。葛品連與畢生姑二人於同治十一年(1872年)正式成婚,滿月之後再尋他處居住。恰逢葛品連繼父沈體仁為楊乃武監工新房,楊乃武家毀於太平天國戰火,此時寄居澄清巷姚氏家中,造房時楊乃武稱打算租出多餘的房間。葛品連母親沈喻氏在旁聽到了楊乃武的話,於是在二月的時候趁著兒女沒有成婚,就通過趙蘭榮向楊乃武租賃了一間空房,夫妻二人在滿月之後就從喻敬天家搬出,四月二十四搬入楊乃武家,與楊乃武一家一同居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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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乃武,字書勛,一字子釗,世居餘杭縣城澄清巷、縣前街路口,與縣衙僅百步。楊父朴堂,桑蠶為業,妻楊姚氏;長兄乃文早夭,姐姐菊貞(又名淑英,即葉楊氏)守寡;髮妻吳氏,續弦詹善雲(即大楊詹氏),再續詹彩鳳(翠鳳,即小楊詹氏),與詹彩鳳有一兒一女。[13][14]楊乃武的主業是訟師,並且與縣衙不和,和知縣劉錫彤多有衝突。根據楊家後人口述,楊乃武好「打抱不平」、「助善嫉惡」,獄後仍有人來找他寫狀子的諸多事例,可見其作為訟師手法高明、聲名在外,這在本案中也有所體現。明清以來江南讀書人藉由「刑不上士大夫」的特權形成了「健訟」之風,有著「種肥田不如告瘦狀」的說法;但是由於訟師地位低微,牢獄後又受到官府忌憚,這件事大概成為了楊家人的忌諱。[15]楊家後人稱祖上以來「種桑養蠶」,又稱楊乃武「授徒為業」,言辭模糊。[13]楊乃武在鄉紳中口碑不佳,李慈銘曾在《越縵堂日記》引杭州鄉紳稱其「無賴習訟,惡跡眾著,嘗以⼩忿殺其妻,托⾔病死,其婦家莫之何也」, 嗇翁稱楊乃武不僅「喜與⼈包攬詞訟」,「又以包漕事,紳民受累尤深」。「包漕」一事源於咸豐黃河改道後漕運不暢,攤派各地的陋規增加,農民將自己的田地記在鄉紳名下,由鄉紳包攬稅費的繳納,從而規避陋規;楊乃武「不喜結交官府」,曾因不滿「踢斗淋尖」[註 2]之弊與知縣劉錫彤對簿公堂,這在官府眼裡屬於比「包漕」更惡劣的「訟米」,官府不僅收不到陋規,還要賠錢給訴訟者弭平事端。[17]劉錫彤初次赴任餘杭時,因為篤信風水令船隻靠左逆行,在文昌閣附近與楊乃武的船幾乎迎面撞上,後來楊乃武中舉之後也沒有拜會過劉錫彤,可見二人應有嫌隙。[18][15]
葛品連每天起早貪黑在豆腐店做工,甚至時不時會留宿在店裡,因此就留下畢生姑一個人獨守空閨。畢生姑與楊乃武一家人同住一屋,除了平時服侍丈夫之外,閒來也會在家中念佛讀經,偶然也會向楊乃武請教認字、幫助楊家人做家務,因此有時葛品連不在家,楊家人會叫上畢生姑一起吃飯[19]。因為與楊乃武一家親密,久而久之就有坊間流言稱,畢生姑和楊乃武是一家人,楊乃武與畢生姑之間有私情,乃至於有市井無賴畫了一張「羊吃白菜」的圖畫張貼在楊乃武家門上[19]。同治十一年(1873年)七、八月間,葛品連也聽說了謠言,回家後經常看到楊乃武與畢生姑一起吃飯,又偷偷回家在屋檐下觀察,只看到楊乃武教畢生姑讀書,沒有發現兩人有姦情,於是只能把心中的疑慮告訴住在隔壁的母親。葛品連的母親沈喻氏也看到過楊乃武與畢生姑在葛品連的屋子裡一起吃飯,經常和外人談論這件事,有關畢生姑的傳言也散布開來。[20][21]與此同時,傳言稱楊乃武疑因姦情和妻子詹善雲口角不斷,乃至於家暴懷孕中的妻子,導致詹善雲於九月初八因難產去世,是謂「嘗以⼩忿殺其妻,托⾔病死,其婦家莫之何也」。[17]詹善雲死後,楊乃武與畢生姑孤男寡女共處一室而不知避嫌,加之沈喻氏等人在街坊鄰居間的演繹,姦情的矛頭很快指向了畢生姑。[22]按照詹彩鳳的說法,詹善雲死後,楊乃武在丈母娘的安排下,於當年的十一月初三娶她過門,她並沒有聽聞畢生姑的事情[23];詹善政則是在詹善雲死後在楊乃武見證下過繼到詹家,本是詹家的侄子,他說楊乃武與妹妹詹彩鳳先有姦情並為姐姐詹善雲知曉,然後八月間懷有身孕的姐姐詹善雲「被楊乃武踢跌樓下墮胎⾝死」,九月間楊乃武就迎娶了妹妹詹彩鳳,次年二月間誕下長子楊卿伯,暗示楊乃武與詹彩鳳可能是未婚先孕、奉子成婚,二人婚姻並不光彩[24][25]。
隨著姦情的謠言愈演愈烈,不論楊家人還是葛家人都覺得應該切割。同治十二年(1873年),楊乃武在一年租期期滿之際提出將房租漲至1000文每月,葛品連無法接受;同時,葛品連母親沈喻氏也勸導葛品連搬家避嫌,葛品連於閏六月搬到了喻敬天表弟太平巷王心培家隔壁居住。[26][27]在各級熬審中,均無楊乃武與畢生姑此後交往的確鑿供詞,唯一可疑的一次是在八月二十四,但是沒有被刑部所採納。當時葛品連買來大量白菜讓畢生姑醃菜,但是畢生姑從早到晚都沒有醃完[28],葛品連便以此為由毆打畢生姑,畢生姑情急之下剪斷頭髮說要出家;葛品連母親沈喻氏和丈母娘喻王氏聽聞打鬧趕來,向王心培詢問事情經過,葛品連母親沈喻氏斥責了兒子,畢生姑母親喻王氏了解完情況生氣道:「怎麼能因為這種小事來打我女兒?」刑部的奏摺刪去了地方供詞中楊乃武與畢生姑當天私會的記錄,稱葛品連只是醋意上頭,藉著沒有醃菜為由為「羊吃白菜」流言出氣。