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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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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邪行(巴利語:kāmesu-micchā-cāra,梵語:kāma-mithyā-cāra),或譯為邪婬、邪淫,是佛教戒律術語,是因為追求欲樂引起的錯誤行為[1],即「不適當的性行為」,離欲邪行是五戒、十善之學處。
概述
一般而言,五戒中不邪淫的對行淫行為確定,可參照律藏比丘戒;不邪淫的不可行淫對象指定,遵照經藏中的有關契經,其具體釋義可參照律藏比丘戒中「媒嫁學處」間接記述的,古印度社會關於女子守護、攝受和婚姻的宗法[2]。 在《阿含經》當中,對於邪淫的範圍,只明確了不適當的行淫對象,尤其是侵犯他人妻婦[3]。
不邪淫包括不在佛像前,懷孕時,大眾之前,與動物,與王法所約束之對像如嬪妃,與和他人有婚約者,非器官對器官(如口,肛等是破戒;若用手,腳等是犯戒)。如果是被逼迫的(如被強暴等)若沒有得心,就不算犯戒;若有得心,乃是犯戒。[4]
經論記載
欲邪行即淫慾引起的邪行[5],在論書中,將契經中邪婬的各種成業獲罪之處統稱為「非境」[6]。印度部派佛教,對「邪行」的界定涉及了特定時期的風俗習慣[7],而有所增補。分別論者之《舍利弗阿毘曇論》和犢子部《三法度論》增加了「非道」行淫[8]。說一切有部中,釋義邪婬時以私通為主[9],受害者是女子的夫主或攝受防護者[6],《大毘婆沙論》對「非境」進行了分析補充,未嫁女若已許配他人則攝受者為未婚夫否則為法定順位監護人,受學禁戒女[10]、寄客女、自貨女的攝護者是君王等人[11],還簡要分析了邪婬的動機根源[12];《法蘊論》將「非道」、「非處」、「非時」等性行為[5] ,也納入邪淫的範圍,後期的說一切有部論書,記述了具體解釋:「非道」為非陰道,「非處」為塔廟、寺院、光亮處,「非時」為懷胎、飲兒乳、受齋戒時,並效仿誤殺界定而進行了誤與不誤的論述[13]。此外推測為二世紀或三、四世紀集出的《正法念處經》列有多種邪淫[14]。這些增補規定不見於源於斯里蘭卡傳承的現代上座部佛教,以及學術界認定的初期佛教時期[15]。
大乘佛教經論中的不邪淫戒,依據時空不同、宗派及論師見解,而又有增減變化。比如針對「非時」,在《瑜伽師地論》中增列了「穢下時、有病時」[16],《十不善業道經》又增列了「晝日時、彼不樂欲時」[17]。此外還延伸至後世視為非法的販賣婚與強迫婚等性暴力[18],還給出了夫主及旁人不知曉的通姦的獲罪理據[19],《瑜伽師地論》又將男性對男性或黃門的性行為,非量(一日超過五次)和非理(不依世禮)之性行為,和教唆媒合他人邪淫的行為納入其中[16]。漢傳佛教《優婆塞五戒略論》[20]提到了與賣淫女之性交易不犯邪淫罪,如果不付費,就犯邪淫[21],而大乘佛教有經論要求戒除自慰、和不得獲取性服務等[17]。《優婆塞戒經》等對邪淫也有專門闡述[22],一般認為,這些是大乘佛教將居士戒擴大改寫而成[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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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座部佛教的戒相
根據泰國蘇達.法拉.布達哥斯阿闍黎(Somdet Phra Buddhaghosacariya)《奉持八關齋戒》(The Eight-Precept Observance),不邪婬戒的戒相[24]:
- 不應發生性關係的對象(他人的配偶、伴侶,以及他人所照顧、監護的未成年少女)[25]。
- 意欲和上述對象中的任何人交媾。
- 行交媾。
- 有淫樂。
具足這四種要素,是違犯不邪淫戒的條件。
註釋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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