[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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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初七,葛品連出現中醫的寒熱症狀,全身膝蓋紅腫。畢生姑想到丈夫以前得過流火,勸丈夫請人代工,葛品連仍堅持上工。十月初九早晨,葛品連從店裡回家。葛品連的繼父沈體仁在大橋附近的茶店看到葛品連,見他行走遲緩、渾身發冷。地保王林看到葛品連到糕點店買粉團吃早飯的時候,面色發青,時不時還會嘔吐。畢生姑繼父喻敬天熟人朱大告也看到葛品連在餘杭學宮字紙爐前嘔吐,把這件事轉告喻敬天。葛品連到家後,房東王心培的妻子看到葛品連雙手抱肩、瑟瑟發抖,連忙問了情況,葛品連就說自己病了。葛品連上樓後倒頭就睡,躺在床上,時不時就想要嘔吐,叫妻子畢生姑給他蓋兩層被子。葛品連說自己這幾天一直身體虛弱、四肢無力,估計是氣虛了,以為自己是流火復發,讓葛畢氏拿1000文錢請繼父喻敬天買來東洋參、桂圓煎湯服用,服藥好沒有好轉。午後,由於葛品連病情惡化,臥床發抖、一直嘔吐,畢生姑拜託房東家的丫鬟叫來母親喻王氏,喻王氏覺得葛品連是得了痧氣,就用萬年青、蘿蔔子的偏方灌口,接著又請來醫生,均未好轉。房東王心培於是出城去找正在城外出公差的喻敬天,喻敬天趕忙回家,又請來醫生,仍然沒有辦法。申時,葛品連死亡。[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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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過程

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初九午後申時(15時至17時),葛品連死亡。死後當天,母親沈喻氏就為他兒子換上壽服,此時屍體一切正常;但是到了第二天夜晚,屍體腐化,口、鼻開始流出淡淡的血水。時值隆冬,南方的餘杭氣候相對溫暖潮濕,加上葛品連「年少體肥」,按理這種現象本來也算正常,但是葛品連的義母馮許氏一開始就覺得葛品連暴斃不正常,接著母親沈喻氏看到兒子屍體面色發青,懷疑葛品連是中毒而死,於是就去盤問畢生姑。畢生姑一問三不知,堅稱自己沒有毒殺,但是沈喻氏早就對於兒媳婦鬧出的緋聞不滿,認定她「素性輕狂,慮有別情」,這其中定有姦情,於是以自己兒子死因不明為由委託地保王林向官府抱告,請求官府查驗屍體。這件事就在葛品連死後的第三天,也就是同治十二年十月十一黎明,被提交到了餘杭縣官府審理。[32]沈喻氏的驗屍請求事關人命,清代人命案件屬於大案,處理的優先級高於一般事務,縣官接手後必須立即處理。[33]時任餘杭知縣劉錫彤年近七十,順天府舉人出身,曾在家鄉鹽山縣操辦團練對抗太平軍[34],已經是第二次出知餘杭,之前在餘杭做過2年知縣,案發前回鄉安葬次孫,剛剛回餘杭才一個月。[35]劉錫彤正要出門驗屍,生員陳湖(字竹山)來府為劉錫彤診斷,得知是為葛品連驗屍,就告知「羊吃白菜」之流言,並稱坊間以為畢生姑為姦夫楊乃武毒殺親夫。[36]陳湖應該是縣令劉錫彤關係親密的老友,按理,陳湖與楊乃武同為一縣生員,在縣學有同窗之誼,但《申報》稱陳湖「餘杭之訟棍也,與楊乃武素不相能」,兩人作為訟師曾經針鋒相對,關係似乎也不是很好。[15]劉錫彤的門丁沈彩泉旁聽了陳湖的說法,劉錫彤也派人「復加察聽」,市井流言果然和陳湖所說相差無幾。[37]
隨後,十月十一日正午,劉錫彤帶著自己的門丁沈彩泉和官府的仵作沈詳來到了葛品連家中驗屍。根據後來刑部的描述,此時屍體腐化已經比較嚴重,屍體全身腫脹,軟而不僵,上半身呈現淡青黑色;屍體腹部、腋下表面出現數十水泡,「按之即破,⾁⾊紅紫」;指甲和趾甲都呈現暗灰色;口、鼻內有血水,流入眼;以銀針試毒,探入咽喉,銀針變成淡青黑色。[38]雖然刑部稱檢驗過程中仵作「未將銀針用皂角水擦試」,但是從現代法醫學的角度,銀針試毒變黑實際上是砒霜中的硫或硫化物雜質和銀反應生成黑色的硫化銀,而屍體腐敗後蛋白質也會分解出硫化物,因此不管有沒有擦試都沒有辦法真正檢測出砒霜,這種說法反倒像借用歷代封為圭臬的《洗冤集錄》文過飾非,找一個上得了台面的理由服眾而已。無論如何,銀針確實變色,按照當時人的認識,這等於做實了中毒。[29]按照《洗冤集錄》,服用砒霜而死者應該會有「⽛根青⿊,七竅進⾎,嘴唇翻裂,遍⾝發⼩泡」的症狀,但這顯然和屍檢結果不合[39],於是沈詳想起了以前為一位名叫陳觀發的死者驗屍的情形,覺得這可能是屬於服用煙土過量而死;然而沈詳並不敢認定這一結果,而是含糊報告死者死於中毒,沒有提到哪種毒物。[40]劉錫彤聽到報告後起初並未細究,但是他的門丁沈彩泉問起沈詳,沈詳告知可能為煙土中毒,這就會排除他殺的可能性,而沈彩泉因為聽信「羊吃白菜」流言先入為主,認定葛品連繫被人用砒霜毒殺而絕不可能是自殺,二人爭執鬧到劉錫彤處,最後劉錫彤拍板將毒物定為砒霜,葛品連「確實」死於謀殺。[40][29]
至此,案件從死因不明的驗屍案變成了「證據確鑿」的毒殺案,流言中心的畢生姑就成為了案件的首要嫌疑人。劉錫彤當即在葛品連家中審問畢生姑,質問她從哪裡獲得毒物,但是畢生姑只是回答不知道,於是就被帶回縣衙繼續審問。畢生姑在縣衙受到酷刑折磨,《申報》形容為「燒紅鐵絲刺乳,錫龍滾⽔澆背」(用燒紅的鐵絲扎刺乳房,用熔化的錫液澆燙背部);人命案件按律不過可用夾棍、拶指,「刺乳」、「澆背」實為法外濫刑,畢生姑在此等酷刑之下不得不供認「實情」,此時距離葛品連之死不過三天,案件已經算是在縣一級初結。[1]根據畢生姑的供詞,楊乃武在妻子詹善雲死後開始多次騷擾畢生姑,畢生姑不得已在同治十一年九月廿八答應了楊乃武,此後二人一直有姦情,第二年葛品連搬家之後兩人仍在來往;後來這件事被葛品連發覺,葛品連在八月廿四因醃菜事毆打畢生姑,事後楊乃武還前來勸慰畢生姑稱與其出家不如出嫁給他,並提議將葛品連毒死,讓畢生姑和詹彩鳳一起做自己的大老婆,畢生姑這時也答應了;十月初五傍晚,楊乃武把砒霜交給了畢生姑,畢生姑趁著十月初九上午丈夫臥病在床,在治療流火的桂圓、東洋參湯藥里加入砒霜,最終毒死了丈夫。十月十二日凌晨三更,劉錫彤剛剛錄完畢生姑的口供,就派人去楊乃武家中捉拿楊乃武。由於派去的書板不認楊乃武,就由民壯阮德帶路指認,兩人強行將楊乃武帶到了縣衙。楊乃武不僅在半夜三更被叫醒,還被縣役強行帶到縣衙審問,這對於讀書人而言實在有辱斯文,因此在公堂之上不僅否認作案,還當面頂撞劉錫彤。由於楊乃武有舉人身份,劉錫彤不能用大刑伺候,也無法強逼楊乃武口供認輸,只能放他走人。[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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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錫彤在次日即上報杭州知府陳魯,要求革除楊乃武舉人的功名。與此同時,楊乃武也知道畢生姑供認自己在初五給畢生姑砒霜,但楊乃武當時仍在岳母家中做除靈的法事,為岳母家過繼兒子,初六日才回到餘杭。於是,楊乃武拜託岳母家中親朋好友為其作證,楊乃武岳父的干兄弟監生吳⽟琨、岳父侄子暨過繼子詹善政、楊乃武自己的堂兄增⽣楊恭治以及沈兆⾏、馮殿貴等等人都向縣衙提交公稟,證明楊乃武當時不在餘杭城中,不可能給畢生姑砒霜。案發不過10天,當月廿日,劉錫彤在向杭州府提交案件卷宗時,然而他不僅故意沒有提交證明楊乃武不在場的公稟,還故意修改了屍檢結果,特意加上了銀針已用皂角水擦試的說明。同日,經過杭州府層層上報,浙江巡撫楊昌濬向朝廷具題革除楊乃武舉人身份的奏摺也獲得了同治皇帝的批覆,同治皇帝硃批:「楊乃武革去舉人,其因奸謀死本夫情由,著該撫審擬、該部知道。」[42][43]

此時,案件已經由縣一級轉交到杭州府,進入了審轉解司環節。楊乃武既然已經被革除舉人身份,那麼杭州知府陳魯就毫不手軟,對楊乃武嚴刑拷打,按照楊家人說法,因為楊乃武堅持不招,官府「動用了全部刑具,上夾棍,跪火磚,一連幾堂」[45],這才令楊乃武屈打成招。當問到砒霜的來源時,楊乃武隨口胡謅,稱自己初三在杭州至餘杭路上路過倉前鎮,鎮上有家愛仁堂藥店,藉口毒老鼠向老闆「錢寶生」買來40文紅砒,然後交給了畢生姑。得到了楊乃武口供之後,陳魯立即要求劉錫彤取得「錢寶生」口供。由於證人屬於干連人犯,涉案作證也容易受到牽連,因此劉錫彤擔心「錢寶生」不願意前來作證,拜託餘杭縣學訓導、杭州知府幕僚倉前鎮人章濬(字輪香[44])以同鄉的名義寫信給愛仁堂老闆「錢寶生」。雖然愛仁堂老闆到了縣衙,但是他不承認自己是「錢寶生」,說自己名字叫做錢坦,從來沒有「錢寶生」的名字。劉錫彤認為錢坦是因為擔心售賣砒霜致人死亡會被治罪,因此反覆開導他,承諾不會追究責任,也不會將他送到杭州府作證,但是錢坦始終不願意作證,劉錫彤只能放錢坦回去繼續考慮。這時,錢坦同父異母的胞弟錢塏聽到兄長犯了案子,於是找到陳湖希望能夠托關係為自己的兄長說情,兩人通行到縣衙門房遇上了劉錫彤正在花廳審問錢坦;在縣衙門口等待劉錫彤審問期間,陳湖向門丁沈彩泉要來了楊乃武的供詞。等到錢坦即將離開縣衙時候,錢坦本不解為什麼劉錫彤一定要讓他供認自己賣過砒霜,在門房與錢塏、陳湖兩人訴苦,陳湖按照楊乃武的供詞就向錢坦解釋了事情的來龍去脈,並告誡錢坦:如果你只是賣砒霜毒老鼠,不知道別人拿來殺人,最多只是處以枷杖;但是,既然楊乃武都已經招認,如果你刻意隱瞞,就有包庇的嫌疑,那罪名就大了,不如就這樣按照楊乃武供詞認了。錢坦聽聞覺得也是,於是同意作證。[46][47]
劉錫彤拿到錢坦按照楊乃武供詞寫的證詞後,立即按照約定給了錢坦一份「無干諭帖」,保證錢坦之後與這個案子無干,甚至都沒有讓他和楊乃武對質,證詞很快被送到了杭州府。由於證詞本來就是按照楊乃武口供寫的,所以兩者完全嚴絲合縫,而沈喻氏出於為兒子報仇的心理,明明知道這些情節和事實不符合,但還是按照楊、錢二人供詞修改了口供,王心培也跟著沈喻氏改了口供;劉錫彤又一次修改了驗屍結果,將屍體的口鼻流血改為七竅流血以對應《洗冤集錄》中砒霜中毒的片段;至此,案件的證據、口供看上去無懈可擊,結局也似乎早已板上釘釘。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一月初六,案發後不到一個月,畢生姑因謀殺親夫擬以凌遲論處,楊乃武因唆使他人謀殺擬以斬立決論處,二人擬罪的結果上報省里的省按察司,將進入覆審具題的階段。[48]判決一出,楊家陷入絕望,楊乃武的聲譽也一落千丈,並且由於楊乃武為當年八月的新科舉人,並且為餘杭縣內唯一的中榜者[49],不少落榜學子幸災樂禍,許多人斥其為「士林敗類」,一時之間物議沸騰。[50]判決下達的12天後,《申報》第一次報道此案,則是以獵奇、桃色的戲謔口吻報道,不僅提及「因奸謀殺」情節,還稱楊乃武因為喜新厭舊謀殺妻子、續弦小姨,憑藉陰德邪術取得舉人的功名。[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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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審具題由浙江按察使蒯賀蓀和浙江巡撫楊昌濬負責。蒯賀蓀接到案件之後,憑藉自己舉人出身的直覺,感到楊乃武的作案動機十分可疑:楊乃武作為新科舉人前途無量,未來三妻四妾未嘗不可,即便畢生姑再美貌,也沒有必要為了一個出身低微的賣漿之婦賠上自己的前途,乃至於以命涉險犯下謀殺親夫的死罪。蒯賀蓀親自質問劉錫彤,詳細了解案件經過,想知道案件中是否有不正常的地方,但是劉錫彤都否認。[53]他又審問楊乃武與畢生姑,兩人都害怕繼續遭到酷刑,於是都沒有翻供,反而簽字畫押,蒯賀蓀這才把案件上報給巡撫楊昌濬。[54]與此同時,楊乃武的姐姐楊菊貞(葉楊氏)在四處求人、求神拜佛無濟於事後,開始向省里上控,控呈由妻兄詹善政做抱告遞交到了杭州的巡撫衙門、巡按使司、布政使司處。楊家人的控告與案件同時到了浙江巡撫楊昌濬手上,雖然楊乃武和畢生姑在沒有受刑的情況下都招認了[55],但楊昌濬還是感覺案件存在疑點,於是派出候補知縣鄭錫滜到倉前暗訪,不料劉錫彤獲知楊昌濬要派人暗訪,也派出陳湖說服錢坦務必按照原來的口供供述,因此鄭錫滜到了倉前之後發現錢坦所說果然和口供中一模一樣,回去稟告楊昌濬稱這個案件「無冤無濫」,楊昌濬也就對案情信以為真,安排鄭錫滜由候補轉正。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二月十二,案發後僅僅兩個月,楊昌濬將陳魯的死刑擬罪原樣具題給朝廷,這個案件的地方審理程序已經結束,只待刑部秋審後處置。[53][56]
實際上,不僅主審官員們感到案件存在疑點,《申報》在第一篇報道之後很快在在同月廿五的報道列舉了案件的4個不合理不合理之處[57][58]:
- 既然楊乃武與畢生姑為姦夫淫婦,自然感情深厚、相互維護,乃至於至死不渝。兩人若有感情,怎麼會去害對方?如果畢生姑真的愛楊乃武,怎麼可能在公堂上沒有刑訊直接招認楊乃武為姦夫?
- 楊乃武既然是知書達理的讀書人,假若他真的很愛畢生姑,也有很多種方法和畢生姑體面地在一起,有什麼必要非要做殺夫奪妻這樣的事?唆使愛人犯下姦殺親夫的大罪,這難道不是很愚蠢?這像是讀書人會做的事情嗎?
- 楊乃武作為新科舉人,剛剛從省城參加新選官員的鹿鳴宴回來,縣官難道不應該對新科舉人、天子門生有相應的尊重嗎?劉錫彤怎麼能夠不由分說,不顧舉人的身份,將楊乃武大刑伺候,強逼楊乃武承認罪行?
- 陳魯在府上提審的時候有意免除楊乃武的死罪,但劉錫彤強行把不是楊乃武親自供出的「錢寶生」作為證人,要把楊乃武的死罪做實。可是,「錢寶生」這個人甚至都沒有來過杭州府的公堂,怎麼可以斷定楊乃武一定有在這個人的店鋪中購買砒霜呢?
這篇報道有不少不實之處,譬如楊乃武在縣衙並未刑訊而報道稱縣衙對舉人用刑,再譬如「錢寶生」不是楊乃武供出,但總體尚屬可信。[57]此外,報道還將矛頭指向了畢生姑,稱其「穢名狼籍,所歡不下⼗余⼈」,傳言其與軍中某太平天國餘孽苟且而栽贓嫁禍於楊乃武。[58]第二天,《申報》就報道楊乃武在蒯賀蓀面前不斷說著「第請開恩」,卻又不敢吐露實情,最終絕食而死。第三天的報道則糾正了前一篇報道,楊乃武還沒有死,還在蒯賀蓀面前翻供了——當蒯賀蓀詢問為什麼之前不翻供,楊乃武默默向蒯賀蓀脫下上衣,展示了刑訊後的遍體鱗傷——報道還聲稱有人送來毒食想要害死楊乃武。這幾篇報道不僅僅渲染楊乃武的冤屈,力證楊乃武的清白,還指出姦夫另有其人,有人想要殺楊乃武滅口。[49]
在省城上控失敗後,楊乃武家人開始了第一次京控。出發前,楊乃武的姐姐楊菊貞買通了牢頭入監探視,說服楊乃武在獄中寫下申冤的狀子。楊乃武的女兒楊濬稱,由於楊乃武刑訊傷勢嚴重,只能趴在地上寫完狀子。同治十三年(1874年)四月,楊菊貞一行出發前往北京,在北京經過同鄉的幫助下,成功向都察院提交了楊乃武所寫的申冤呈文。[59]根據楊乃武女兒楊濬的說法,剛剛生完孩子的詹彩鳳也帶著襁褓中的楊乃武長子跟隨楊菊貞北上,楊乃武的舅舅姚賢瑞作為抱告[60],而《申報》則稱楊菊貞因病在清江浦折返[49];不論如何,詹彩鳳娘家的長工王廷南、王阿木都在五、六月間抵達了北京並提交了呈文,其中王廷南因為眼睛不好讓另一位長工王阿木頂名提交,結果王阿木被當作王廷南作為抱告遞解回杭州。收到京控呈文後,都察院駁回楊昌濬提交的具題,發文要求楊昌濬重審此案,楊昌濬並沒有按照都察院的要求親審,又將此案發還杭州知府陳魯。[59][61]後來有傳說稱,蒯賀蓀因杭州城隍周新顯靈暴斃,實際上死於腹瀉。[62]據楊濬所說,陳魯重審的時候將刑具擺滿公堂,並且動不動就威脅大刑伺候,楊乃武就覺得辯解只會徒增痛苦,選擇了放棄掙扎、通盤供認。[60]陳魯第二次重審中,楊乃武與畢生姑都沒有翻供,地保王林和葛品連繼父沈體仁到案,並作出了和葛品連母親沈喻氏一致的供詞,於是這個案子還是維持了原判。[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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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浙江餘杭楊詹⽒⼆次叩閽原呈
第一次京控未成,楊家人便開始了第二次京控。進京之前,楊乃武的姐姐楊菊貞又兩次入監探視,楊乃武在獄中提到了3個人或許可以幫忙:第一個是汪樹屏,他和楊乃武是同科同榜的舉人,為人仗義,祖父和兄長都在北京做官,在北京和杭州都頗有人脈;第二個是武舉人夏縉川,他的兄長夏同善在翰林院做官,可以找夏縉川幫忙請夏同善出面;第三個是同鄉的生員吳以同,他與楊乃武私交甚好,又在胡慶余堂為胡雪岩做幕僚。[63]由於此前詹彩鳳在杭州四處上控,楊乃武的冤案早已閭巷皆知。[64]恰逢夏同善丁憂期滿,胡雪岩為其設宴餞行,父親同年同鄉生員吳以同系胡慶余堂西席,在席間向夏同善求情,並稱此事關乎到浙江士林聲譽,夏同善深感同情,允諾相機進言。楊菊貞先是拜訪了汪樹屏,汪樹屏則聯繫了18名浙江籍京官打算聯名上書;接著是夏縉川,夏縉川也寫信給自己的哥哥夏同善;最後是吳以同,吳以同表示已經和夏同善講過,並且將楊菊貞引見給胡雪岩,胡雪岩給了楊菊貞200兩銀子作為路費。[65]根據代為抱告的詹家幫工姚士法,詹彩鳳一行人於同治十三年(1874年)八月廿七從杭州啟程,在上海乘坐輪船北上,九月十八抵達北京,當月廿日正式向向步軍統領衙門提交了呈詞。[66][49]
在楊家人第二次京控之後,《申報》先是在十月廿八轉載了《京報》上都察院收到楊乃武家人京控的奏摺,又連續兩天全文刊載了《浙江餘杭楊氏二次扣閽原呈底稿》,至此楊乃武冤案聞名於天下。[66][67]楊乃武不僅在第二次京控中動用了所有可能的人脈,他為京控所寫的訴狀也充分發揮了他作為訟師熟稔例律、能言善辯的特長,在訴狀中羅列了八處邏輯上「不可解」之處,力證審案的不公和自身的冤屈:[68][69]
- 葛品連母親沈喻氏報縣驗訊的呈詞和畢生姑的供詞相互矛盾,知縣、知府卻沒有追究。
- 因奸毒殺在情節上不合理,知縣卻沒有質疑:餘杭縣畢生姑供詞中,畢生姑在六月搬家後就沒有見過楊乃武,十月初五楊乃武帶來毒藥要畢生姑毒死葛品連;兩人在4個月的分居里如何維繫感情,如何在沒有碰面的4個月下產生因奸謀殺的動機,楊乃武為何在畢生姑都沒有答應的情況下買來毒藥交給畢生姑。
- 楊乃武有充分的不在場證明,並且有親友作證,知縣卻沒有提交這些證據:杭州府畢生姑供詞中,畢生姑因與楊乃武八月廿四偷情被發現被葛品連毆打,十月初五交給畢生姑毒藥,又加上了九月二十日私會密謀的情節,而錢寶生供稱楊乃武十月初三在倉前錢愛仁堂買砒霜;八月二十四日因葛品連家門前舉辦孟蘭盆會,葛品連毆打畢生姑一事人盡皆知,但整個八月楊乃武都要在杭州參加鄉試,九月十五日中舉之後又去了杭州拜謁官員、參加鹿鳴宴,八月二十四和九月二十日都不可能私會畢生姑;十月初三楊乃武剛剛從杭州返回餘杭,同日就趕往南鄉詹宅準備初四的除靈儀式,初五為詹家公證過繼詹善政,初六才回餘杭,不可能同時到東鄉的錢愛仁堂買藥、到餘杭的畢生姑那裡偷情。
- 畢生姑供詞也不可靠,知縣、知府卻偏聽偏信:沈喻氏雖然為子復仇心切,但她從未指認過楊乃武,詹彩鳳曾經親耳聽到葛品連母親沈喻氏在覆審時供稱「楊乃武謀害情事,婦人並不曉得」,但是畢生姑供詞裡面卻說沈喻氏當面盤問得出楊乃武是姦夫;既然畢生姑關於她婆婆的供詞都是假的,那關於楊乃武的供詞也應不實,但是覆審的時候審問官員皆聽信畢生姑一面之辭,既沒有追究畢生姑供詞前後矛盾的地方,也沒有將畢生姑和楊乃武當堂對質。
- 王心培覆審供詞與畢生姑供詞矛盾,知府卻沒有安排對質:詹彩鳳曾經親耳聽到王心培供稱「初不見楊乃武往葛家,亦不曉得葛品連撞見楊乃武再責打葛畢氏之事」,那麼畢生姑所供認「葛品連撞見楊乃武再責打葛畢氏之事」實際上就沒有人可以證明,兩人的供詞相互矛盾。
- 何春芳有重大的作案嫌疑,知府卻沒有追究:何春芳在陳魯第二次覆審時到案,供稱「並不認得葛品連夫婦」,但是詹彩鳳在葛品連夫婦租住楊乃武家的時候曾經多次看到他和畢生姑私會,並且搬家之後兩家人仍是鄰居,沒有可能不認識葛品連夫婦。
- 錢寶生作為重要人證不可靠,知縣、知府甚至都沒有審問過錢寶生:錢寶生的供詞是餘杭知縣從花廳密談而不是公堂審問獲得並轉交給杭州府,杭州府從未安排錢寶生與楊乃武對質,甚至都無法確定供詞的真假,在杭州府審案催促錢寶生到案的時候錢寶生甚至還說:「從前縣主要我承認,我因並無此事,不肯承認;縣主先加恐嚇,又復再三許我如肯承認,即放回家,保我無事,並指天立暫——今日何又傳我到案?」
- 楊乃武身上有暗記,知府卻不願意質問:詹彩鳳曾在覆審中稱楊乃武有私密的暗記,如果他真和人通姦,親密之人必然知道;而上一次覆審中,當詹彩鳳提出要質問畢生姑是否知道暗記時,知府反而詹彩鳳當堂說出暗記的位置,讓所有人知道這件事,好讓人有機會給畢生姑通風報信,卻又不願意直接讓畢生姑與楊乃武對質。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同治十三年九月都察院御史廣壽等奏摺
這篇呈文雖然託名詹彩鳳,實際上描述的大概率都是楊乃武的親身經歷,在將畢生姑塑造為不誠實的蕩婦的同時,以審案的各種不公和情節的不合理論證楊乃武的清白,突出了楊乃武的受害者形象,從而博取社會輿論的同情。[68]社會輿論對楊乃武的看法也得到了扭轉,許多人都信服楊乃武的說辭,乃至於在後來的奏摺中直接引用楊乃武的說法:呈文中明確的不在場證明也成為了刑部最終得以介入的關鍵[15];而楊乃武在呈文中對畢生姑的不實指責反而弄巧成拙,不僅在後續審理中讓胡瑞瀾抓到不少把柄,還讓案件的焦點從楊乃武是否有冤屈轉移到畢生姑如何通姦的問題上,並最終為畢生姑贏得一線生機[70]。《申報》在報道的同時也開始借題發揮,極力批判案件中的殘酷、不公的刑訊制度,主張上控、翻供案件不應該由原審官員重審,並向大眾介紹了西方陪審制和證據制度,從孤立案件觸及到清朝司法的制度性問題。[49][71]
同治皇帝一紙諭旨將案件第二次駁回到楊昌濬手中,楊昌濬理應親自審訊,但他覺得應該把案件交給與案件無關的人員再審,將案件交給了鑲紅旗滿洲出身[72]的湖州知府錫光、紹興知府龔嘉儁以及富陽知縣許嘉德、黃岩知縣陳寶善4位新任官員。[73]錫光僅僅參加了1次審理就不再參加[73],案件實際上由龔嘉儁等人審理,審判在水利廳秘密進行。此時,《申報》對審判充滿樂觀,引述龔嘉儁「若不許翻案、則亦不敢承審也」、楊昌濬「謂人孰無過、即因此案之翻而使我得処分、我亦甚喜於心、請勿以官官相護之見存諸念也」等語。[49]楊乃武與畢生姑在審理中雙雙翻供,在《申報》的傳播下社會輿論也確信楊乃武的冤屈、要求為楊乃武翻案,主審官員無法結案也不敢翻案,因此一面向楊昌濬匯報罪犯仍未認罪,一面開始拖延時間。[74]自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十初次開庭至光緒元年(1875年)的三月初一期間,龔嘉儁等人已經十多次提審楊乃武與畢生姑一案,但始終沒有向公眾披露內情,因此民間流言四起,《申報》也不復之前的樂觀,開始呼籲官府公開案情。[75][76]此時,又因為新帝改元、舉辦恩科,各審官員紛紛回到駐地籌備科舉,案件不得不暫緩審理。[77]光緒元年四月廿四,刑部給事中王書瑞參奏楊昌濬等人故意拖延以維持原判、不願翻案,並請求保護涉案人員安全並另派官員審理此案,獲得了兩宮太后和皇帝的同意,改派浙江學政胡瑞瀾審理此案。[78]

當時餘杭縣內風言稱錢坦在十月初二日進城看戲、初五回到倉前,並且有戲友可以作證,因此不可能在初三日賣砒霜給楊乃武,懷疑錢坦受到知縣的賄賂才做了偽證。[79]
獲悉胡瑞瀾維持原判後,戶部給事中邊寶泉進言稱,案情內容與原先多有出入,請求交由刑部審理。十二月,浙江京官汪樹屏等人以覆審可能存在官官相護、案情蹊蹺為由聯名呈控都察院,本案都察院遂請旨本案轉交刑部審理。[註 1]慈禧之前批駁邊寶泉的奏摺,稱向來沒有地方案件交由刑部處理的先例,因此只是允許刑部審查案件給胡瑞瀾提點意見,浙江京官這封奏摺反駁了慈禧的意見,例舉道光、同治年間重大案件交由刑部審理的先例,因此慈禧才改口允許案件轉交刑部審理。[80]慈禧的批駁可能和當時的局勢相關,時值中日剛剛解決牡丹社事件,清政府與英國就馬嘉理事件是否需要提京審訊各執一詞,在胡瑞瀾覆審定罪後英文報紙《字林西報》和《京報》都開始報道此事,《清稗類鈔》甚至記載當時外國公使在總理衙門前面稱「貴國人斷案大率如楊乃武之獄」,清政府也擔心外國人通過楊乃武案指責司法不公,藉以施壓馬嘉理案和《芝罘條約》談判。[49]
光緒二年正月初七,軍機大臣奉旨將案件轉交刑部,刑部立即下令案件人證犯人全部進京,並且特意囑咐浙江巡撫楊昌濬等沿途保護,如有意外需負全責,並在押送人員入京後進行身份核查驗收。刑部在驗收時從沈喻氏身上搜出字條,裡面具載北京兩位官員地址,並寫餘杭縣署內姜位隆懇託,刑部官員高度重視,後經審訊系沈喻氏覺得北京路途遙遠,返途路費不夠,因此托人請辭能在北京借款返鄉。[81]此外,刑部在收集證據時,浙江官吏曾經製作材料攻擊人證,稱楊家人以京中有人照顧故意派長工頂替證人,愛仁堂夥計因收受楊家賄賂,所以改供稱知縣收買錢坦證詞。[82]
刑部審理時,「錢寶生」已經病故,楊乃武再次翻供,刑部對案情卷宗進行查核,發現諸多疑點。刑部還審訊得出仵作並沒有使用皂角水擦拭——推理可知,葛品連不一定是中毒身亡;仵作、門丁對於毒物判斷各執一詞,可知毒物未必是砒霜;進而錢坦所作供詞可能系章濬、陳竹山等人誤導作出,愛仁堂未必販賣砒霜。光緒二年十二月九日,葛品連屍體在北京海會寺開棺驗屍,仵作荀義、連順鑑定,葛品連通身骨殖黃白,非毒殺而亡,向圍觀群眾當場呼告結果[註 3]。刑部調查原先仵作甘結,發現甘結中稱原先屍檢時屍體腐化就已經比較嚴重,同時由於屍體天氣炎熱腐化較快,天氣炎熱這一點也對應胡瑞瀾七月審問沈體仁供詞,據此推測當時的仵作很可能將屍體腐化跡象理解為毒殺情形。刑部審問楊乃武與縣衙官吏之間的矛盾,以及楊乃武、劉錫彤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各方都否認私下有恩怨,楊乃武則坦承自己誣陷阮德等人只是為了脫罪。刑部還找到錢坦生母錢姚氏,確認錢坦從來沒有叫過錢寶生,買砒霜系楊乃武畏罪編的供詞。至此,案情已經審結,葛品連實係自然死亡,楊乃武和葛畢氏冤情得以洗清。[註 1]
光緒三年二月十六日,刑部上奏審理結果,同日上諭頒布人員處置結果如下:[註 1][註 4]
案後

據楊乃武女兒回憶,楊乃武在出獄之後家徒四壁,轉以桑蠶為業,其培育的「鳳參牡丹楊乃武記」蠶種在抗日戰爭前一度名揚杭嘉湖,晚年更是埋身書籍、教育兒女直至去世。據楊乃武孫女楊南熏傳,楊乃武平反後曾經到上海看《楊乃武與小白菜》戲曲,看完十分惱怒,大呼胡鬧。據金建中回憶,其父金韻中係中醫外科醫生,金韻中造房後曾經託人請楊乃武看過風水,兩人因此認識,時至民國三年(1914年)楊乃武後頸生瘡(疑似蜂窩性組織炎併發敗血症),金韻中乘船到餘杭看診,楊乃武認為自己病重難除,於是讓金韻中挖去爛肉,金韻中二日後複診時楊乃武已經不省人事,不久就撒手人寰。楊乃武死後,楊家人將其安葬在餘杭縣舟枕鄉安山村,委託佃戶葉家看守墳墓。文革時期,楊乃武墳墓受到破壞。1991年,地方從附近農戶家裡找回楊乃武墓碑,重新修復了楊乃武墓地。[85]
葛畢氏回到餘杭當日,遠近民眾爭相圍觀,痛斥、嘲弄者不在少數。葛畢氏不見容於楊家和葛家,又因為獄中手指殘破不能做工,因此在好心大嫂提點下到南門外准提庵出家,法號慧定。出家後,准提庵一度興旺,不少人來此目睹小白菜尊容,葛畢氏也時常回鄉為丈夫、父母上墳,楊乃武妻子小楊詹氏過世時還去楊家弔唁。民國十九年(1930年)慧定圓寂,據楊家稱死前曾經留信一封證明楊乃武與其清白,死後餘杭紳士董潤卿等將其墳塔建於餘杭縣東南文昌閣邊供人憑弔,50年代地方將墳塔移至餘杭鎮東安樂山(今餘杭塔山公園內)。[86]
愛仁堂店長錢坦受到楊乃武案牽連最終病死獄中,京審時母親錢姚氏(錢坦繼母,錢塏親母)和妻子代其進京陳述。案件平反後,錢姚氏一直沒有回到餘杭,因此錢坦胞弟錢塏將自己兒子取名望京期盼母親回家。據錢家後人回憶,錢坦在獄中彌留之際曾言自己一生清白,本分經商,不了因案件牽連,禍福在天,身不由己。楊乃武出獄後因為做蠶種生意,經常路過倉前,每每上岸到錢家探望,亦對當年表達遺憾,還曾書寫杭州藥王廟對聯一則贈予錢家,題曰:「名場利場,即是戲場,做得出漫天富貴;寒藥熱藥,無非良藥,醫不盡遍地炎涼。」錢家人一直經營愛仁堂直到1956年三大改造。[87]
案件分析
長期以來市井對於楊乃武冤案的成因來自於劉錫彤包庇自己兒子嫁禍他人的傳說,民國學者黃濬在《花隨人聖庵摭憶》輯錄《清代野史》《餘杭大獄記》即從此說。1984年,美國中華法學者安守廉發表《砒霜與舊律:清季刑事審判之省視》,第一次以規範研究方法審視本案,通過《光緒政要》《光緒朝東華錄》等原始文獻還原了案件原貌,分析晚清司法制度在地方的規定及實際施行情況,認為中國傳統訴訟程序以正義為首要目的,並不像西方司法一樣在案情審理過程中重視人權。[88][89]
1992年,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研究館員牛創平發表《清代檔案中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件——葛品連身死案的冤獄與平反》。他通過整理館內與本案相關的文件,發掘清代檔案35件,另有一件光緒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劉錫彤發配黑龍江期間請求寬大處理回到家鄉的奏片,統計有奏摺及附片21件、上諭4件、廷寄1件、題本2件、供單2件、字帖1件、呈4件,上溯光緒元年四月二十四,下至光緒三年二月二十六。牛創平根據自己整理的檔案,回顧了事件的原貌及事後人員處分,分析了冤案平反的原因:他否定浙江地方勢力與中央矛盾、浙江官員與浙籍京官矛盾等流傳已久的論調,認為辦事官員敷衍了事的瀆職行為才是楊乃武蒙冤的主要原因——仵作沒有按照程序檢驗導致誤判,知縣劉錫彤明知沒有擦洗銀針卻捏造事實,太守陳魯沒有按照程序提審錢寶生而僅憑餘杭縣的甘結定案,至委任胡瑞瀾專審明明案情已與原審不符卻仍維持原判等等。[81]
許多法律學者將本案的產生歸結於清代司法的各種不合理制度。例如,鄭定、楊昂曾從主審官員角度出發,指出清代法律對於主審官員法律規定繁多,違法規定嚴苛,知縣劉錫彤既無「貪污」,又非「無能」,舉人出身、年近耄耋的劉錫彤本就對司法鑑定、刑事審判專業知識匱乏,然而清律又對官員司法責任規定嚴苛,迫使官員不得不草率定案——刑部固然知道數十年未變的法律本就難以在基層官員中完全施行,因此在擬罪時對於劉錫彤的失職有些許了解之同情[1]。劉學連則從女性主義角度觀察到當時社會熱議楊乃武伸冤卻忽視葛畢氏冤屈,乃至於朝廷及《申報》都慣於將葛畢氏刻畫為毒婦,葛畢氏在男權社會缺乏伸冤的話語權,葛畢氏冤情不解導致楊乃武冤情也無法解除,指出中國古代男尊女卑的社會結構是導致葛畢氏冤情的原因之一[90]。陸永棣則認為,八股取士和捐納導致官員學用不一、不學無術,地方積案數量多、時間長,辦案草草了事,討好上級;實權操於久任地方的師爺、書吏以及官員親信的門丁,地方吏治缺乏法律監督,相互勾結,欺上瞞下;清末鼓勵就地正法、格殺勿論,因此酷吏當道,刑逼冤案層出不絕。[91]此外,也有學者認為重視口供的刑訊制度以及秘密審判制度等是造成冤情的原因。[89]
民國黃濬在《花隨人聖庵摭憶》中評價本案牽連甚廣,涉及鄉紳集體名譽、省籍偏見、官民矛盾、內外官矛盾,其中尤其以地方督撫枉法欺罔朝廷為重[92]:602。清末民變四起,清政府為了挽回局面下放權力,地方逐漸獲得了獨立軍事、財政、司法權力,地方督撫權重一方。所謂亂世用重典,清政府為了快速消滅起義,賦予地方督撫及鄉紳團練就地正法、先斬後奏的權力,地方可以不經中央覆核直接處決犯人,死刑案件及冤案數量大幅上升,至局勢緩和中央試圖收回權力,礙於地方督撫權勢,以案件平反為由逐步削奪地方司法權,震懾封疆大吏,維護中央權威。本案中,御史王昕彈劾浙江巡撫楊昌濬結黨營私、蔑法欺君,放大本案到地方吏治,指出地方對於朝廷發還的京控案件陽奉陰違、極少平反,長此以往內重外輕局面積重難返;清廷也意識到了中央大權逐漸旁落,藉由本案罷黜官員,宣示其權威。[93]
楊乃武舉人的身份也是其平反的一大因素。雖然在本案中葛畢氏為第一被告,然而由於中國古代社會的男權至上、等級制度,葛畢氏身為女性反而處於從屬地位。根據清代法律,對於謀殺親夫案情,女方無論是否知情、參與、主謀,都被判處極刑,相比之下楊乃武是否參與本案對於楊乃武量刑差異較大,因此官員、輿論都更為關注。楊乃武作為舉人,家庭相對富裕,可以負擔京控費用,同時曾經有訴訟經驗,訴狀論證嚴密,並藉由污衊葛畢氏突出自己無辜牽連的悲情色彩,因此當時的媒體、官員都轉而同情楊乃武境遇。楊乃武的舉人身份背後還有浙江鄉紳集團的支持,浙江士人為維護共同聲譽奔走相告,在正當司法程序之外大大推動了本案平反。[94]
美國漢學家歐中坦(Jonathan Ocko)曾書,楊乃武案得以廣泛傳播並被證實為冤,很大程度上要感謝《申報》充滿活力的記者——《申報》對楊乃武案的深度介入及其發揮的輿論監督作用對於楊乃武案最終平反起到了很大作用。從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開始,成立不過一年的申報館對楊乃武案展開了長達3年的跟蹤報道,楊乃武因其所具有的才子佳人、姦情謀殺等要素吸引讀者眼球,因此在讀者群體中廣泛傳播。《申報》對於楊乃武案的報道主要集中在3個時間點:第一次在刊載楊乃武家人二次扣閽呈控後,《申報》自此堅持楊乃武系冤案的立場;第二次在朝廷欽定胡瑞瀾重審後,當時人們對於胡瑞瀾查明冤情有極大期望;第三次在刑部提審後,楊乃武案已然成為社會熱點,申報也通過報道揚名天下。《申報》在報道中保持較為客觀的立場,不僅刊載楊乃武案案情官文及傳言,還刊登大量不同觀點的評論文章,評論不僅討論楊乃武案疑點與問題,為楊乃武進行庭外辯護,還大力批判當時刑訊制度、秘密審判制度,提出改革建議,因此引起了朝野官員的關注,輿論壓力推動官員積極平反案情。[95]
藝術改編
楊乃武案為清末民初公案小說提供了極佳素材。在當時近代媒體剛剛起步的背景下,許多相關報道及時人筆記都存在失實,乃如時人編寫的《清代野記》《清朝野史大觀》大肆渲染葛畢氏娼妓出身、水性楊花,李慈銘也在日記稱楊乃武為訟棍無賴,這也影響到後來楊乃武案作品改編。清末民初鴛鴦蝴蝶派小說流行,楊乃武改編作品很多著眼於才子佳人,描繪楊乃武與小白菜之間的風流韻事。靈岩樵子小說《楊乃武與小白菜》可能為其中較早出現的作品,其劇情大致按照原案,隱諱部分在世人物人名,最早虛構「設計下毒」「密室相會」「慈禧覲見」等章回,後來的小說、戲曲、電視劇等許多都吸收了這些情節。[96]
在戲曲領域,最早屬1910年李文彬創作的評彈《楊乃武》。李文彬是浙江海寧人,從小對楊乃武案耳濡目染,並為創作廣泛抄錄當時的州縣檔案和《申報》報道,還到杭州妓院找到劉錫彤姨太太了解案情,最終創作了120回的台本,曲目在當時盛行一時。1912年,楊乃武和夫人到上海聽了這部戲,聽到一半就離場,李文彬後來特意去拜訪了楊乃武。李文彬對於這部戲極為重視,只傳授給自己家人,後來嚴雪亭從青浦一醫生那裡拿到了聽書的筆記,自己開始講《楊乃武》,在上海風靡一時。李文彬兒子李伯康和李仲康不和,嚴雪亭曾想從師李伯康被拒,李仲康念嚴雪亭好學許其抄錄李家台本,李伯康為對抗嚴雪亭一怒之下將《楊乃武》傳徐綠霞等外人。[97]1910年代,楊乃武案改編為京劇,首映於上海丹桂第一台,1920年京劇名旦荀慧生更是以此劇一舉成名。1927年,楊乃武案改編為滬劇,首映於上海虹口新世界遊藝場。1932年,楊乃武案改編為評劇,首映於遼寧安東,並在中國東北風靡一時。1938年,楊乃武案改編為越劇,首映於寧波蘭江戲院。1949年後政府開始推動戲劇改革,以滬劇為首的楊乃武戲劇再度改編,北京曲劇、秦腔、淮劇等都根據滬劇台本移植改編。文革時期,楊乃武與小白菜因為「弘揚了封建統治階級的英明」被列為「毒草戲」,禁止演出直至改革開放。1990年代以來,楊乃武與小白菜案劇種及衍生作品大量增加,涵蓋滬劇、評劇、越劇、錫劇、廬劇、豫劇、蒲劇、潮劇、甬劇、姚劇、牛歌劇、莆仙戲、雲南花燈等劇種,其中影響力較大的有1998年上海越劇院越劇版本和1999年餘杭越劇院越劇版本。[98]
1929年,上海天一影片公司開始拍攝《楊乃武與小白菜——清代四大名案之香艷名貴》,並於次年在上海中央大戲院首度將楊乃武案搬上熒幕,出品方在《申報》刊載大量廣告宣傳,以香艷橋段、離奇劇情和滑稽片段為賣點,影片放映完還有主演加演的舞台劇,因此開映數日日夜客滿。隨後的幾十年裡,楊乃武與小白菜被改編為多部電視劇和電影。[99]
註解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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